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徵收管理辦法

為規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促進我市人防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徵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2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防護類別、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市、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條 凡在我市城市(含縣城)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應按照其一次性規劃新建或者新增地面總建築面積的百分之六修建6級以上防空地下室;城市規劃區之外的重點鎮按照其一次性規劃新建或者新增地面總建築面積的百分之四修建6級以上防空地下室。
第四條 防空地下室屬於國防基礎設施,堅持“以建為主、以收促建”的原則,不得以收代建,不得擅自降低防空地下室等級和減少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
第五條 按照規定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因地質、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設單位應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經批准不修建的,建設單位在辦理防空地下室建設審查批准書前,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六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按照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計征,徵收標準為1500元/㎡。
第七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補繳易地建設費,可以並處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罰款最高不超過10萬元。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法追繳到位後,可出具人防工程竣工核實認可檔案。
第八條 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一)新建幼稚園、學校教學樓(包括教室、實驗室、室內體育館、活動室、圖書館、閱覽室、報告廳、多功能廳、學生實訓用房以及連線上述用房的連廊等)、養老院,以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築予以減半收取;
(二)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予以免收;
(三)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四)臨時民用建築和不增加建築面積的危舊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
(五)因遭受水災、火災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後按原建築面積重建的民用建築予以免收。
除上述規定和國家另有規定的減免項目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批准減免、緩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九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規定徵收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必須全額上繳財政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徵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使用財政部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範圍和標準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擴大減免收費範圍。
第十一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專項用於安排人防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和挪用。截留、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由有關部門或者所在單位限期追回,並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國動字〔1999〕1號)向財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建設公共人防工程必須報市、縣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三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批准減免、緩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徵收、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管理政策貫徹落實。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0年6月2日印發

政策解讀

近日,市政府印發了《濮陽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徵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需要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人民防空事業做出重要指示批示,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防空事關人民民眾生命安危、事關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成果,是國之大事,是國家戰略、長期戰略。通過制定《辦法》,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人防事業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動我市人防事業實現更好質量、更高效益、更可持續的發展。
(二)最佳化營商環境的需要
通過制定《辦法》,進一步規範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審批和徵收行為,向建設單位提供“審批更簡、服務更優、監管更強、民眾更滿意”的審批服務,為我市打造最優營商環境做出新貢獻。
二、制定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河南省人防工程管理辦法》(省政府159號令),以及我省建設工程領域“放管服”改革和人防審批制度改革的最新成果,如《河南省全面推進建設工程領域聯合審驗實施方案》(豫政辦〔2018〕78號)、《河南省人防工程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意見》(豫人防〔2019〕54號)、《河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河南省發改委、河南省住建廳、河南省自然資源廳、河南省大數據局關於調整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配建人防工程面積標準的通知》(豫人防〔2019〕80號)等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五條,第一條明確了制定本辦法的目的;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我市城市新建民用建築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比例、原則以及有關要求;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審批條件、審批環節、徵收標準; 第七條規定了建設單位不及時、足額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懲罰措施和把關機制;第八條規定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減免範圍;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收繳管理要求;第十一條規定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用途,以及截留、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承擔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第十二條規定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使用要求;第十三條規定了違規減免、緩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承擔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第十四條規定了對徵收、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監管的要求; 第十五條明確了《辦法》的實施意見。
四、目標任務
通過制定實施《辦法》,進一步規範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審批和徵收工作,進一步規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使用和監管工作,努力實現我市人防事業的高質量發展,為我市建設現代化的人防體系,鑄就堅不可摧的護民之盾作出新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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