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廉租住房(含租賃補貼、實物配租)申請由市建設主管部門受理。
項目名稱,準入條件,準入限制,申報材料,辦事流程,
項目名稱
申請廉租住房(含租賃補貼、實物配租)
準入條件
1、具有南平市中心城區(六個街道辦事處)城鎮戶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3、無房或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
註: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
準入限制
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
1.申請人家庭(含申請人夫婦、子女及父母)在當地有兩套以上(含兩套)自有產權住房的或單套自有產權住房建築面積超過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
2.申請之日前5周年內(含5周年)在房地產市場上有交易行為(含買賣、贈與、繼承、離婚析產或委託拍賣)的;
3.申請之日前2周年內(含2周年)屬因戶籍狀況發生變化而取得市、縣(市、區)街道辦事處城鎮戶口的;
4.申請之日前3周年內(含3周年)屬因婚姻狀況發生變化而造成無住房的;
5.申請家庭成員有汽車、店面的;每個申請家庭只允許擁有1輛機車(肢體殘疾人員代步工具不計算在內)。
申報材料
1、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由家庭成員各所在單位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街道辦事處或其委託的社區居委會出具;
2、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含市房屋產權發證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住房登記情況證明,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或其委託的社區居委會)出具的現居住狀況證明;
3、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4、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婚姻證明:結婚證、離婚證(附財產分割協定書、法院民事調解書或法院民事判決書)及未婚證明;
5、屬低保、殘疾、重點優撫對象的,須提供對應的低保、殘疾、優撫證明。
以上提交的材料需附複印件一份,應經申請人簽字並提交原件核對。(複印件請一律使用A4紙)
辦事流程
1、初審:應當由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表格並提供前款規定的申報材料;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區人民政府;
2、複審:區人民政府自收到材料之日起組織區住建局、區民政局進行複審(45個工作日內),並在政府政務公開欄內公示。無異議的,簽署意見並蓋章後集中送市建設主管部門;
3、覆核認定: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2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保障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予以公示。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建設主管部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