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出的職責
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縣交通運輸局承擔。
(三)劃入的職責
1、劃入原縣建設局除指導城市客運以外的職責。
2、劃入旅遊行業管理職責。
3、劃入市場管理職責。
4、劃入管理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縣民防局)職責。
(四)增加的職責
增加管理縣佛子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職責。
(五)加強的職責
1、建立健全全縣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和公積金管理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確保住房公積金安全。
2、加強全縣城鄉建設規劃統籌,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全縣城鎮化健康發展。
3、加強全縣風景名勝資源管理,促進風景名勝資源得到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
主要職責
政和縣住房保障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保障和城鄉規劃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承擔規範全縣住房保障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責任。起草並組織實施住房保障和城鄉規劃建設地方性實施意見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全縣住房保障和城鄉規劃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指導全縣住房保障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執法、執法監督、城建監察工作。
(二)組織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市政工程規劃、城市設計和法定圖則。指導鄉(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專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編制與城市建設有關的各項專業規劃,負責各項專業規劃的報批工作。
(三)承擔保障縣本級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全縣城鎮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縣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省、市、縣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並組織實施。
(四)承擔推進縣本級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指導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五)負責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工作。會同和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全縣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建議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與交易、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和發布房地產開發、交易信息。
(六)指導和協調全縣城市市政道路、橋樑、路燈、供水、節水、排水、燃氣、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理、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指導和協調全縣風景名勝區保護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城市市容治理工作;指導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檔案工作。
(七)承擔規範和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全縣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的編制、實施和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八)承擔規範全縣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發布工程建設全縣統一定額;指導和監督工程建設標準及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九)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工作。指導和管理全市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十)負責監督指導全縣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管理房屋和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的抗震設防。
(十一)承擔推進縣本級建築節能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全縣城鎮生活污染減排。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政和縣住房保障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監察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和對外聯絡、新聞宣傳報導工作;負責起草局重要文稿;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協調;負責督辦工作,組織辦理人大議案與政協提案;負責機關文書檔案管理、信息、信訪和接待;組織開展機關效能建設活動;負責機關物質、房產和保衛、保密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系統人事、勞資、離退休管理、年度目標責任制的考核、專業技術職稱考評工作。負責黨務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黨員的培養、發展工作,黨的組織生活;負責宣傳工作、統戰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紀檢、監察日常工作。
(二)城鄉規劃管理股
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城鄉規劃和城鄉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產業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貫徹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管理全縣城市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開發區規劃。受縣政府委託,組織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市政工程規劃、城市設計和法定圖則。指導鄉(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專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編制與城市建設有關的各項專業規劃,並負責各項專業規劃的報批工作。參與研究制定城市發展戰備規劃、年度城市建設計畫;參與編制城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畫,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審批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地下空間和其他工程設施建設,以及建築使用功能、土地使用性質變更,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審查規劃設計方案、建築設計方案和施工圖件,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範許可證》;負責臨時用地、臨時建設、城市雕塑和戶外廣告的規劃管理與審批工作,參與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前期論證和選址工作;負責對城市地下空間實施統一的規劃管理,指導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空間發展規劃、城市地下管廊建設規劃,並做好報批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全縣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規劃批後跟蹤管理和竣工驗收,負責查處違法建設行為,受理行政區內有關規劃的行政複議申訴。
(三)城市建設股
組織編制全縣房地產業和市政公用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產業政策實施和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城市建設維護資金計畫和建設項目計畫;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實施工作;負責城市建設的統計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縣供水節水、供熱、市政設施(道路、橋樑、排水、路燈、垃圾處理、污水處理)、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指導和管理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指導和管理城市管線工程建設;負責對全縣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和風景名勝區內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企事業單位資質管理;指導和管理城鄉環境衛生整潔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縣住宅建設與房地產業;指導和管理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和住房資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建設行業招商引資、國外貸款、贈款及有限經營權轉讓工作。
(四)建築業與工程建設管理股(加掛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監管股牌子)
負責全縣工程建設程式的規範和管理;指導和規範全縣建築市場,管理有形建築市場;指導和管理全縣工程施工許可證審批工作;負責業主發包資格管理;負責招投標監督管理;負責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建築製品、室內外裝飾裝修、招標代理、建築金屬結構、建築幕牆、設備安裝、工程造價諮詢等單位資質管理。負責建築工程勘察成果施工圖設計的審批,組織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報務;負責施工許可審批、工程質量監督,參與建設行業縣管項目的竣工驗收管理;管理建設監理工作,負責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負責全縣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機構資質的審查與管理。綜合管理全縣工程建設和城鄉建設勘察設計市場,對勘察設計實行行業管理;綜合管理全縣工程質量與行業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與特殊工種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安全年審及統計上報工作;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全縣城鎮生活污染減排。
負責制定住房保障的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經濟適用房建設和住房解困戶解困工作;對廉租住房家庭申請進行受理、登記,對廉租住房戶進行入戶核實、定期複查、審核、公示、補貼發放及廉租房出租工作;負責廉租住房家庭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經濟適用房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林區棚戶區改造工作;指導和管理墾區、棚戶區改造工作。
(五)財務審計股
負責建設系統會計核算中心全面工作;負責局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內審工作,指導建設行業的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局機關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的管理;組織編制行業技術引進規劃、年度固定資產計畫及企業技術改造計畫、利用外資計畫並辦理有關立項的申報;負責行業技術改造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參與行業固定資產投資基建項目、技改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負責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指導全縣建設行業在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中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落實督促應上繳的管理費收支工作。
人員編制
政和縣住房保障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行政編制為9名(含監察室)。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黨委書記1名,黨委副書記1名,紀檢書記1名;股級職數5名。局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