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2013年全省住房保障工作要點〉的通知》(川建保發〔2013〕78號)和《關於印發〈“農民工住房保障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保發〔2013〕106號)等檔案精神,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通知》(川府發〔2010〕26號)、《達州市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開展“農民工住房保障行動”的實施意見》(達市住保辦發〔2013〕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立足保障和改善民生,圍繞加快推進新型城鎮化步伐,把解決農民工居住困難作為城鎮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內容,進一步提高認識、明確責任、強化督導,建立健全相應的政策措施和保障機制,通過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多渠道、多方式提供住房保障,以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總量30%的房源,逐步解決在城鎮有穩定職業並在城鎮居住一定年限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困難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保障範圍及保障條件
(一)已在萬源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太平鎮為中心,白沙、青花、官渡為組團的城市規劃範圍)(下同)居住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我市城鎮居民住房保障同等範圍,其保障條件與城鎮居民住房保障條件一致。
(二)在
萬源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有穩定職業並在當地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住房保障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務工所在地內穩定就業且實際居住2年以上,並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契約,且在申請地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或累計繳納社會保障2年以上);
2.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必須在萬源市當年中等偏下收入線及以下(萬源市中等偏下收入線按照萬源市當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確定);
3.本人及家庭成員在務工所在地範圍內無任何自有私房且未租住公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
4.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請與核准
由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家庭的戶主,按規定程式向居住地所在村(社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身份、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相關證明材料。
(一)村(社區)在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家庭的人口、住房狀況、收入等情況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示15天后,將初審資料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居住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
(二)鄉鎮人民政府對村(社區)上報的申請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複審,對符合條件的提出複審意見後報市民政局、人社局、社保局進行審查,並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家庭收入狀況、勞動(聘用)契約、社會保險等情況的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後轉鄉鎮人民政府,再由鄉鎮人民政府將相關材料報送市住建局。
(三)市住建局在接到複審材料後,組織市房管局、城投公司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登記工作,並張榜公示15天,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審批登記,書面通知本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對不符合條件或公示異議成立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輪候與配租
在綜合考慮保障對象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申請順序和申請保障方式等因素的基礎上,市住房保障部門要科學確定輪候順序,按照輪候順序對申請家庭進行實物配租。輪候期間,申請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及時向市住建局申報,對不符合條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取消輪候。
五、租金管理和租賃管理
(一)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租金標準按市場平均租金的70%收取。
(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期限一般為3年,在租賃契約期內不調整租金。契約到期確需續租的,承租人按照申請程式重新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可以續租。在承租期間,保障對象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退還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只能申請承租1套(1間)公共租賃住房。
(三)物業服務費由承租人承擔。政府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發改部門確定物業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與所在商品房項目應納入統一的物業服務管理,按照同等待遇原則,共享小區公共服務和配套設施。
六、退出管理
(一)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後,保障對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1.家庭收入、資產超過規定標準的;
2.購買、受贈、繼承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住房,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的;
3.申請人擅自將承租的住房轉讓、轉租、出借、調換的;
4.無正當理由連續拖欠租金3個月或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住房3個月以上的;
6.擅自對承租的住房進行裝修和擴建、加建、改建、改變房屋結構或改變其使用性質的;
7.故意損壞承租住房及其附屬設備的;
8.在公共租賃住房內或樓宇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經住房保障部門警告後不及時整改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二)未到資格審查期滿,家庭收入(享受保障期間連續12個月累計收入)、資產、人口和住房等住房保障條件發生變化而影響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和標準的,保障對象應當自改變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申報,鄉鎮人民政府、市級相關部門應按程式依法予以核定。經審核,不再符合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應取消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仍符合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可繼續享受保障資格。
(三)經核定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家庭,按以下辦法取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應在30日內結清有關費用並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租房標準計租,若6個月後仍無法騰退的,經申請獲得批准後,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1.2倍計租。不提出續租申請的,必須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或不按規定繳交租金的,出租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主動申請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向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賃契約的書面申請。
七、監督管理
(一)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動態管理。市住房保障部門應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動態監測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並通過民眾舉報、不定期檢查、入戶調查、信函索證、委託第三方調查取證等方式,加強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監管和住房使用情況的巡查。
(二)申請人虛報、瞞報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取消其申請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並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其中,承租人按照優惠租金標準繳納租金的,出租人在收回房屋的同時,應按市場租金追繳占用公共租賃住房期間的房屋租金。上述虛報、瞞報、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情況載入個人誠信系統,自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或資格取消之日起5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住房保障申請;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或個人,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市級相關職能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在計畫、資格審核、房源籌集、配租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實施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本實施方案施行期間,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或已按程式對本實施方案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