鄖西縣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與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鄖西縣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與租賃管理暫行辦法》是鄖西縣房管局為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設供應體系制定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縣保障性住房建設供應體系,根據國家住建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以及國家和省政府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區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鄖西縣範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租賃、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縣房管局是本縣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和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年度建設計畫、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協調服務、租賃資格的審查核實與公示、匯總上報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家庭相關資料、房源分配與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運營等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的資金籌措及使用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縣人社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中外來務工人員養老保險繳納情況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或退離休人員收入情況的審核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保障對象戶籍與暫住證的審核以及擁有車輛情況的核查等工作。
縣民政局負責保障對象中城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收入(財產狀況)認定證明等工作。
城關鎮及社區(村)負責保障對象中城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基本情況的調查摸底並上報相關材料;提供住房條件證明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財產狀況)證明;協助公安部門核查落實戶籍情況;協助民政部門核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財產狀況)情況;協助房管部門核查保障對象相關情況。
縣政府其它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與租賃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關鎮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是用工較多的企業和工業園區自建公共租賃住房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資格審查、制定配租方案、房屋配租以及保障對象的動態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政府投資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以集中建設為主,通過公開招標或委託代建方式選擇開發建設單位。
集中新建和收購的廉租住房,在解決低保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後剩餘的房源,可作為公共租賃住房。
第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建設用地採取劃撥方式供應。
用工較多的企業和工業園區利用自有出讓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其原有出讓土地性質不變,土地用途不變。
第八條 用工較多的企業和工業園區申請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由城關鎮政府或工業園區管委會組織協調,可以整合各企業工業用地中7%的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在工業園區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小區。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應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其中以40平方米左右為主,高層住宅可增加10平方米。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並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載明公共租賃住房性質。
公共租賃住房在交付使用前要進行簡易裝修,配備基本的生活輔助設施,滿足入住要求。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所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享受財政部財綜〔2010〕88號檔案和國家有關檔案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縣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的規定,全額繳入縣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租金收入專項用於歸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和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維修養護、管理、建設投資補助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人員的辦公費用與工資支出等。
第四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主要為城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區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第十四條 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的條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本縣城區城鎮戶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城區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0%;
3.無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5平方米。
(二)新就業無房職工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與城區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依法簽訂兩年以上勞動(聘用)契約,或已辦理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錄(聘)用手續;
2.在縣城核心區(王家坪、紅廟、上北隅、下北隅、洪台、春橋、校場坡、天河坪、佘家灣、民聯、東營、東方、吳家營、四堰坪、車家溝等社區、村,下同)無住房,且未租賃其它保障性住房;
3.父母在縣城核心區擁有個人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積(含申請人)低於15平方米(建築面積,下同)。
(三)外來務工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公安部門辦理暫住證5年以上、連續繳納養老保險3年以上、在規模以上企業連續工作2年以上的人員;
2.在城區無住房;
3.個人年收入低於城區居民上年度人均工資收入標準。
企事業單位聘請的全日制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受本條第1款和第3款的條件限制。
第十五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或個人具備上述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審批安排實物配租。
1.已租賃直管公房或單位房屋的;
2.父母、配偶、子女有兩套(處)以上房屋的;
3.父母、配偶、子女雖有一套(處)住房,但實際與其同住,且人均面積已超過15平方米的;
4.違反計畫生育政策未處理到位的,暫不考慮安排。
第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或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按照資格條件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城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程式為:
(一)申請人將申請材料報社區(村)審核。社區(村)應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入戶調查核實,並將申請人名單及家庭情況在社區(村)顯著位置和民眾集居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公示後有異議的,由社區(村)進行調查核實。經公示與再次核實後無異議的,將申請資料報縣房管局審核。
(二)縣房管局對申請材料進行覆核,並會同縣監察、民政、公安、人社、城關鎮及社區(村)等相關人員再次進行入戶調查。經審核調查符合條件的,縣房管局將申請人名單在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公示後有異議的,縣房管局再次進行核實。經公示與再次核實後無異議的,將申請人名單上報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作為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對象。
第十八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程式為:
(一)由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調查,並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後無異議的,由工作單位統一向縣房管局申報。所在單位應對申報材料與審核事項的真實性負責。
(二)縣房管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時有異議的,由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進行調查核實,並出具書面核實意見。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對象,報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九條 用工較多的企業和工業園區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只能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出租,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其資格審查由企業和工業園區負責。
用工較多的企業和工業園區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在滿足本單位符合條件人員與家庭的租賃需求後的剩餘房源,可向城區符合條件的家庭或人員出租,其資格審查程式按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配租與輪候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實行分類輪候制度。
第二十一條 縣房管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數量和村(社區)及單位上報的需求情況,將政府所有、面向城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配租的房源(具體到房號)組織配租。其工作程式為:
(一)縣房管局應根據房源情況制定配租方案,報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審查批准後實施。
(二)配租方案應在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布。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或輪候對象可根據配租方案,到縣房管局進行登記。
(三)縣房管局通過隨機搖號或抽籤的方式確定申請人的選房順序號,申請人按照選房順序號依次選擇房號。縣房管局應將配租結果向社會公開並報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備案。
搖號或抽籤過程應接受縣監察局、縣公證處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指導。
(四)優先順序:
1.申請對象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等;
2.上一期配租中沒有配租到房源、且複審通過的輪候對象(按輪候順序號);
3.因拆遷、企業改制等特殊情況,經縣政府審查批准的對象。
第二十二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租賃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縣房管局組織配租,其配租程式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沒有配租到住房的申請人,將作為輪候對象等待新的房源。
輪候期超過一年的,由縣房管局組織相關部門和社區(村)對輪候對象的資格條件進行複審,複審通過的輪候對象或輪候期沒有超過一年其輪候順序號依然有效的輪候對象,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執行。複審沒有通過的輪候對象,由縣房管局說明理由,並取消配租資格。
第二十四條 用工較多的企業和工業園區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所有權人組織配租,配租對象為本單位內部取得租賃資格的職工,其配租結果應報縣房管局備案。
城中村改造項目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對象的資格審查、公示以及房屋配租,由縣房管局按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並將配租結果報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備案。
第二十五條 承租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與縣房管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簽訂租賃契約,辦理入住手續,契約租賃期限為2年。
用工較多的企業和工業園區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城中村改造項目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產權人與租賃對象簽訂租賃契約。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縣物價局會同縣房管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核定本區域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租金標準每兩年核定一次。
承租人應按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標準繳納物業管理費。
第二十七條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但必須按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程式與租賃契約的規定執行,同時可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或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和個人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八條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選房、無正當理由不接受配租的住房、不簽定租賃契約或不按契約約定辦理入住手續的,視同放棄配租資格,本年度不得再次申請。
第六章 使用與退出
第二十九條 縣房管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負責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維修養護費用和管理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縣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用工較多的企業和工業園區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委託專業的運營單位進行維護管理,維修養護費用和管理費用按委託協定的有關規定執行,也可以自己維護管理。
第三十條 承租人不得擅自裝飾裝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飾裝修的,經運營管理單位批准後方可裝飾裝修,但裝飾裝修不得改變房屋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
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不得破壞裝飾裝修部分,對其裝飾裝修發生的費用,不予補償。
承租人對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及其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轉讓、閒置、改變用途以及擅自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按期足額繳納租金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還的,縣房管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預期不退回的,縣房管局或所有權人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承租人在退還公租房時,應足額繳納拖欠的租金;沒有足額繳納租金的,運營單位應依據租賃契約的約定追繳所拖欠的租金。
第三十二條 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運營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縣房管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和社區(村)對續租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契約。
第三十三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或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它住房的,或者收入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購買其它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3個月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契約約定的租金標準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四條 縣房管局應與公安、民政、人社、城關鎮等單位密切配合,定期對承租人的資格條件進行走訪、調查,對已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契約期滿後,由所有權人或運營單位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房管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縣房管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其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鄉鎮(場、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房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五年,自發布之日起十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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