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談會議精神,推進全州廉租住房制度建設,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31號)、《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款困難的意見》(國政發〔2007〕92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省建設廳關於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09〕73)精神,結合我州住房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參照《甘肅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將共有產權引入廉租住房保障,鼓勵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購買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實行共有產權管理,堅持積極穩妥、因地制宜,自願購買、共有產權,明確職責、完善管理的基本原則。
二、共有產權界定
廉租住房共有產權是指國有產權和保障對象私有產權。
(一)廉租住房國有產權:由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設補助資金和省、州、縣級財政補助資金形成。
(二)廉租住房私有產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通過購買廉租住房部分產權取得的私有產權。
三、 出售範圍
(一)縣市政府出資修建的廉租住房;
(二)縣市政府收購用於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縣市政府批准在普通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購買條件
(一)符合縣市政府確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條件;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2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為非農業常住戶口。
五、出售價格
城市廉租住房出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州縣物價部門會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結合各縣市財力及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按照“成本價或略低於成本價”的要求確定出售價格。
六、出售程式
(一)申請人家庭購買廉租住房時,由戶主向所在社區街道辦或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1)由社區街道辦、鎮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狀況證明材料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2)由所在單位、戶口所在地街道辦、鎮政府出具的家庭住房證明材料,有房戶應提供現居住房屋的所有權證或相應權屬歸屬證明,租房戶應提供租賃契約和租金交納收據;
(3)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4)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份證明。
(二)戶口所在地街道辦、鎮政府受理申請資料後,應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示,公示期為15日,並將初審意見、公示情況和申請材料報送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覆核。
(三)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依據同級民政部門覆核認定結果,採取入戶走訪調查的方式進行審批,對確定符合條件的登記對象再次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的,核發《廉租住房準購批准通知書》。符合購買條件的老、弱、病、殘、軍烈屬無房家庭可優先購買。廉租住房的出售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
(四)申請人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準購批准通知書》後,到所在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簽訂購房契約,辦理購房入住手續。
(五)已租住廉租住房的申請人家庭應直接向所在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購買廉租住房手續,經審核同意後,辦理購買手續。
(五)在輪候(依照次序輪流等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及時申報,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
七、付款方式
申請人家庭購買廉租住房的,一次性付款。享受租賃補貼的申請人家庭,申請購買新建廉租住房的,在房屋建成投入使用前,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將每月發放的住房租賃補貼轉入指定銀行開設的個人購房帳戶內,轉作申請人家庭個人購房款。自房屋交付當月起,該申請人家庭不再享受住房租賃補貼。
八 售房資金管理
(一)廉租住房出售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市房管部門設立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用帳戶,建立完備的出售廉租住房明細帳。按照廉租住房資金的收入和支出進行分戶核算,並健全廉租住房專項資金的財務核算制度。
(二)縣市住房保障部門收取的購房款,除預留5%作為公共部位維修基金,3%作為廉租住房管理經費,2%作為住房保障工作經費,專門用於支付建設工程款外,餘額必須全額存入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戶進行管理、封閉運行,專項用於廉租住房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九、 物業管理與權屬登記
已出售的廉租住房應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維修資金制度。已購買廉租住房的申請人家庭,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售房款總額2%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申請人家庭購房時代扣代管,待該區域的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按規定程式移交業主委員會。申請人家庭繳清購房款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後,由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協助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但須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註明“廉租住房”和“有限產權”字樣,作為申請人家庭成員享有共有產權的證明。
(二)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實行上市準入制度。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轉讓。確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市房產管理局按原售價扣除折舊後回購,用於廉租住房保障房源。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後居住滿五年且居住條件改善的,在按所購房屋總價的比例補足成本價款,補繳
土地收益金,相關稅費按有關規定繳納後可辦理完全產權。也可上市交易。
十、監督管理
(一)申請人家庭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廉租住房認購資格進行轉讓;將已購廉租住房進行轉讓或上市交易的申請人家庭成員不得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二)對擅自將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手續,並進行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購買廉租住房的個人,已入住的由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無條件限期收購住房,同時責令其按市場平均租金補交房租;未入住的由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無條件收購住房及收迴轉作購房款的住房租賃補貼,並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四)對在廉租住房出售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工作人員,要按照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