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06年2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建成區範圍內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條 南寧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城鎮廉租住房申請的受理工作。
城區人民政府負責城鎮廉租住房申請的核查等具體工作。
市財政、民政、建設、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市城鎮廉租住房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五條 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連續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個月以上;
(二)家庭成員擁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積合併計算人均低於或等於7平方米;
(三)家庭成員均具有本市市區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區常住戶口滿3年,其他成員戶口遷入須滿1年;
(四)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孤老、孤殘、孤病、革命傷殘軍人、烈屬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特殊困難家庭,可以申請實物配租。
符合第一款(一)、(三)、(四)項條件,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請租金核減。
市人民政府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對城鎮廉租住房申請條件適時進行調整。
第六條 建立南寧市城鎮廉租住房資金,其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市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 城鎮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本市城鎮廉租住房資金管理辦法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九條 廉租住房建設計畫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與改革、財政等行政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建設廉租住房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按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給予優惠。
第十條 城鎮廉租住房按照下列建築面積標準建設:一房或一房一廳為40平方米以下;二房一廳為55平方米以下。
新建廉租住房為普通裝修,水電、廚房和衛生間配套。
第十一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實行保障型物業管理。
第十二條 城鎮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0平方米。
市人民政府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按照不超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積60%的標準對保障面積標準定期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城鎮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按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執行。
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單位面積租金核減標準按照租住公有住房實際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第十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照規定程式由戶主提出申請。戶主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的監護人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廉租住房應當填寫《城鎮居民廉租住房申請表》後,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和戶口本;
(三)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現有住房證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受理廉租住房申請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申請資料報送城區人民政府。
第十七條 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核查,簽署意見後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核查應當採取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城區人民政府移交的申請資料後,應當會同民政等部門予以審核,並在1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審核決定。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核決定在申請人居住地或工作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
第十九條 審核決定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廉租住房申請予以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審核決定經公示有異議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0日內予以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對其廉租住房申請不予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已登記的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實物配租的家庭,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登記先後順序排隊輪候。經民政等部門認定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優撫對象、重度殘疾和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等困難家庭可優先予以解決。
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變更情況進行登記,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登記。
第二十一條 已準予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可以根據居住需要選擇承租適當的住房,並將房屋租賃契約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實際補貼面積和補貼標準將租賃住房補貼通過城區人民政府支付給房屋出租人,用於沖減房屋租金。
實際補貼面積按住房保障面積扣除家庭擁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積計算。
第二十二條 已準予實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與產權單位簽訂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賃契約,明確廉租住房情況、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
確定實物配租的家庭無正當理由3個月內拒絕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實物配租資格,可視情況採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條 已準予租金核減的家庭,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租金核減認定證明,到房屋產權單位辦理租金核減手續。
租金核減的面積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積計算,但不超過城鎮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積標準。
第二十四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按年度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年度會同民政等相關部門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狀況進行覆核,並根據覆核結果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方式、額度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 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備實物配租條件的,應當在接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書之日起6個月內騰退住房。不能按時騰退的,從次月起按市場租金標準收取房租;12個月內拒不騰退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騰退。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狀況,騙取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保障資格,責令限期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並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逾期不退還或補交的,可視情節輕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使用面積超出7平方米的;
(三)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八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對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第二十九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它利益,或者對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數。
第三十一條 市轄縣的廉租住房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21日發布的《南寧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