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
(二)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職責(含計程車行業管理)劃給縣交通運輸局。
(四)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城鎮人民政府,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進行行業指導。
(五)將城鄉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節約用水及中水回用的行政管理職責以及對相關企事業單位的行業管理和指導等職責劃給縣水務局。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七)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職責。
(八)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職責。
(九)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十)加強對開展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管理和房屋建築及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十一)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縣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測繪、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風景名勝事業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地方性規定及相關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並進行行業管理;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保障性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州、縣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並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擬訂全縣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會同相關部門組織九龍縣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報批,負責我縣的城鄉規劃和各類開發區、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備案、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工作;負責組織編制我縣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負責核定出讓地塊規劃條件,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城鄉建設工程建設項目選址許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工作。
(四)承擔本縣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監督實施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組織執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工程建設的地方標準並上報審批;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收集上報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監督執行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危房鑑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地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綜合管理和指導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稽查特派員制度的有關工作。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的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執行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範和標準圖集;組織開展城市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鑑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築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八)承擔全縣測繪管理的責任。擬訂全縣測繪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規劃和年度計畫;監督管理勘測、測繪市場;組織協調城市測繪項目的實施;指導全縣行政區域內各種比例尺地形圖測量管理、全縣測繪和航空遙感行業管理;指導全縣測繪資料和測量標誌管理。
(九)承擔城鎮建設管理的責任。擬訂城鎮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鎮道路、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承擔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實施工作;負責城市空間的開發利用;指導城市綜合開發、城鎮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指導全縣小城鎮規劃建設、村鎮房屋產權管理和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十)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定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風景名勝區和城市園林綠化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省級風景名勝區除重大建設項目以外的其它建設項目的選址和設計方案審核批准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園林、城市公園、城市廣場、城市雕塑、城市“綠心”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指導城區古樹名木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全縣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劃並監督執行;監管城市建築物及公共設施容貌管理,建築工地文明施工、渣土管理、沖洗等行業;指導城區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區內的清掃保潔和垃圾運輸、無害化處理工作。
(十三)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節能減排;擬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的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點科研項目的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
(十四)擬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協會、學會以及相關社會中介組織。負責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系統的信訪工作。
(十五)承擔貫徹執行縣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責任。負責縣政府非經營性投資有關項目“代建制”的推行。
(十六)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的協調;負責文電處理和文書檔案管理;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政務信息、宣傳、保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目標管理和政務督查;負責政務接待,協調管理機關後勤事務;負責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年鑑的編撰工作;負責接待、受理民眾來信、來訪工作;負責民眾來信、來訪的交辦和督辦工作;負責定期開展矛盾糾紛的排查預警和民眾來信來訪的分析報送工作;協助做好維護穩定和處理突發事件工作。
(二)規劃股
擬訂全縣城鄉規劃的發展計畫和年度規劃任務;負責城市各類規劃的組織編制、維護、報批工作;負責城市規劃與交通、水利、產業等各類規劃及相應市域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銜接工作。負責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總平面和方案的審查報審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會審;負責核定規劃區內具體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或提供規劃設計控制檔案,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負責建設工程規劃選址管理工作;確定建設項目的具體用地範圍;參與工程放線、驗線及規劃核實工作;負責規劃區範圍內建設項目選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參與規劃區以外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建設工程的選址;負責規劃區範圍內建設用地、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承辦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省級風景名勝區除重大建設項目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的選址和設計方案審核批准工作。負責我縣城鄉規劃的檢查、指導及各類規劃審查、報批工作;協助規劃區內市政工程規劃資料的收集、整理、研究工作;牽頭編制城市供排水管網布局規劃;負責城市道路(橋涵)、綠化、環衛、市政公用設施規劃管理並參與相關建設項目選址許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工作;參與城市各類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
(三)建築管理股
擬訂建築業發展規劃;擬訂招標代理、建築施工、工程監理、工程檢測、工程擔保等市場準入與清出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之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開工和開工後的質量、進度監督,項目建設施工中的有關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督檢查;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九龍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類企業及個人行為的監督管理;參與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指導監督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工作;參與各類建築工程企業、單位資質標準實施辦法的制定和管理;指導建築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參與建築活動監督執法;指導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內、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負責散裝水泥的推廣使用和監督檢查。擬訂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風景園林事業、環衛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章制度;指導市政公用行業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鎮燃氣和城鎮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房地產、燃氣、園林企業資質初審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市政設施、城市基礎設施(含城市供排水管網、城市防洪設施和排澇設施)日常維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城市道路占用、開挖審批工作;負責城市領空占用監督管理,參與門面裝修、戶外廣告設定審批工作;組織中心城區防洪排澇應急搶險工作;指導中心城區規劃區內市政工程資料的收集、整理、研究工作。指導全市村鎮建設工作;擬訂村鎮建設的發展戰略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管理全市鄉鎮和村莊的規劃、建設工作;指導農村居民建房通用設計圖的推廣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建設質量管理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農村建築工匠的培訓和管理;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公用設施建設和小城鎮、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初審報批、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縣重點鎮的建設工作。
(四)住房改革與保障股
(縣住房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省住房政策、規章制度;指導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負責全縣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承辦全縣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組織編制全縣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縣住房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事務;負責管理縣內房屋產權產籍和檔案,管理和維護廉租房、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和監督使用住房維修資金。
(五)市政管理股
負責管理和維護縣城市政道路、橋樑、路燈、園林、廁所、垃圾儲運等公共設施,負責縣城街道綠化、環衛和垃圾清理運輸等業務。
人員編制
九龍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工程師1名;股級職數5名。
縣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組長按縣委有關規定執行。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3名。
其他事項
(一)城市建設管理中有關涉水職責的分工。縣水務局牽頭編制城區防汛規劃及預案,縣住建局參與並負責組織城區防洪排澇應急搶險工作。縣住建局牽頭編制城市供排水管網布局的規劃,縣水務局參與。城區供排水管網、防洪設施和排澇設施的建設工作由縣住建局負責組織實施。
(二)與縣發展和改革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在基本建設項目調概、初步設計審查和開工審批方面的分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由股級出資的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初步設計、開工報告分別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水務、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初審後報縣發展和改革局審查、審批;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項目開工及開工後的質量監督、進度由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其中,政府性投資的調概以縣發展和改革局為主,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參加。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九龍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九龍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