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城區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配套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鹹陽市城區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配套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設,進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供應體系,積極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建設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陝西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陝政發〔2007〕62號)及《陝西省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意見》(陝政發〔2007〕16號)、住建部等七部委《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等精神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配套建設,是指在新建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項目(以下稱新建住宅小區項目)中,將配套建設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作為土地出讓條件之一,由土地競得人按照市政府的統一規劃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標準、規定比例、總建築面積、套數、布局、套型等要求配套建設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鹹陽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新建住宅小區建設項目。
第四條 市住建部門是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配套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配套建設標準的制定、配套建設契約的簽訂以及建成後的房屋管理工作。
市發改、財政、國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配建相關工作。
第五條 新建住宅小區項目須按以下比例配套建設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
(一)新建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配套建設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的比例不低於項目中商業和住宅建築面積的20%。
(二)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配套建設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的比例不低於項目中商業和住宅建築面積的10%。
(三)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項目有條件配套建設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的,原則不低於5%。
第六條 建設堅持經濟適用原則,設計應在面積控制標準範圍內,合理布局,功能齊全,滿足住戶對採光、隔聲、節能、通風和公共衛生的要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外立面與室外配套應與同一開發項目商品房一致。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設計方案及圖紙應經市住建部門同意後方可實施,並作為驗收的依據。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七條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在新建住宅小區內以棟或單元為單位相對集中配套建設,不得分散建設。
第八條 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不低於30平方米,不高於50平方米。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不低於40平方米,不高於60平方米。
(二)每套獨門獨戶,設有臥室、廚房、衛生間等,供水、供電、供暖、供氣、有線電視等基本生活設施安裝到位。供水、供電、供暖、供氣必須分戶計量。
(三)裝修標準達到不需經二次裝修即可正常入住使用。由市住建部門制定裝修標準,並審查驗收。
第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必須與新建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設的新建住宅小區項目,其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配套建設部分應在首期完成,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市政府收回,市政府向開發建設單位一次性撥付中省投資補助部分的資金,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歸市政府所有。
第十條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作為中省投資補助項目,報建資料需單獨辦理,立項、可研、環評、土地證、初步設計、建設用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施工許可建設手續、資料齊備,達到中省下達項目補助資金的資料要求,並報送市住建部門。
第十一條 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部分,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除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費、城市集中供熱公網建設費、城市天然氣公網建設費外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含人防易地建設費),免收政府基金(含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十二條 市國土部門具體負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配套建設的土地供應工作。市國土部門在土地公開出讓時應將市住建部門確認的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條件告知競標人,作為土地公開出讓的前置條件。普通商品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配套建設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應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總面積、套數。
第十三條 市發改部門在項目審批或備案時,應審核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的建設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額、合理配建,並將相關核定內容列入項目批文。根據中、省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按照項目投資性質及時辦理項目審批。
第十四條 市住建部門具體負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配套建設規劃審批、設計、質量監督等管理工作。
(一)凡在市區內對宗地提交規劃條件、審批規劃建設項目時,必須將配套建設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作為規劃審批的先決條件,審查項目內容是否符合配套建設要求,在平面規劃設計上要集中設計配建,便於產權劃分,並對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進行單體審批或註記說明,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應當配建而未配套建設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項目,不予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不予竣工備案。
(二)市住建部門在辦理房屋預售許可時,應審查開發建設單位履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配套建設契約的情況,對不按契約要求配套建設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住宅開發項目,不予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五條 對未經批准,以招拍掛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且《土地出讓契約》約定應當配建而未配套建設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項目,按違約處理,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六條 對《土地出讓契約》中已約定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面積、套數、標準等事項的,取得土地使用權人和建設單位不得擅自縮小、變更和調整。確需調整的,必須經市政府批准。變更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同時補交土地出讓價款。
第十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前與市住建部門簽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配套建設契約。市住建部門在契約中應明確開發項目的總建築面積及配建面積、套數、設計要求、建設標準、建設時限、資金撥付等事項。
第十八條 市住建部門要加強對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配套建設工程的全程監督管理,確保按時或提前履行契約約定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配套建設內容。
第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擅自加層、超過建設規劃設計標準等影響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築,由執法部門嚴肅處理,所得資金全部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
第二十條 應當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項目在組織竣工驗收時,由市住建部門、國土部門按照《配建契約》及《土地出讓契約》約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竣工備案並辦理交接手續。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作為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由市住建部門代為登記,並作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實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 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與所在新建住宅小區實施統一物業管理。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保修、維護等義務。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物業管理費用按照有關規定標準收取。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規定執行。本規定自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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