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市城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辦法(試行)

《濮陽市市城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辦法(試行)》已經濮陽市政府第12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4月28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市城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28日
  • 發布單位: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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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紮實推進住房保障工作,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22〕6號)、《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快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函》、《濮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濮陽市市城區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意見》(濮政〔2020〕35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總體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突出住房的民生屬性,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有效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促進實現全體人民住有所居。
二、主要任務
(一)明確對象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大學生等新市民、青年人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原則上70平方米以下的戶型不低於70%),租金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準入和退出機制。
(二)引導多方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堅持“誰投資、誰所有”,主要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和存量閒置房屋建設,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併合理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可將部分富餘安置房、市場房源轉化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可由國有平台公司運營管理政府閒置房屋、富餘安置房和市場房源轉化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三)科學制定計畫。摸清市城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資源情況,結合現有租賃住房供求和品質狀況,從實際出發,因城施策,採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賃補貼等多種方式,切實增加供給,科學確定出市城區“十四五”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目標並向社會公布,“十四五”期間籌措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3800套。
(四)嚴格監督管理。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出租和運營管理的全過程監督,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保障性租賃住房只租不售,不得辦理分戶不動產登記,不得上市銷售或以“以租代售”等形式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名義集資建房和進行“小產權房”、商品房開發,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加強對建設單位的監督,將違反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的行為記入誠信體系。
三、支持政策
(一)進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1.在尊重農民集體意願的基礎上,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利用市城區、靠近產業園區或交通便利區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2.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民眾意願的前提下,允許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並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
3.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築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築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4.對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民眾意願的前提下,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5.按照職住平衡原則,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畫時,單列租賃住房用地計畫、優先安排、應保盡保,主要安排在產業園區及周邊、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區域,引導產城人融合、人地房聯動;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採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其中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
(二)簡化審批流程
精簡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事項和環節,構建快速審批流程,提高項目審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由市市城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市城區內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方案,並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相關部門憑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檔案,不再辦理用地手續。探索將工程建設許可和施工許可合併為一個階段。實行相關各方聯合驗收。
(三)資金支持和稅費減免
綜合利用稅費手段,加大對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支持力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徵收率減按1.5%繳納增值稅;對企事業單位等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減按4%稅率徵收房產稅。
(四)執行民用水、電、氣、暖價格政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用水、用電、用氣、用暖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五)進一步加強金融支持
1.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對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等新建自持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或存量盤活項目,銀行保險機構在綜合考慮企業項目建設或購置,以及後續運營需求的基礎上,以市場化方式提供適配其融資需求的產品。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持有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發放的有關貸款不納入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
2.穩妥做好對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企業的金融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為企業盤活、改建、裝修、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提供支持。
3.探索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特點的擔保方式。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特點,穩妥有序開展應收租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質押貸款業務,增強貸款保障能力。加強與融資擔保機構在保障性租賃住房領域的合作,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增信支持作用。鼓勵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業主在項目建設期為在建工程投保工程保險,在項目經營期為租賃經營的財產投保企業財產保險。
4.提供多樣化金融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銀團貸款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融資支持。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參與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鼓勵銀行保險機構為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債券融資提供發行便利,加大債券投資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協作
成立市市城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定期對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進行研究部署,加強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組織有關單位做好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情況監測評價。發改、財政、審計、司法、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城市管理、房產、稅務等部門加強協作,形成合力,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二)加強輿論引導,做好政策宣傳
充分認識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重要意義,及時總結宣傳經驗做法,引導新聞媒體全面、客觀、公正地報導相關政策情況,倡導住房先租後買、梯級消費、梯次改善的新理念,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五、有關事項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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