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根據梅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大埔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機編[2010]29號和中共大埔縣委、大埔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埔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埔發[2010]12號),設立大埔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埔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 地點:大埔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建設局的職責、縣房產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地圖
(二)將城鎮供水、用水、節水、排水的職能劃給縣水務局。
(三)取消和調整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規定措施檔案草案,組織編制相關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相關規定並指導組織和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與發展和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指導全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對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省、市、縣財政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指導全縣住宅與房地產業、房屋拆遷和物業管理工作,提出全縣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規定;負責和指導全縣房地產交易和權屬登記、產權產籍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申報工作。負責城鎮規劃建設測繪和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四)負責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城總體規劃、村鎮規劃、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及實施管理工作;負責規劃設計行業管理和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管理;指導、協調各重點基礎設施、城鎮公用設施及村鎮建設;參與編制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城鎮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工作。
(五)承擔指導城鎮建設的責任。指導城鎮燃氣、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及古村落的申報;負責國家、省級風景名勝區的申報和監督管理。
(六)承擔規範、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村鎮建設的管理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
(七)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縣工程建設、建築業和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的改革發展,監督建設工程定額和工程造價技術標準的執行,監督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設防標準的執行。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全縣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指導編制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八)承擔推進建築節能減排和行業科技發展的責任。組織建設工程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指導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負責發展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指導行業註冊執業師資格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的職稱改革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組織制定地方工程建設標準、規範、規程並監督實施。
(九)負責大埔縣城城區市政道路、橋樑、公園、廣場、園林綠化、環境衛生、街道路燈、景觀照明、燃氣等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區戶外廣告的審批、市容秩序綜合管理和城建監察工作,依法查處違反城鄉規劃和建設法規、規章的行為。
(十)負責房屋安全鑑定和公有住房白蟻防治管理工作,負責縣城規劃區房屋拆遷和物業管理。
(十一)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 人秘股。
組織協調機關股室有關工作,負責機關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檔案管理、保密、信訪、人大議案、政協提案的工作;負責指導局屬各單位精神文明和黨風廉政建設、計畫生育、共青團、婦女、工會、保衛、車輛等物業管理的工作;負責政務信息收集和印章管理;負責有關檔案、會議材料、工作總結、統計、上報有關報表和資料;負責局屬各單位人事、勞動工資,幹部任免考察呈報工作,幹部職工年度考核及老幹部管理;負責行業內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的職稱改革及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評聘工作。
(二)城鄉規劃股。
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建設行業、房地產業法律、法規;負責全縣城鄉規劃管理工作;負責規劃設計行業管理和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管理;擬訂城鄉發展和城鄉建設規劃及年度計畫;指導檢查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縣域體系規劃;指導審查建制鎮總體規劃和組織實施規劃區內的詳細規劃;審核各鎮、村公共建築、生產建築兩證及建設收費管理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及古村落的申報;負責國家、省級風景名勝區的申報和監督管理。負責選送培訓村鎮建設管理人員;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協調重點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項目選址;參與編制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區域規劃;指導和協調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
(三)建築管理股
負責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施工企業、建設監理企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勘察設計機構、施工圖審查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資質管理;監督建設工程定額和工程造價技術標準的執行,組織擬訂全縣建設工程補充定額測定和發布建設工程材料造價信息;監督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設防標準的執行;組織大中型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的監督管理;指導建築節能設計,監督執行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發展規劃和政策;監督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工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的執行;指導全縣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編制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或參與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對外縣施工企業進駐本縣經營承包工程的監督管理;負責縣城區市政基礎設施和城區及建制鎮房屋建築工程的施工許可證發放;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組織技術交流;調處工程質量糾紛;負責全縣建築業統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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