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心區商品住房配套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辦法(試行)

為切實解決我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確保保障性住房供應,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1〕28號)、《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試行)》(冀政發〔2010〕104號)和唐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唐政發〔2011〕7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中心區商品住房配套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辦法(試行)
  • 地區:唐山市
  • 類型:實施辦法
  • 條數:十三條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以下簡稱租賃住房),是指在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條 自2011年3月1日起,在唐山市中心區範圍內以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即簽訂土地出讓契約)的商品住房開發項目,配建租賃住房不得低於以下比例:
(一)商品住房開發項目為住宅總建築面積的10%;
(二)城中村、危舊房改造項目為回遷安置住房以外住宅總建築面積的5%。
第四條 以下類型的商品住房開發項目經市政府批准後可不配建租賃住房:
(一)容積率低於1.2(含1.2)的低密度商品住房項目;
(二)商品住房開發項目規模較小,配建的租賃住房不足以形成一個完整單元的項目;
(三)舊城改造項目以及既有建築節能改造項目;
(四)其他確實無法配建的特殊項目。
第五條 經市政府批准不配建租賃住房的商品住房開發項目,由開發建設單位在取得土地成交確認書後、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之前,向市財政部門一次性繳納不配建租賃住房異地建設資金(以下簡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納入保障性住房專項資金統一管理。
(一)租賃住房建設資金單位面積標準由市住建部門會同市財政、物價、審計、國土、規劃等部門,按照商品住房土地出讓價格、建築安裝成本及小區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等確定綜合成本,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2011年市中心區租賃住房建設資金單位面積標準為3950元/平方米。
(二)經市政府批准不配建租賃住房的商品住房開發項目,按以下規模繳納租賃住房建設資金:
1、容積率低於1.2(含1.2)的低密度商品住房項目,按照住宅總建築面積的15%確定;
2、城中村、危舊房改造項目,按照回遷安置住房以外商品住房開發部分住宅總建築面積的5%確定;
3、商品住房開發項目,按照住宅總建築面積的10%確定。
4、其他確實無法配建的特殊項目,按照住宅總建築面積的10%確定;
5、舊城改造項目以及既有建築節能改造項目,不繳納租賃住房建設資金。
第六條 配建的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建設要求:
(一)配建的租賃住房由住房開發項目建設單位(以下簡稱開發建設單位)組織建設;
(二)配建的租賃住房應與該項目的其他類型住房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房屋質量標準應與其他類型住房一致,並達到簡裝入住條件;
(三)配建的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40-60平方米;
(四)開發建設單位應將配建的租賃住房與其他類型住房同時交付使用,建設周期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年,分期建設的項目,應在首期交付配建的租賃住房。竣工交付的租賃住房總建築面積應不少於《配套建設租賃住房契約》中明確的配建租賃住房總建築面積;
(五)配建的租賃住房,在小區內部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則安排;不足一單元時,應依次由低到高豎向提供房源。
第七條 在原有相關規定基礎上,配建租賃住房審批具體流程和要件:
(一)市規劃部門在出具商品住房開發項目用地紅線和規劃設計條件時,明確配建的租賃住房比例;
(二)市國土部門在商品住房開發項目供地前,將規劃設計條件和《唐山市保障性住房規劃與建築設計導則》、《唐山市保障性住房室內外裝修設計導則》中明確的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裝修標準等作為土地出讓條件,並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明確約定;
(三)開發建設單位申請項目立項(備案、核准)時,發改部門在立項批覆中明確配建的租賃住房類型、建築面積;
(四)開發建設單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應制定《租賃住房配建方案》(以下簡稱《配建方案》),報市住建部門審核。《配建方案》中明確項目(小區)名稱、建設地點、配建的租賃住房類型、總套數、地上建築面積、套型建築面積等內容。市住建部門將審核後的《配建方案》抄送市規劃部門,作為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內容之一;
(五)施工圖設計檔案聯合審查時,施工圖設計檔案聯合審查委員會應將《配建方案》納入審查內容,施工圖與《配建方案》不符的,不予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聯合審查意見書》;
(六)通過施工圖設計檔案聯合審查後,由市住建部門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配套建設租賃住房契約》,契約明確項目名稱、建設標準、建築面積、裝修標準、房屋移交、物業管理、產權確定等相關事宜。《配套建設租賃住房契約》同時抄送市規劃、發改、國土、財政等部門;
(七)市規劃部門根據《施工圖設計檔案聯合審查意見書》、《配套建設租賃住房契約》等,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明示配建的租賃住房位置、總建築面積、套型建築面積等內容;
(八)市住建部門應根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配套建設租賃住房契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檔案,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九)開發建設單位憑市住建部門出具的《租賃住房配建方案審批意見》到相關部門辦理費用減免手續。按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商品住房開發項目中按照配建比例建設的租賃住房,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按相關標準的下限收取或給予減免。
第八條 建設管理的相關規定:
(一)配建的租賃住房戶型由市住建部門審定;
(二)自開發建設單位與市住建部門簽訂《配套建設租賃住房契約》至租賃住房產權移交,租賃住房建設過程應接受市住建部門監督檢查;
(三)項目竣工後,市住建部門按照《配套建設租賃住房契約》,對配套建設的租賃住房戶型、面積、套數、位置、裝修標準先予核查,再由相關部門進行綜合驗收。辦理產權移交時,開發建設單位同時提供產權初始登記相關資料,並履行相關移交手續;
(四)產權登記所需的土地登記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房屋產權登記費等費用由政府負責繳納;
(五)按規定比例配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權歸政府所有,產權依法登記至唐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名下,並由其代表市政府進行經營管理,確保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保障功能。
第九條 配套建設的租賃住房統一納入小區物業管理。
第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對配建的租賃住房工程質量負責,並向唐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保修責任與項目中其他類型住房一致。
第十一條 未按規定配建租賃住房的,或配建租賃住房開發進度低於其他類型住房開發進度的,或未按照規定足額繳納配建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的,市住建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發建設單位未按《配套建設租賃住房契約》規定交付配建租賃住房的,或擅自銷售配建租賃住房的,由市住建部門依法進行處罰,並不予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通報相關部門;其行為記入房地產企業信用檔案管理系統。
第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路南區、路北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範圍內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項目;其他縣(市)、區(開發區、管理區、工業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唐山市商品住房開發項目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實施辦法(試行)》(唐政發〔2008〕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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