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01〕111號印發《安徽省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9條,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號:皖政〔2001〕111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成文時期:2001年12月31日
  • 施行時間:2002年3月1日
檔案通知,管理辦法,

檔案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皖政〔2001〕11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徽省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01年12月31日

管理辦法

安徽省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解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廉租住房(以下簡稱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補貼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普通住房(以下簡稱配租住房)。
提供廉租住房的具體方式,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廉租住房工作的領導,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中長期供應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省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財政、民政、計畫、價格、勞動保障、稅務、土地、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廉租住房資金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籌集:
(一)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廉租住房供應計畫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的部分增值資金;
(三)直管公房出售後的部分淨歸集資金;
(四)接受社會捐贈和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廉租住房資金納入政府住房基金,實行財政預算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專戶儲存,專項用於發放住房租金補貼或者興建、購置配租住房。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廉租住房資金籌集和管理的監督。
第六條 配租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籌集;
(一)出資興建或者購置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普通住房;
(二)認定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和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普通住房。
興建或者購置配租住房,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土地、規劃、計畫、稅費等方面給予優惠。
第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月人均收入不超過所在市、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擁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居住面積不超過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難標準;
(三)至少有1人取得居住地5年以上非農業常住戶口;
(四)家庭成員為2人(含2人)以上,並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
第八條 申請家庭應當向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請表;
(二)民政部門出具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三)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
(四)現居住地的住房證明;
(五)其他相關證明。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家庭的情況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家庭並說明理由;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在申請家庭戶籍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期為20日。公告期內,有異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並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無異議的,應當準予登記。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登記時間的先後順序,根據申請家庭的實際情況,安排配租住房或者發放租金補貼。
每一戶申請家庭只能承租一處與居住人口相當的配租住房。承租配租住房的人均居住面積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人均居住面積超出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超出部分按照標準租金計租。
第十一條 申請家庭承租配租住房的,應當與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配租住房協定,辦理租賃手續。原承租公有住房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收回其承租權,繼續用於廉租住房的配租。
配租住房租金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申請家庭領取租金補貼的,應當與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租金補貼協定。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月發放租金補貼,專項用於補貼申請家庭的住房租金。
租金補貼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申請家庭應當如實提供情況,虛報、隱瞞有關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明而獲得配租住房或者住房租金補貼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收回配租住房或者住房租金補貼。
申請家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應當重新輪候。
第十四條 承租配租住房的家庭,因成員增加而需要增加配租住房面積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向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登記後輪候配租。
第十五條 承租配租住房的家庭應當按照租賃契約的約定,交納租金、合理使用房屋,保證配租住房建築結構的安全和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承租配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將配租住房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者空置,不得擅自加層、改建、擴建或者改變配租住房建築結構、設施、設備,不得改變配租住房的使用用途。
第十六條 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於每年年底向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情況。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接到申報並核實情況後,發現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人均收入連續2年超過所在市、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者住房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租住條件的,應當停發住房租金補貼或者通知承租家庭在3個月內退還配租住房。承租家庭騰退配租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按照標準租金續租,具體期限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情況確定。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配租住房或者發放住房租金補貼後30日內,將配租住房人住戶的家庭基本情況、住房面積、住房位置以及享受住房租金補貼的家庭基本情況、租金補貼數額等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拘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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