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 “先租後售”實施方案

為籌措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還款資金,緩解財政壓力,根據《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雲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 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雲南省財政廳 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先租後售”工作的意見》(雲建保〔2012〕876號)、《雲南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先租後售”備案審批工作的通知》(雲保辦〔2013〕5號)、《雲南省公共租賃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雲財綜〔2014〕16號)精神,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曲靖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 “先租後售”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19年9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9年9月29日
  • 發布單位:曲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一、組織領導
成立以市人民政府分管住房城鄉建設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領導為成員的曲靖市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先租後售”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
(一)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組 長:陳世禹 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副組長:李玉峰市紀委駐市政府辦公室紀檢組組長
段玉林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局長
成 員:林家德 市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黨榮 市公安局副局長
劉國俊 市財政局副局長
朱 寒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副局長
胡浩軍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龔開金 市稅務局副局長
蔣 惠 市民政局副局長
余先輝 市房地產管理局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工作人員從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和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抽調。
(二)職責分工
1.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落實領導小組對“先租後售”工作的安排部署,負責公共租賃住房銷售的具體工作,包括:銷售房源選定,銷售價格的組價(或評估)及報批,“先租後售”申請人的審核、公示、報批、建檔和檔案管理,嚴格遵守公共租賃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有關規定,杜絕未按規定上市交易行為發生。
2.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綜合考慮保障性住房住戶承受能力、城鎮基準地價、開發建設成本等因素制定銷售價格。
3.市財政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先租後售”資金的監管,做到專賬專戶、專款專用,規範資金的撥付程式,健全資金撥付手續,充分發揮資金效益。
4.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核定劃撥用地性質房屋補繳土地出讓金的金額及款項收繳;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先租後售”產權登記,並優先予以登記辦理。
5.市公安局:負責核實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先租後售”家庭的人口和戶籍、車輛信息,提出審核意見。
6.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核實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先租後售”家庭或個人的工商註冊信息,提出審核意見。
7.市稅務局:負責落實公共租賃住房“先租後售”的稅收政策。
8.市民政局:負責核實申請人婚姻狀況和低保情況,提出審核意見。
二、銷售對象及面積
(一)銷售對象
1.凡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條件,租住市保投公司公共租賃住房滿1年的家庭或個人。
2.按時足額繳納承租期間的租金、物管等一切費用,具備一定支付能力且有自願購買意向的家庭或個人。
3.每個保障家庭僅限購買1套公共租賃住房,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後,不再繼續享受公共租賃住房政策。
(二)銷售面積
“先租後售”公共租賃住房銷售面積按市人民政府實際投入資金以後所欠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債務對應銷售價格進行測算確定,具體的銷售面積核算工作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負責。
三、銷售價格
“先租後售”公共租賃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綜合考慮保障性住房住戶承受能力、城鎮基準地價、開發建設成本等因素確定。具體銷售價格的基準價格由當期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財政部門研究確定,定期更新並向社會公布。
四、“先租後售”程式
(一)符合銷售對象要求的家庭和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由戶主攜帶購房申請、戶口簿、收入證明、婚姻情況證明材料、家庭成員身份證件、已租住市保投公司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已簽訂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等有關材料交市保投公司初審,市保投公司提出初審意見。
(二)初審合格後,市保投公司將有關材料提交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進行資格審核,審核合格後進行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滿上報領導小組審批。
(三)針對已租住市保投公司公共租賃住房滿1年經審核符合“先租後售”購房條件的購房申請人,由市保投公司與其簽訂《公共租賃住房購房契約》,購房契約中應就自願購房行為、首付款比例、購房款支付、產權登記、上市交易、物業管理、強制收回住房以及購房人權利和義務等內容予以明確。
(四)針對新租住市保投公司公共租賃住房經審核符合“先租後售”購房條件的購房申請人,由市保投公司與其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及《公共租賃住房意向購房協定》,收取購房保證金,意向購房協定中應就自願購買行為、購房保證金繳納,違約及違約責任等條款予以明確,購房保證金為購房款的30%,待租賃期滿1年後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再次對其進行資格複審,複審合格後市保投公司與其簽訂《公共租賃住房購房契約》,保證金轉為購房款。
(五)購買公共租賃住房的購買人數超出公共租賃住房出售的房源數量,採用搖號或抽籤的方式確定購買人。
五、產權登記及上市交易管理
(一)購房人繳清購房款、契稅、維修基金、配套費和工本費等所有費用後,按一手房交易有關政策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登記部門應在《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欄中標註“公共租賃住房”字樣及上市交易時間。
(二)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由直系親屬繼承。但購買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在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後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也不得進行轉讓、贈予,只能出售給符合公共租賃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優先回購。
(三)購買房屋用地性質為劃撥的,在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後滿5年上市交易時,屆時按當期土地評估價值補足土地出讓金。購買房屋用地性質為出讓的,在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後滿5年上市交易時,不需補繳土地出讓金。
(四)已購買公共租賃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請租賃或購買公共租賃住房。
六、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後的物業管理
出售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物業管理,購房戶(人)按規定繳納物業管理費及其他應由住戶繳納的費用,服從小區管理。購買公共租賃住房的廉租房承租戶,不再享受物業優惠政策。
七、監督管理
(一)有關部門參與聯審和複審,嚴格審查申請人“先租後售”的租售條件,定期抽查,加強溝通與協作、監督管理,切實推進公共租賃住房租售工作的實施。
(二)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個人,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限期無條件收回住房,並追究相應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經辦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經辦人的責任。
(三)對擅自將公共租賃住房購買資格進行轉讓或將已購公共租賃住房私下進行交易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無條件收回住房,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保障對象和購買者自行承擔。同時,取消其3年內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資格,並將其行為納入個人誠信體系。
(四)對在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出售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八、其他事項
(一)公共租賃住房銷售收入按照《雲南省公共租賃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基金預算管理,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委託(授權)的代收管理機構執收並繳入市財政局,按規定用途分配使用。
(二)有貸款需求的購買人,在辦理抵押登記時,按照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及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規定,購買公共租賃住房用地性質為劃撥用地的,需補交土地出讓金,變更用地性質。
(三)待售房源位於曲靖城區20個小區,銷售體量較大、周期較長,為確保“先租後售”工作的順利推進,與銷售有關的廣告宣傳、銷售價格組價(或評估)、契約印製、銷售渠道拓寬、銷售網點設定、不動產(房屋、土地)面積測繪、不動產登記辦理等人力、物力的投入列入銷售成本。

印發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曲靖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先租後售”實施方案的通知
市直有關單位:
《曲靖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先租後售”實施方案》已經市五屆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9月29日

解讀

為全面做好《曲靖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先租後售”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政策解讀,紮實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先租後售”,制定本方案。
一、出台背景
近年來,國家在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但當前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還款資金不足,財政壓力大等問題仍然突出。為籌措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還款資金,緩解財政壓力,促進公共租賃住房有效供應、良性循環,根據省住建廳、金融辦、發改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關於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先租後售”工作的意見》(雲建保〔2012〕876號)、《雲南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先租後售”備案審批工作的通知》(雲保辦〔2013〕5號)、《雲南省公共租賃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雲財綜〔2014〕16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曲靖實際,編制《實施方案》。
二、主要特點
(一)成立領導小組。成立了以市人民政府分管住房城鄉建設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住建、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領導為成員的公共租賃住房“先租後售”工作領導小組。
(二)明確成員單位職責分工。明確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稅務局、市民政局等部門的職責分工。
三、主要內容
(一)銷售對象。
1.凡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條件,租住市保投公司公共租賃住房滿1年的家庭或個人。
2.按時足額繳納承租期間的租金、物管等一切費用,具備一定支付能力且有自願購買意向的家庭或個人。
3.每個保障家庭僅限購買1套公共租賃住房,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後,不再繼續享受公共租賃住房政策。
(二)銷售面積。
“先租後售”公共租賃住房銷售面積按市人民政府實際投入資金以後所欠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債務對應銷售價格進行測算確定。
(三)銷售價格。
“先租後售”公共租賃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綜合考慮保障性住房住戶承受能力、城鎮基準地價、開發建設成本等因素確定。
(四)“先租後售”程式。
1.符合銷售對象要求的家庭和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由戶主攜帶購房申請、戶口簿、收入證明、婚姻情況證明材料、家庭成員身份證件、已租住市保投公司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已簽訂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等有關材料交市保投公司初審,市保投公司提出初審意見。
2.初審合格後,市保投公司將有關材料提交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進行資格審核,審核合格後進行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滿上報領導小組審批。
3.針對已租住市保投公司公共租賃住房滿1年經審核符合“先租後售”購房條件的購房申請人,由市保投公司與其簽訂《公共租賃住房購房契約》。
4.針對新租住市保投公司公共租賃住房經審核符合“先租後售”購房條件的購房申請人,由市保投公司與其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及《公共租賃住房意向購房協定》,收取購房保證金,意向購房協定中應就自願購買行為、購房保證金繳納,違約及違約責任等條款予以明確,購房保證金為購房款的30%,待租賃期滿1年後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再次對其進行資格複審,複審合格後市保投公司與其簽訂《公共租賃住房購房契約》,保證金轉為購房款。
5.購買公共租賃住房的購買人數超出公共租賃住房出售的房源數量,採用搖號或抽籤的方式確定購買人。
(五)產權登記及上市交易管理。
1.購房人繳清購房款、契稅、維修基金、配套費和工本費等所有費用後,按一手房交易有關政策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登記部門應在《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欄中標註“公共租賃住房”字樣及上市交易時間。
2.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由直系親屬繼承。但購買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在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後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也不得進行轉讓、贈予,只能出售給符合公共租賃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優先回購。
3.購買房屋用地性質為劃撥的,在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後滿5年上市交易時,屆時按當期土地評估價值補足土地出讓金。購買房屋用地性質為出讓的,在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後滿5年上市交易時,不需補繳土地出讓金。
4.已購買公共租賃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請租賃或購買公共租賃住房。
(六)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後的物業管理。
(七)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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