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切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根據《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2010年全省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要點的通知》(川建發〔2010〕6號)檔案精神,按照《市政府關於印發攀枝花市廉租住房共有產權試行意見的通知》(攀辦發〔2010〕67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檔案內容
一、基本原則
廉租住房共有產權應堅持“以人為本、積極穩妥、因地制宜、自願購買、公開透明、完善管理”的原則,體現政府惠民生,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目標。
二、基本概念
(一)本細則中所指“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分別指,民政部門認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市低收入家庭。
(二)本細則所指廉租住房共有產權,是指為解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通過讓利優惠的方式,將政府或企業建設的廉租住房,
按照讓利優惠的價格,出售給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保障家庭,被保障家庭擁有廉租住房有限產權、限制上市出售條件的保障性住房產權管理模式。
(三)本細則中所稱廉租住房共有產權房源包括政府新建、收購以及企業自行新建的廉租住房。
三、申購制度及規定
(一)廉租住房共有產權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二)申請購買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的家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持有攀枝花市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
2.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攀枝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3.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攀枝花市住房保障面積人均15平方米的標準;
4.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的其它條件。
(三)符合申請購買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的家庭按以下順序認購:
1.已通過租賃方式入住廉租住房的城市最低收入無房、住房困難和低收入無房家庭可優先購買家庭現居住的廉租住房;
2.民政部門與房管部門共同確認的孤、老、病、殘等特殊無房和住房困難家庭;
3.民政部門與房管部門共同確認的城市最低收入(低保)無房家庭、住房困難家庭;
4.城市低收入無房家庭。
(四)一個受保障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有政府優惠的政策性購房。
(五)購買人應在本戶籍所在區域購買。夫妻雙方戶口不在同一區域的,可自行選擇行政區域提出申請,但不得同時申請。
四、出售價格及稅費
(一)廉租住房共有產權出售價格由各縣(區)價格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建設、國土、財政確定後,報縣(區)政府批准後執行。
(二)對於城市最低收入無房和住房困難家庭,以同等地段政府主導經濟適用房銷售平均單價的60%作為出售單價。
(三)對於城市低收入無房家庭,以同等地段政府主導經濟適用房銷售平均單價為80%作為出售單價。
(四)已確定銷售均價的廉租住房項目,在保證整個銷售總價不變的前提下,可根據樓層差異合理設定樓層差價。樓層差價原則上相鄰樓層不超過2%,且應在銷售前對外公布。
(五)廉租住房
共有產權所涉及的稅收按國家規定的政策執行。
五、共有產權形式
(一)經審核符合購買廉租住房的家庭根據付款情況可獲得相應份額產權。
1.一次性支付總房款的50%獲得該住房50%份額產權;
2.全額支付總房款獲得該住房全額產權。
(二)已購買廉租住房50%份額產權的家庭,可根據自身經濟情況在5年內自願向政府申請購買政府擁有的50%份額產權。購買政府擁有的50%份額產權,按初次購買廉租住房的銷售價格購買。
(三)只購買50%份額產權的家庭,尚需按同期租金標準支付未購買部分房屋的廉租住房租金。
六、產權登記
(一)保障對象按所購住房產權比例交納房款後,取得相應份額的房屋所有權,並可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購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內的成員,享有共有產權,可作為共有權人進行登記。
(二)房屋權屬登記部門須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註明“廉租住房”和“共有產權及所占比例”等字樣。
(三)土地權屬管理部門在《土地使用權證》“附記欄”中註明“廉租住房”字樣,土地使用性質為“劃撥”。
七、上市交易
(一)已售廉租住房共有產權上市交易參照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管理規定執行,實行準入制度。
1.全額出資的,以取得全額產權之日起,居住滿5年後可上市交易;
2.半額出資、獲得該套廉租住房50%的份額產權的,不得上市交易;在購買政府剩餘的50%份額取得全額產權後,居住滿5年的方可上市交易。
(二)購買人在取得房屋全額產權後5年內確有特殊原因(如因
重大疾病、全家離攀等急需資金)需要上市交易的,政府有優先購買權。由原審查單位按原售價並考慮折舊因素回購,回購住房用於補充廉租住房保障房源。政府放棄回購的,須經原審查單位批准後交清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後方可出售。
(三)購買廉租住房全額產權後居住滿5年後需上市交易的,必須向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經濟狀況已改善證明或已另有住房證明,其房屋由政府優先回購。政府放棄回購的,廉租住房全額產權人應參照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政策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方可上市交易。
(四)將所購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五)購買的廉租住房屬於可繼承的範圍。已取得廉租住房完全產權並完善相關手續後,繼承人可依法繼承。
取得50%份額產權的,繼承人只能繼承被繼承人擁有的50%份額;繼承50%份額產權的繼承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政府可通過回購方式,將被繼承人所占廉租住房的份額折價補償給繼承人。
八、申購程式
(一)申請購買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的家庭,應當由申購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購買廉租住房共有產權,應當提供下列證件或材料:
1.《攀枝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家庭收入證明材料;
2.由市房管局出具的家庭住房證明材料;
3.家庭所有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4.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提交當事人簽字的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份證明。
(二)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申請後,應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等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對未認定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或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請家庭開展相關認定工作),提出初審意見,將審核後的申請人名單在申請人現居住小區內和所轄社區居委會按規定張榜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三)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送區民政部門。
(四)區民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就申請人家庭是否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五)經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其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等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公示。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購買廉租住房共有產權對象進行登記,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區人民政府和上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六)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準予登記家庭的實際情況、房源供應情況,按購買順序輪候購買。符契約一條件,因房源不夠的,可通過抽籤或搖號方式確定購買人。
(七)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及時申報;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侯資格。
九、售房資金管理
(一)廉租住房出售共有產權收入全額繳入各縣(區)設立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用賬戶,不得提取任何費用,全額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市、區兩級財政按投資比例分配廉租住房共有產權出售收入,每半年由各區財政向市財政繳納一次。各縣(區)要建立廉租住房出售資金三級明細賬(即總賬下設二級賬,二級賬下設明細賬),按照廉租住房資金的收入和支出進行分戶核算,並健全廉租住房專項資金的財務核算制度。
(二)各縣(區)根據廉租住房建設計畫,在分配資金限額內提出用款申請,經市住房保障辦和市財政局共同審核確認後,從專戶中安排。廉租住房出售共有產權收入不能滿足下年度建設資金需求時,由市、區兩級財政按既定比例進行配額。
(三)企業投資建設的廉租住房出售共有產權收入,全額歸企業所有;政府與企業共同投資新建的廉租住房出售共有產權後,其售房收入仍按投資比例分配,企業按照投資比例分得的資金,由區財政直接劃撥給企業。
十、物業管理
(一)用於實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應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物業管理,住戶應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二)廉租住房出售按規定收取的房屋維修資金由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建立維修資金專戶儲存,專項用於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收取的維修資金不足時按《住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及我市有關政策規定續籌。
(三)廉租住房出售共有產權後的物業管理由所在社區統籌管理或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
十一、監督管理
(一)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是廉租住房出售共有產權組織實施單位,具體負責廉租住房的共有產權出售工作;市住房保障辦負責全市廉租住房出售共有產權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監察、民政、統計、物價、稅務、房管等相關部門按照工作職責,相互配合,協同做好廉租住房共有產權出售的監管工作。
(二)對在廉租住房共有產權出售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按照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三)對擅自將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根據有關規定不得為其辦理相關手續,並依法進行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騙購廉租住房的個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回所購住房,同時責令其按市場租金補交房租,並由相關單位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應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五)認購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將廉租住房認購資格進行轉讓。將廉租住房認購資格進行轉讓或擅自將所購廉租住房出售的,不得再次納入住房保障範圍。
(六)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挪用廉租住房出售資金,對挪用廉租住房出售資金者,將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二、其他
(一)企業新建的廉租住房面向本單位職工銷售的,可參照本實施意見中的申請條件、審查程式,由各建房單位簡化程式自行審查。需相關單位出具證明的,仍需按規定送審。出售價格、出售方式、上市交易以及資金管理等按照本細則執行。
(二)米易、鹽邊兩縣參照本細則執行。
(三)本細則由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攀枝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四)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