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區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實施意見,政策參考,發布日期2007-10-16。
基本信息
意見全文
(南政辦〔2007〕146號)
延平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南平市區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南平市區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實施意見
為推進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設,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建設部等部委出台的廉租住房政策,以及《南平市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住房租賃補貼的發放對象
住房租賃補貼的發放對象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南平市區住房困難的低保家庭:一是具有南平市區(延平區六個街道辦事處)常住戶口;二是屬民政部門確認的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低保家庭;三是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8平方米以下;四是具有承租住房行為。
二、住房租賃補貼的發放標準
住房租賃補貼金額(元)=人均保障建築面積(m 2 )×單位面積補貼額(元/ m 2 )×家庭人口
人均保障建築面積為8平方米,有住房的家庭其人均保障建築面積以8平方米減去已有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來確定;單位面積補貼額為每平方米6元;家庭人口以享受民政部門經濟救助的低保人數為準。
三、實施程式步驟
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工作由市建設局負責實施,市民政局、延平區人民政府配合,各街道辦事處及居委會積極參與,並負責相關工作。
(一)首期住房租賃補貼發放的程式步驟
1.開展低保家庭住房狀況調查(10月20日前)。以今年8月底南平市區低保家庭為對象,全面開展低保家庭住房狀況調查,並建立住房檔案。調查工作由市建設局牽頭,市民政局、延平區人民政府配合,共同組織開展。調查方案的制定和各類表格的印製由市建設局負責,調查工作的業務培訓和指導由市建設局、民政局負責,調查工作的實施由延平區人民政府組織各街道辦事處進行。調查的方式是,入戶調查。
2.申請審查(10月21日―10月31日)。符合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對象的家庭,由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員或其委託的成年家屬向所屬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填寫表格,並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對申請家庭的有關情況初審並簽注意見後,由街道辦事處統一將全部材料移交市建設局,市建設局會同市民政局完成對申請家庭情況的覆核。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及其複印件一份:
(1)申請家庭戶口簿、享受低保金的家庭成員身份證;
(2)民政部門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領取低保金的存摺;
(3)擁有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
(4)租住住房的《房屋租賃契約書》、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權證》;
(5)必要的其它材料。
3.申請人公示(11月1日―15日)。經審查,對符合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對象的家庭,在其所在社區或單位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建設局予以登記。
4.住房租賃補貼發放(11月16日―30日)。對已登記並準予發放補貼的申請家庭,由市建設局自今年11月起按相應標準發給住房租賃補貼。
(二)今後住房租賃補貼的發放程式步驟
住房租賃補貼的發放工作走入正常化後,對已在享受補貼的家庭,堅持一年一審、按季發放(每季度第二個月);對新申請補貼的,具體程式、步驟參照首期進行,從批准後的下一季度起發放。
四、管理制度
1.已登記並準予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應與市建設局簽訂《南平市區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定》,明確住房租賃補貼標準、停止住房租賃補貼的條件及違約責任等。
2.享受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應於每年11月向市建設局申報享受低保情況和住房租賃等情況,市建設局會同市民政局於12月完成核查工作,根據核查結果作出書面認定或調整決定,並告知當事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次月起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⑴未如實申報享受低保、住房情況的;
⑵不具備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對象的條件的。
4.如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調整,本實施意見將依法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