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民政局關於提高城鄉低保標準和財政補助水平的通知
哈民政發〔2014〕7號
各區、縣(市)民政局、財政局:
按照《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於做好提高城鄉低保標準和財政補助水平有關工作的通知》(黑民辦〔2013〕170號)要求和哈爾濱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13年第172號)決定,現就提高我市城鄉低保標準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縣(市)城鄉低保標準
從2013年1月1日起,將縣(市)城市低保標準由月人均301元提高到376元,財政補助水平達到月人均282元;將農村低保標準由年人均1718元提高到2181元,財政補助水平達到年人均1483元。
二、提高市區城鄉低保標準
(一)從2013年10月1日起,將市區城市低保標準由月人均410元提高到460元,財政補助水平達到月人均320元。
(二)從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將市區農村低保標準由年人均1718元提高到2181元,財政補助水平達到年人均1483元。
(三)從2013年10月1日起,將市區農村低保標準由年人均2181元提高到2508元,財政補助水平達到年人均1810元。
(二)從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將市區農村低保標準由年人均1718元提高到2181元,財政補助水平達到年人均1483元。
(三)從2013年10月1日起,將市區農村低保標準由年人均2181元提高到2508元,財政補助水平達到年人均1810元。
三、提高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標準
(一)市區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標準按市區低保標準的1至1.2倍同步提高到月人均460元至552元。
(二)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按市區低保標準1.2至1.5倍同步提高到月人均552元至690元。
(三)縣(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按縣(市)低保標準的1至1.5倍同步提高到月人均376元至564元。
(二)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按市區低保標準1.2至1.5倍同步提高到月人均552元至690元。
(三)縣(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按縣(市)低保標準的1至1.5倍同步提高到月人均376元至564元。
四、有關要求
(一)要高度重視。此次提高低保標準是市委、市政府關注民生維穩定、促和諧的重要舉措。民政部門、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組織,全力抓好落實。
(二)要落實資金。民政部門要做好補發所需資金測算,財政部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資金籌集力度,切實落實應由本級承擔的資金,統籌使用省補助資金,確保城鄉低保資金及時足額籌集到位,嚴禁擠占挪用和滯留資金等問題發生。
(三)要及時補發。此次提標時限性強,民政部門、財政部門要認真組織好提標資金髮放工作,確保提標補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市民政局、財政局將對各區、縣(市)落實本次提高城鄉低保標準和財政補助水平工作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二)要落實資金。民政部門要做好補發所需資金測算,財政部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資金籌集力度,切實落實應由本級承擔的資金,統籌使用省補助資金,確保城鄉低保資金及時足額籌集到位,嚴禁擠占挪用和滯留資金等問題發生。
(三)要及時補發。此次提標時限性強,民政部門、財政部門要認真組織好提標資金髮放工作,確保提標補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市民政局、財政局將對各區、縣(市)落實本次提高城鄉低保標準和財政補助水平工作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哈爾濱市民政局
哈爾濱市財政局
20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