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成辦發〔2016〕1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推動產業融合發展促進返鄉創業、健全返鄉創業服務體系、完善返鄉創業扶持政策、加大貧困民眾創業就業扶持力度、實施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就業行動計畫、組織實施6部分22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成辦發〔2016〕1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2月30日
簡述
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的意見》(國辦發〔2015〕47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農民工和農民企業家返鄉創業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5〕7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依託比較優勢助推返鄉創業。鼓勵和扶持返鄉人員挖掘、利用家鄉資源的比較優勢,發展農產品精深加工,培育特色“天府農產品”。鼓勵返鄉人員發展休閒農業、林下經濟和鄉村旅遊,打造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第六產業”。[責任單位:市農委、市發改委、市商務委、市旅遊局,各區(市)縣政府(含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下同)]
(二)借力“網際網路+”帶動返鄉創業。鼓勵和扶持返鄉人員依託本地資源嫁接外地市場,利用網際網路技術,發展農產品銷售、商貿流通等城鄉各類服務業及線上鄉村旅遊等休閒觀光農業,推動線上線下融合發展。鼓勵縣、鄉兩級建立返鄉創業電子商務基地、返鄉創業小型電子商務集聚區,對電子商務創新創業辦公用房、網路等按相關政策給予優惠或補貼。[責任單位:市農委、市人社局、市商務委、市口岸物流辦,各區(市)縣政府]
(三)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引領返鄉創業。鼓勵返鄉人員創辦農民合作社、鄉村旅遊創客基地、家庭農場、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林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圍繞規模種養、農產品加工、農村服務業以及農技推廣、旅遊宣傳、貿易行銷、農資配送等,合作建立行銷渠道和打造特色品牌。[責任單位:市農委、市經信委、市商務委、市林業園林局、市旅遊局,各區(市)縣政府]
二、健全返鄉創業服務體系
(五)完善返鄉創業服務。根據返鄉創業者的需求,組織開展項目開發、方案設計、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旅遊市場行銷、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建立創業信息和政策發布平台,搭建創業者交流互助平台,為創業者提供指導和諮詢。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原則,加快發展返鄉人員創業園區(孵化園區),逐步形成“創業苗圃(前孵化器)+孵化器+產業園”的階梯型創業服務體系,扶持返鄉創業。支持返鄉創業實訓基地建設,動員知名鄉鎮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休閒農業企業、旅遊企業和專業市場等為返鄉創業人員提供創業實訓服務。放寬註冊登記條件,返鄉農民工創業的項目暫不具備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可在就業(營業)場所所在地區(市)縣工商部門申請辦理《成都市靈活就業(營業)輔導證》,由工商部門提供營業輔導,開展試營業。做好返鄉人員社保、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工作,降低創業風險。[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農委、市工商局,各區(市)縣政府]
(六)加大返鄉創業培訓力度。運用培訓機構面授、遠程網路互動等方式擴大培訓覆蓋範圍。採取“創業培訓+新型職業農民培訓+農村實用技術培訓”形式,培育懂技術、會管理的創業者和新型職業農民。加強農業職業經理人和鄉村旅遊帶頭人培訓。依託綜合示範基地、都市現代農業示範帶和現代農業精品園區,健全創業指導制度,充實創業指導專家服務團隊。通過開辦農村創業講習所、提供創業實訓服務等方式,提升返鄉人員創業能力。(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農委、市旅遊局)
三、完善返鄉創業扶持政策
(七)加大財政支持力度。農民工和農民企業家返鄉創辦的企業,享受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按規定給予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經工商登記註冊的網路商戶從業人員,享受各項創業就業扶持政策;未經工商登記註冊的網路商戶從業人員,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的,享受靈活就業人員扶持政策。經認定的創業培訓機構開展返鄉創業培訓,按培訓結業人數給予900元/人補貼;經認定的模擬創業實崗訓練機構開展訓練,按模擬創業實崗訓練人數給予800元/人補貼;經認定的創業後續服務機構開展服務,根據服務人數、項目、質量給予補貼。返鄉農民工自主創業的,在其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從事法律規定必須經過許可的行業應同時取得所經營行業的許可證),並正常經營3個月後,給予5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個體工商戶轉化為公司制企業可按註冊資本金一定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各區(市)縣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對於騙取創業補貼和註冊獎勵金的,由區(市)縣人社部門依法追回並列入有關信用“黑名單”。[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人社局、人行成都分行營管部,各區(市)縣政府]
(八)強化返鄉創業金融服務。積極探索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經營權、農村房屋所有權、林權等農村產權納入融資擔保抵押範圍。鼓勵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返鄉創業農民工和農民企業家發放額度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期限為2年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按規定貼息;貸款期滿可展期1年,展期不貼息。對返鄉創業農民工和農民企業家領辦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按規定給予最高額度不超過2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按基準利率50%給予貼息。(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金融辦,人行成都分行營管部)
(十)強化返鄉創業園區支持政策。依託現有工業園區、農業產業園區、物流園區等,盤活閒置廠房等存量資源,整合發展一批返鄉創業孵化基地、返鄉創業園區。加大返鄉創業園區建設項目的用地支持力度,按照《成都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管理辦法》優先安排用地計畫指標。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新建返鄉創業孵化園區的項目用地企業,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的,可採取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不符合的,鼓勵以租賃和短期出讓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返鄉創業園區和孵化園區配套的醫療衛生、體育健身、休閒與鄉村旅遊等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費按規定予以減免。對新建創新創業載體,核定後按20元/平方米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經費補貼。對新認定的創業苗圃、創新型孵化器、專業孵化器、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等創新創業載體,視其發展規模、服務水平以及服務企業的數量,給予運營機構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經費補貼。鼓勵、吸收和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建設返鄉創業孵化園區,推進社會力量成為園區營運管理的主體。免費為創業者提供服務的孵化園區,按其園區規劃的孵化面積給予房租補貼,補貼參照園區周邊寫字樓租金標準。[責任單位:市國土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建委,各區(市)縣政府]
(十一)鼓勵返鄉人員到貧困村創辦企業。返鄉農民工和農民企業家到貧困村發展農產品加工、農資配送、養老服務業等環保優勢產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依法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按規定“減免緩”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落戶貧困村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按規定給予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地稅局、市殘聯,各區(市)縣政府]
(十二)加大貧困村民眾創業就業扶持力度。將貧困村列為農村普惠金融服務工作推進重點,推行訂單農業貸款、農村土地流轉收益保證貸款、農業設施及倉單抵押貸款等農村財產權融資方式,為貧困村民眾創業提供金融支持。貧困村民眾創業可按規定享受一次性創業獎勵,在工商登記、準入條件、經營範圍、註冊資本等方面參照城鎮失業人員創業的優惠政策執行。將貧困村的就業困難人員納入就業援助範圍,按規定享受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從事靈活就業的貧困村民眾按規定享受社保補貼。加強貧困村就業困難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力爭使有就業意願的貧困勞動力至少掌握一項就業技能。[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人行成都分行營管部,各區(市)縣政府]
五、實施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就業行動計畫
(十四)開展“網際網路+”創業就業培訓行動計畫。運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台開展網上培訓,通過移動網際網路、手機APP等載體開展“創業+職業技能”組合培訓,拓寬培訓渠道。加大農民工中高級職業技能培訓力度。(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農委)
(十五)開展返鄉創業與“雙創”深度融合行動計畫。鼓勵社會資本特別是重點龍頭企業加大投入,建設市場化、專業化的眾創空間,吸引返鄉農民工和農民企業家創新創業。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組織實施一批“星創天地”,為返鄉創業人員提供科技服務。鼓勵大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開放式創新創業服務平台,促進返鄉創業農民工和農民企業家運用其創新成果創業,實現返鄉創業與“雙創”的深度融合、聯動發展。[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區(市)縣政府]
(十六)開展支持農民企業家返鄉創業行動計畫。通過宣傳回鄉創業優惠政策、強化商會紐帶作用,積極引導我市在外農民企業家返鄉創業。在資金、稅收、能源、建設、土地、用工等方面,在政策允許情況下給予農民企業家返鄉創業優惠和扶持。[責任單位:市投促委、市商務委,各區(市)縣政府]
(十七)開展農民集中居住區創業就業行動計畫。通過稅費減免、創業擔保貸款、一次性創業補貼、舉辦創業項目推介會等政策舉措加大農民集中居住區創業扶持力度。強化就業實名制動態管理,根據集中居住區民眾就業、培訓需求等相關信息,有針對性地開展公共就業服務。(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農委)
(十八)開展就業援助行動計畫。加強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實名制管理和分類幫扶,定期到農村開展就業援助活動,依託就業援助“962110”服務平台幫助有就業意願的農村困難民眾在不挑不選情況下,兩個工作日內實現就業。(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充分發揮市勞務開發暨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能職責,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加強補助資金的跟蹤管理和使用指導,研究解決返鄉創業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各區(市)縣政府、市級相關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明確任務分工,落實責任主體,抓好工作落實。
(二十)加強示範帶動。大力宣傳支持農民工和農民企業家返鄉創業的政策措施,打造一批返鄉創業示範基地,培育一批返鄉創業典型,發揮示範帶動作用,提高農民工和農民企業家返鄉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
(二十二)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