四川省消防規劃管理規定

《四川省消防規劃管理規定》經2014年10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2014年10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3號公布。該《規定》分總則、消防規劃編制、消防規劃實施、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6章34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消防規劃管理規定
  • 發布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
  • 文號: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3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10月16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規定信息,規定全文,

規定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83號
《四川省消防規劃管理規定》已經2014年10月1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魏宏
2014年10月16日

規定全文

四川省消防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規劃管理,統籌消防安全布局,促進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編制、實施消防規劃,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區消防規劃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消防規劃的編制、實施工作。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規劃的編制、實施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市的消防規劃,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鎮的消防規劃,其他鎮的消防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鄉、村規劃應當有消防專篇。
第六條 編制消防規劃,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為主,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有關部門協助配合。
第七條 消防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准的消防規劃。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消防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係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舉報或控告違反消防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舉報或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第二章 消防規劃編制
第九條 消防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同步編制。城鄉規劃已編制並經批准,但是尚未編制消防規劃的,應當補充編制。
城鄉規劃批准前,審批機關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時,應當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參加。
第十條 編制消防規劃應當依據城市、鎮總體規劃和鄉、村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等相關規劃相銜接。其內容應當包括:
(一)城鄉消防安全布局,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裝卸場所的防災緩衝隔離地帶及易燃易爆危險品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
(二)消防隊(站)、消防訓練基地和滅火救援裝備儲備基地、消防取水碼頭的布局;
(三)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裝備、應急救援力量體系;
(四)消防車通道,應急疏散、救援的通道和場地;
(五)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遺產的消防保護措施;
(六)消防安全管理等。
第十一條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消防規劃編制工作。其中,承擔編制城市消防規劃任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乙級以上城鄉規劃編制資質;承擔鎮消防規劃和鄉、村消防規劃任務的單位,應具備丙級以上城鄉規劃編制資質。
編制消防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的總體要求,並嚴格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十二條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公告消防規劃草案,徵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三條 消防規劃編制完成後,組織編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其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發展與改革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參加評審。
第十四條 評審通過的城市消防規劃和縣人民政府所在鎮消防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評審通過的其他鎮消防規劃和鄉、村規劃的消防專篇,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與消防規劃協調銜接。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消防規劃確定的公共消防設施具體用地位置和面積。
第十六條 修改城鄉規劃時,應當同步論證消防規劃的修改。消防規劃經評估確需修改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後的消防規劃,應當按原批准程式報批。
第三章 消防規劃實施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規劃確定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計畫並組織實施。
市、縣、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近期建設規劃中,應當包含消防規劃有關內容,明確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的時序、任務和進度。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財政、國土資源、林業、市政、水務、通信、公安消防等部門(單位)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能,具體負責消防規劃的實施。
第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消防規劃要求,在安排年度城鄉基礎設施建設、改造計畫時,將相關公共消防設施納入建設、改造計畫,統籌實施。
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消防規劃要求對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履行審批手續,並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消防規劃要求提出消防隊(站)、消防通信、消防裝備的建設和購置計畫,報請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實施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時,不得違反消防規劃的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消防規划進行工程建設。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消防規劃實施情況。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消防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向原審批機關提交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派出的城鄉規劃督察員在對城鄉規划進行督察時,應當依法對消防規劃的編制、實施情況進行督察,對違反消防規劃的行為,應當及時向派駐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提出督察意見。派駐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認真研究,並及時處理和反饋。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消防規劃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監督情況,重大情況應當隨時報告。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消防規劃監督檢查工作,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應當編制消防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未按法定程式及要求編制、審批、修改消防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將消防規劃有關內容納入近期建設規劃中,或未按照近期建設規劃的進度要求完成建設任務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消防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消防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
(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未落實消防規劃確定的公共消防設施具體用地位置和面積的;
(二)違反消防規劃要求實施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
第三十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未按本規定履行相應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消防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等級承攬消防規劃編制任務或違反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要求編制消防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一條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消防規划進行工程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編制消防規劃的技術要求、具體辦法,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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