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眾義務消防條例

四川省民眾義務消防條例

四川省民眾義務消防條例於1986年9月20日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民眾義務消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民眾義務消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四川省民眾義務消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組織人民民眾參加消防工作,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全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遵守本條例,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動員和組織民眾做好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由各級公安機關實施監督。
第四條 義務消防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有關部門要給予支持。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全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義務消防隊或義務消防員。義務消防隊人數,一般可占常年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義務消防隊人數占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適當增大。
義務消防隊是組建單位領導下的民眾性自防自救組織。在撲救火災中,應服從公安消防機構的統一組織和指揮。
第六條 一個單位的義務消防隊隊員在三十人以下的,可成立小隊,三十人至五十人的成立中隊,兩個中隊以上的成立大隊。義務消防隊建立學習、訓練制度。
第七條 義務消防隊隊員的條件是勝任消防工作、身體健康、十八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男女公民。
第八條 義務消防隊應接受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城鎮街道和農村民眾自防和自救消防組織形式,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確定。
第三章 任務
第十條 義務消防隊要認真貫徹國家消防法規,積極做好本單位的防火、滅火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
(二)進行防火檢查,督促消除火險隱患,制止違章行為;
(三)熟悉責任區消防情況,開展滅火演練;
(四)擔負重大節日和重要設施的消防執勤;
(五)管理和維護消防器材、設施;
(六)發生火災時,迅速投入撲救;
(七)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十一條 義務消防隊隊員執行任務時應佩帶標誌。標誌樣式由省公安廳規定。
第四章 器材裝備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義務消防隊,應根據滅火需要,配備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
第十三條 義務消防隊的車(泵)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設備,除搶險救災外,不得用於與消防工作無關的方面。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義務消防隊所需經費,由本單位解決。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五條 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消防隊,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以及公安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一)組織健全,堅持訓練,器材完好,發動民眾充分,防火安全措施落實,在防火、滅火中貢獻較大的;
(二)積極支援鄰近單位和居民撲救火災,使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免受重大損失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義務消防隊隊員,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一)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事跡突出的;
(二)及時發現和撲救火災,避免重大損失的;
(三)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創新,貢獻較大的。
第十七條 在撲救火災中受傷、致殘或者犧牲的非國家職工,由起火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的,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以及火災由住戶引起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撫恤。
在滅火過程中,為搶救公民生命財產和公共財產而壯烈犧牲,足資楷模的,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追認為烈士。
第十八條 義務消防隊員在滅火中不服從指揮的,由本單位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採取整改措施而拒絕執行,情節嚴重的單位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情節較輕的,由其主管部
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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