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戶籍準入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意在為適應蘇州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需要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結合蘇州市實際情況制定該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戶籍準入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3-04-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2003-04-30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戶籍準入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
(蘇府〔2003〕67號)
(蘇府〔2003〕67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 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戶籍準入登記暫行辦法》已經2003年市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蘇州市戶籍準入登記暫行辦法》已經2003年市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具體內容
蘇州市戶籍準入登記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適應蘇州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需要,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全市範圍內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性質,凡居民在我市登記的戶口,統稱為“居民戶口”。
第三條在本市申請戶口遷移實行條件準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基本條件的人員,要求將戶口從外市遷入本市市區和縣級市或從本市縣級市遷往市區的,經有關部門受理,符合本辦法的準予遷入。在遷入地無直系親屬的18周歲以下人員,不予準遷。在本市市區或縣級市範圍內申請遷移的,實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為基本條件的準入登記制度。
第四條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凡新出生的本市農民子女統一按城鎮居民登記。
第五條本辦法稱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請遷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屬於自己的產權房屋或租住屬公有產權並領取使用權證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是指:申請遷移人在本市通過合法手續取得的各類工作,且簽訂勞動契約、參加社會保險,有一定的經濟來源,包括退休人員退休工資等其他合法的社會保障,人均收入不低於蘇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線。
第六條下列人員戶口準入,由市或縣級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二)在國外、境外取得學位的留學人員;
(三)具有中級職稱或本科學歷,且年齡男性40周歲以下、女性35周歲以下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四)被單位合法聘用(辦理特聘工作證),已參加社保、醫保、公積金,具有大專或中專學歷且年齡在30周歲以下,工作滿2年,並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
(五)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安置的畢業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及蘇州市生源的大中專畢業生;
(六)因家庭實際困難需照顧父母、配偶,而調動的在職幹部及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業未婚子女;
(七)需人事局審批准入的其他人員。
上述(一)至(三)項人員除本人戶口準遷外,允許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業未婚子女隨遷。
第七條下列人員戶口準入,由市或縣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
(一) 因家庭實際困難需照顧父母、配偶,而調動的在職職工及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業未婚子女;
(二)生產急需,經考核符合要求引進的技術、管理人員;
(三)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安置畢業的蘇州市生源技、職校畢業生;
(四)往屆技校、職校畢業生被單位合法錄用,參加社保、醫保、公積金,年齡在30周歲以下,工作滿2年,並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五)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准入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下列人員戶口準入,由公安機關受理:
(一)在市區投資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累計納稅人民幣5萬元以上,並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允許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業未婚子女整戶遷入;
(二)購買市區成套商品住房,單身人員應達50平方米以上、已婚人員應達75平方米以上,且被單位合法聘錄用,參加社保、醫保、公積金或經商、興辦產業,具有合法穩定的經濟收入的,允許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業未婚子女整戶遷入;
(三)投靠父親或母親的未成年或待業未婚子女;
(四)結婚後需投靠的外市無業城鎮或農村配偶;
(五)需投靠子女的城鎮退休(無業)父母或農村50周歲以上的父母;
(六)本市居民戶口遷往農村合法固定住所的;
(七)需公安機關審批准入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凡被本市各類院校錄取的本市籍學生,入學時不再遷移戶口,被外地院校錄取的,允許不遷戶口的可不遷,均待其畢業後根據分配去向直接將戶口遷往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
第一條為適應蘇州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需要,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全市範圍內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性質,凡居民在我市登記的戶口,統稱為“居民戶口”。
第三條在本市申請戶口遷移實行條件準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基本條件的人員,要求將戶口從外市遷入本市市區和縣級市或從本市縣級市遷往市區的,經有關部門受理,符合本辦法的準予遷入。在遷入地無直系親屬的18周歲以下人員,不予準遷。在本市市區或縣級市範圍內申請遷移的,實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為基本條件的準入登記制度。
第四條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凡新出生的本市農民子女統一按城鎮居民登記。
第五條本辦法稱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請遷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屬於自己的產權房屋或租住屬公有產權並領取使用權證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是指:申請遷移人在本市通過合法手續取得的各類工作,且簽訂勞動契約、參加社會保險,有一定的經濟來源,包括退休人員退休工資等其他合法的社會保障,人均收入不低於蘇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線。
第六條下列人員戶口準入,由市或縣級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二)在國外、境外取得學位的留學人員;
(三)具有中級職稱或本科學歷,且年齡男性40周歲以下、女性35周歲以下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四)被單位合法聘用(辦理特聘工作證),已參加社保、醫保、公積金,具有大專或中專學歷且年齡在30周歲以下,工作滿2年,並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
(五)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安置的畢業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及蘇州市生源的大中專畢業生;
(六)因家庭實際困難需照顧父母、配偶,而調動的在職幹部及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業未婚子女;
(七)需人事局審批准入的其他人員。
上述(一)至(三)項人員除本人戶口準遷外,允許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業未婚子女隨遷。
第七條下列人員戶口準入,由市或縣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
(一) 因家庭實際困難需照顧父母、配偶,而調動的在職職工及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業未婚子女;
(二)生產急需,經考核符合要求引進的技術、管理人員;
(三)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安置畢業的蘇州市生源技、職校畢業生;
(四)往屆技校、職校畢業生被單位合法錄用,參加社保、醫保、公積金,年齡在30周歲以下,工作滿2年,並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五)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准入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下列人員戶口準入,由公安機關受理:
(一)在市區投資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累計納稅人民幣5萬元以上,並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允許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業未婚子女整戶遷入;
(二)購買市區成套商品住房,單身人員應達50平方米以上、已婚人員應達75平方米以上,且被單位合法聘錄用,參加社保、醫保、公積金或經商、興辦產業,具有合法穩定的經濟收入的,允許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業未婚子女整戶遷入;
(三)投靠父親或母親的未成年或待業未婚子女;
(四)結婚後需投靠的外市無業城鎮或農村配偶;
(五)需投靠子女的城鎮退休(無業)父母或農村50周歲以上的父母;
(六)本市居民戶口遷往農村合法固定住所的;
(七)需公安機關審批准入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凡被本市各類院校錄取的本市籍學生,入學時不再遷移戶口,被外地院校錄取的,允許不遷戶口的可不遷,均待其畢業後根據分配去向直接將戶口遷往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
不遷戶口的農村學生均按城鎮居民登記。被本市各類院校錄取的外市籍學生,戶口遷移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凡本辦法第六至第八條中所涉及的年齡、工作年限、投資納稅金額或購房面積,各縣級市可根據本地實際確定。
第十一條凡涉及國家指令性計畫安置的人員,由相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
第十二條本市居民在城鎮與農村之間的戶口遷移和農民子女出生、錄取學生辦理的城鎮居民登記,只作戶籍變更登記,如涉及經濟、土地分配和計畫生育等問題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凡提出申請要求的人員,應根據申請的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提供證明材料要求由相關受理部門公示。
第十四條經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遷入蘇州市區或縣級市的人員,統一憑《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至遷入地公安分局或縣級市公安局開具《戶口準予遷入證明》;
第十條凡本辦法第六至第八條中所涉及的年齡、工作年限、投資納稅金額或購房面積,各縣級市可根據本地實際確定。
第十一條凡涉及國家指令性計畫安置的人員,由相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
第十二條本市居民在城鎮與農村之間的戶口遷移和農民子女出生、錄取學生辦理的城鎮居民登記,只作戶籍變更登記,如涉及經濟、土地分配和計畫生育等問題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凡提出申請要求的人員,應根據申請的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提供證明材料要求由相關受理部門公示。
第十四條經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遷入蘇州市區或縣級市的人員,統一憑《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至遷入地公安分局或縣級市公安局開具《戶口準予遷入證明》;
經公安機關批准的,由公安分局或縣級市公安局開具《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當年大中專以上畢業生,憑加蓋市或縣級市人事部門專用章的《戶口遷移證》至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戶口準入登記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戶口準入登記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