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築裝飾裝修消防管理規定

《四川省建築裝飾裝修消防管理規定》是一項地方法規,1996-05-29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建築裝飾裝修消防管理規定
  • 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6年5月29日
  • 生效日期:1996年7月1日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0號
【發布日期】1996-05-29
【生效日期】1996-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80號)
《四川省建築裝飾裝修消防管理規定》已經1996年5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宋寶瑞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建築裝飾裝修消防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築裝飾裝修的消防管理,預防火災事故,保障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四川省消防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築裝飾裝修,是指建築裝飾和室內裝飾活動的總稱。
第三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建築裝飾裝修的消防管理,適用本規定。
普通建築中的家庭住宅、小型辦公用房的裝飾裝修和其他非重點防火單位的零星裝修(以下簡稱小型零星裝修),其設計、施工的消防安全,由戶主、業主和施工單位參照本規定自行管理。
第四條建築裝飾裝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的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標準,採取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消防安全崗位責任制,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技術和設施設備。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業主對裝飾裝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負管理責任,設計、施工單位對裝飾裝修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擔設計、施工責任。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裝飾裝修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
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對建築裝飾裝修消防安全依法實施監督。建築裝飾裝修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建築裝飾裝修活動進行管理。
第二章 設計防火管理
第六條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必須由具備相應等級建築裝飾裝修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
第七條建築裝飾裝修設計單位應經建築裝飾裝修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相應等級的建築裝飾裝修設計資質證書。在資質審查中,建築裝飾裝修主管部門應徵求同級公安消防監督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建築物的消防疏散通道和消防安全出口,變配電房、通風空調機房、發電機房、大中型計算機房、中央控制室等重要場所、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禮堂、歌舞廳、商場、賓館、車站、機場、碼頭、郵政電信樞紐等公共場所,其建築裝飾裝修設計必須按技術規範的要求選用具有相應防火性能的裝飾裝修材料。
第九條裝飾裝修的電氣設計必須符合電氣設計規程要求,設定在吊頂、夾層等隱蔽部位的電氣線路必須穿入金屬管或其他阻燃材料管內蔽護。
第十條建築裝飾裝修設計必須符合國家建築裝飾裝修設計防火規範和技術標準,選用的涉及消防性能的材料和消防設備,必須是經省以上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批准生產、銷售,並經法定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產品。
第十一條建築裝飾裝修設計完成後,設計單位必須將設計檔案按規定報送裝飾裝修主管部門審核。
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有關防火規範對設計單位報送的裝飾裝修設計檔案進行審核。
第三章 施工消防管理
第十二條建築裝飾裝修施工,必須由具備相應等級建築裝飾裝修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建築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經建築裝飾裝修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相應的裝飾裝修施工資質證書。在資質審查中,建築裝飾裝修主管部門應徵求同級公安消防監督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建築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施工現場消防管理制度,確定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配備專兼職現場防火值班監護人員,落實防火責任制。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業主與施工單位應簽訂施工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管理許可權和責任。
第十五條建築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制定滅火預案,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和技能培訓,對焊接、電氣、噴塗、油漆等特殊工種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建築裝飾裝修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經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定的防火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
第十七條施工用電應到有關的配電房或供電所辦理用電手續。施工中不得使用無上崗資格證書的電工,不得亂拉亂接電線或進行其他違章作業。
第十八條施工現場爐灶、火源、吸菸點、焊接作業點實行動火票審批制度,由施工單位現場防火負責人負責簽發動火票。重要場所的動火報所在地的主管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批或備案。
第十九條公共建築裝飾裝修期間不得對外營業。確有特殊情況需同時營業的,應報所在地的主管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核許可並採取防火措施。
裝飾裝修可能危及毗鄰單位消防安全的,應採取分隔、防護措施。
第二十條裝飾裝修施工不得降低建築物的防火等級和損壞消防設施設備,不得妨礙室內外消火栓、自動噴淋頭、火災探測器、疏散誘導指示標誌、消防應急照明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建築裝飾裝修竣工後,工程業主應向建築裝飾裝修主管部門申報驗收。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參加竣工驗收時,對防火設計的執行情況和消防設施、設備進行驗收。裝飾裝修竣工後經驗收合格的,建築物方能投入使用。
小型零星裝修竣工後,由戶主或業主自行驗收;工程量大、消防技術複雜的,也可申報裝飾裝修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幫助進行驗收。
第二十二條安裝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等現代消防設施、設備的建築物,裝飾裝修竣工後,必須落實現代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維護單位,並簽訂管理維護的書面協定。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對未取得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進行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的,或轉讓、轉借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的,由建築裝飾裝修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不按國家建築裝飾裝修設計防火規範和技術標準進行工程防火設計的,或者選用的涉及消防性能的材料和消防設備是未經批准生產、銷售的產品的,依照《四川省消防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四川省消防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六條,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未經防火審核即施工或者擅自改變防火設計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未經消防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三)建築裝飾裝修中不落實消防責任製造成火險隱患,接到整改通知後逾期不整改或故意拖延整改火險隱患的。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以及小型零星裝修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四川省消防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縣以上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根據本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職權劃分,由省公安廳確定。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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