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城市廉租住房共有產權出售管理辦法

《敦煌市城市廉租住房共有產權出售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敦煌市城市廉租住房共有產權出售管理辦法
  • 適用地區:甘肅省
具體內容,施行時間,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甘肅省廉租住房保障實施辦法》、《甘肅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甘政發[2007]92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省建設廳關於實施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09]73號),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城市廉租住房的出售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三條 城市廉租住房的出售本著以人為本、積極穩妥、因地制宜、完善管理的原則,逐步實現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標。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監督下,界定產權人的權利,具體負責本市範圍內城市廉租住房的出售管理工作,市發改、財政、國土、民政、統計、物價、稅務等部門和沙州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市廉租住房出售的相關工作。
第四章 出售範圍
第五條 用於出售的廉租住房範圍:
(一)市人民政府出資修建的廉租住房;
(二)市人民政府收購用於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普通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第五章 購買條件
第六條 申請購買城市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5年以上城鎮常住非農戶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敦煌市城鎮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並具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三)屬無房戶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戶及城市拆遷中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
第七條 自建過私房和離婚未滿兩年的,無特殊情況的原則上不得申請購買廉租住房。
第六章 出售價格
第八條 城市廉租住房出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管理局,結合本市財力及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按照“成本價或略低於成本價”的要求確定出售價格。出售面積按市房產管理局核准的建築面積計算。
第七章 出售程式
第九條 申請人家庭購買廉租住房時,由戶主向所在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由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家庭收入狀況證明材料;
(二)由所在單位、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家庭住房證明材料,有房戶應提供現居住房屋的所有權證或相應權屬歸屬證明,租房戶應提供租賃契約和租金交納收據;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份證明。
第十條 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受理申請資料後,應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示,公示期為15日,並將初審意見、公示情況和申請材料報送沙州鎮人民政府,由沙州鎮人民政府會同市民政局覆核。
第十一條 市房管局依據沙州鎮、民政局覆核認定結果,會同沙州鎮、民政局採取入戶走訪調查的方式進行審批,對確定符合條件的登記對象再次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經公示無異議的,核發《廉租住房準購批准通知書》。符合購買條件的老、弱、病、殘、軍烈屬無房家庭可優先購買。廉租住房的出售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
第十二條 申請人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準購批准通知書》後,到市房產管理局簽訂購房契約,辦理購房入住手續。
第十三條 已租住廉租住房的申請人家庭應直接向市房產管理局申請辦理購買廉租住房手續,經審核同意後,辦理購買手續。
第十四條 在輪候(依照次序輪流等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及時申報,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
第八章 付款方式
第十五條 申請人家庭購買廉租住房的,一次性付款。
享受租賃補貼的申請人家庭,申請購買新建廉租住房的,在房屋建成投入使用前,市房產管理局可將每月發放的住房租賃補貼轉入市房產管理局在銀行開設的個人購房帳戶內,轉作申請人家庭個人購房款。自房屋交付當月起,該申請人家庭不再享受住房租賃補貼。
第九章 售房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出售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房管局設立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用帳戶,建立完備的出售廉租住房明細帳。按照廉租住房資金的收入和支出進行分戶核算,並健全廉租住房專項資金的財務核算制度。
第十七條 市房產管理局收取的購房款,除預留5%作為公共部位維修基金,3%作為廉租住房管理經費,2%作為住房保障工作經費,專門用於支付建設工程款外,餘額必須全額存入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戶進行管理、封閉運行,專項用於廉租住房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章 物業管理與權屬登記
第十八條 用於實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應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物業管理,住戶應按時繳納物業管理費。
已出售的廉租住房應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維修資金制度。已購買廉租住房的申請人家庭,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售房款總額2%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產管理局在申請人家庭購房時代扣代管,待該區域的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按規定程式移交業主委員會。
申請人家庭繳清購房款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後,由房產管理局協助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但須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註明“廉租住房”和“有限產權”字樣,個人擁有75%的產權,政府擁有25%的產權。並註明準予上市交易日期,作為申請人家庭成員享有共有產權。
第十九條 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實行上市準入制度。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轉讓。確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市房產管理局按原售價扣除折舊後回購,用於廉租住房保障房源。
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後居住滿五年且居住條件改善的,在按所購房屋總價的25%補足成本價款,補繳土地收益金,相關稅費按有關規定繳納後可辦理完全產權。也可上市交易。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一)申請人家庭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廉租住房認購資格進行轉讓;將已購廉租住房進行轉讓或上市交易的申請人家庭成員不得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二)對擅自將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市房產管理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手續,並進行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購買廉租住房的個人,已入住的由市房產管理局無條件限期收購住房,同時責令其按市場平均租金補交房租;未入住的由房產管理局無條件收購住房及收迴轉作購房款的住房租賃補貼,並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在廉租住房出售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工作人員,要按照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施行時間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