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本著一個監管環節以一個部門為主監管和方便相對人的原則,加強食品安全全程監管,保障公眾飲食安全。現就我市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意見
  • 適用地區:包頭市
  • 發布單位:包頭市人民政府
  • 目的:明確食品安全領域監管職責
指導思想和監管原則,部門監管職責,工作要求,

指導思想和監管原則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健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和生產者是第一責任人的監管體系,堅持監督管理和扶持發展相結合,集中治理和長效機制建設相結合,統籌兼顧,依法監管,有效規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切實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監管原則
堅持科學管理、正確引導、逐步規範、扶持發展的監管原則。

部門監管職責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下列領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一)食用農產品(含水產品及畜產品)的監管。食用農產品(含水產品及畜產品)進入市場前由農牧業、商務部門負責監督管理;進入市場後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由農牧業部門協調工商、商務部門負責監督銷毀。符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條件的專營果蔬、水產等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者,可給予辦理工商登記。
(二)現場制售食品和小作坊的監管。1. 對於商場、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場內及周邊現場制售和小作坊食品戶,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管;2. 對於商場、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場外現場制售和小作坊食品戶,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管;3. 對乾式點心(油條、燒餅、包子等簡易小吃服務)和濕式點心(麵條、餛飩等)餐飲類現場制售行為、學生“小飯桌”、冷熱飲品店、快餐外賣服務、茶餐廳、咖啡店、茶樓(館)、歌廳、網咖、洗浴中心等場所現場烹飪、調製並向顧客提供相關餐飲服務的,由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負責監管;4. 對於有固定門店,但因季節原因將經營場所延伸至店外的現場制售食品攤販,加工的食品僅限在本攤銷售,且加工的食品是為消費者提供就餐服務的,如燒烤攤、夜市大排檔等,由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負責監管。
(三)集體用餐配送企業的監管。即時加工、當餐供應的集體用餐配送企業,以及連鎖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門店作簡單加工後,提供餐飲服務的,由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負責監管。
(四)展銷、儲運和物流食品安全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對開展食品展銷、倉儲(冷庫)、運輸、物流活動行為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五)集中消毒的餐(飲)具的監管。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環節使用集中消毒企業提供的餐(飲)具安全的監管。
(六)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的監管。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對無證無照流動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負責查處無證無照流動食品攤販。對在固定地點、固定路段的食品攤販,如馬路市場、早市、夜市等,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督促從業人員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證照。各監管部門加大對各自領域內的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的查處力度。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組織同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本地區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進行綜合治理。

工作要求

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作任務,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和生產者是第一責任人”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體系。
(一)加強組織領導,切實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根據屬地管理和“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要認真按照市政府關於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分工的意見,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貫徹實施方案,加強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加強協調配合,努力實現食品安全監管全覆蓋和無縫對接。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合作,制定具體規範的監管辦法,不斷探索長效監管機制,狠抓各項措施落實,形成監管合力,確保監管到位,責任到位。對監管部門不履行監管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三)依法誠信經營,確保公眾飲食安全。各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嚴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準入條件,嚴格進貨渠道,規範生產,誠信經營,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切實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據企業守法和誠信情況,調整檢查和監管重點,實施分類監管。對違反有關規定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要嚴肅查處,確保公眾飲食安全。
本意見下發後,凡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有關部門出台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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