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4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以六政〔2014〕46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強化工作保障,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3部分。
政策措施是: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機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條件;規範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程式;建立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協查機制;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動態管理工作;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監管機制;健全投訴舉報核查制度;加強最低生活保障與其他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 地點:六安市
- 性質: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六安市人民政府
基本信息
意見
為全面構建體系完善、機構健全、程式規範、核對共享、動態監管、銜接有效、公平公正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機制,形成應保盡保、應退盡退、惠及民眾、保障有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新格局,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皖政〔2013〕7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主題,以強化責任為主線,堅持保基本、可持續、重公正、求實效的方針,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推進規範管理,努力構建標準科學、對象準確、待遇公正、進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學性和執行力,切實維護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權益。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應保盡保。把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實政府責任,加大財政投入,加強部門協作,強化監督問責,確保把所有符合條件的困難民眾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2.堅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程式規定,暢通城鄉居民的參與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開力度,做到審批過程公開透明,審批結果公平公正。
3.堅持動態管理。採取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定期報告和管理機關分類覆核相結合等方法,加強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切實做到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
4.堅持統籌兼顧。統籌城鄉、區域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有效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
二、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機制
按照保障最基本生活與經濟發展、物價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最低工資標準和失業保險標準相銜接的原則,綜合運用基本生活費用支出法、恩格爾係數法、消費支出比例法等測算方法,動態、適時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健全補助水平與物價上漲掛鈎的聯動機制,確保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水平隨著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提高同步增長,逐步縮小城鄉、區域差距。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條件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縣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經核實後符合縣區規定標準的,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各縣區要合理制定並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體條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標準體系。
(三)規範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程式
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需履行“申請、審核、評議、審批、公示、發放”六個程式。推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視窗式”受理和“一廳式”服務,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
申請程式:凡認為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都有權直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最低生活保障書面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向申請人發放標準申請審批文本,指導申請人填寫資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為提交申請,並負責收集相關申請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及時了解、掌握、核實轄區居民生活困難情況,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困難家庭,主動幫助其提出救助申請並協助落實。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要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申請人要提供本人簽字(手印)確認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的聲明材料,並書面授權民政部門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查。
審核程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審核最低生活保障的責任主體,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應當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逐一入戶調查,詳細核查申請材料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並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共同簽字確認。
評議程式:入戶調查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組織召開村(居)民代表會議或社區評議小組會議,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各縣區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評議辦法,規範評議程式、評議方式、評議內容和參加人員類型及數量、比例等。評議結束後,公示無異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將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審核意見(含民主評議結果)一併上報縣區民政部門。
審批程式:縣區民政部門是最低生活保障審批的責任主體。在作出審批決定前,要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含民主評議結果),並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入戶抽查。有條件的地方,縣區民政部門可邀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參與審批,促進審批過程的公開透明。嚴禁不經申請、審核、評議、公示等程式直接將任何群體或個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公示程式:縣區要嚴格執行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公示制度,制定低保公示辦法,明確公示形式、內容、範圍和時限。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及時將申請對象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進行公示,每次公示不少於7天。縣區民政部門要對低保對象的家庭成員、收入情況、保障金額及類型等通過網路、村(社區)公示欄等形式,在申請對象的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進行長期公示,並逐步完善面向公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信息公開查詢機制和異議覆核制度。縣區民政部門在公示過程中要注意保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個人隱私,嚴禁公示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無關的內容。
發放程式:各縣區要全面實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會化發放。民政部門要按月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低保對象花名冊和低保資金髮放數額清單,財政部門要及時審核並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賬戶。最低生活保障證和低保金存摺(卡)必須發放到低保對象手中,嚴禁村(社區)幹部代為保管或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確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
(四)建立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協查機制
1.建立健全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和信息核對平台,主要負責全市各項惠民補貼、補助、救助、保障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確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準確、高效、公正認定。市民政部門研究制定各類救助對象的信息查詢內容和核對辦法及相關規章制度。
2.建立多部門協查工作機制。在強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調查手段基礎上,由市民政部門牽頭,整合相關資源,在全市加快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經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公安、人社、住建、房管、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金融、保險等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認定工作需要,及時向核對機構提供申請人的戶籍、機動車、就業、保險、住房、存款、證券、經營、納稅、公積金等方面的信息。
(五)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動態管理工作
1.各縣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定期報告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採取多種方式,跟蹤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變化等情況,定期將結果報縣區民政部門。
2.縣區民政部門要根據上報情況,定期進行核查,及時做出停發、增發、減發低保金的決定,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動態調整機制。對於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的“三無人員”,原則上每年核查一次;對於短期內收入變化不大的家庭,原則上每半年核查一次;對於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家庭,原則上實行城市按月、農村按季核查。
(六)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監管機制
1.各縣區要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民政、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定期開展對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兩委幹部近親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備案制度,縣區民政部門要對備案對象嚴格核查管理。
2.村(居)民委員會承擔日常監督管理責任,在便於民眾知曉的地點設定標準統一、樣式一致、內容規範的低保信息長期公示欄,方便民眾監督。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對媒體發現曝光的問題,要及時查處並公布處理結果。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社會組織參與、評估、監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財政部門要通過完善相關政策給予支持。
(七)健全投訴舉報核查制度
市、縣區兩級要健全投訴舉報核查制度,設定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切實加強最低生活保障來信來訪工作,推行專人負責,建立首問負責制、限期辦結制、複查覆核制等制度,做到有訴必問、有訪必復。對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訪事項或社會影響惡劣的違規違紀事件,市民政部門可會同信訪、監察等相關部門直接督辦。各縣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積極向信訪人做好政策解釋工作。
(八)加強最低生活保障與其他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1.各縣區要加快推進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為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會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撐;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有效解決低收入民眾的突發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市、縣區民政部門根據救助需要,據實提出臨時救助資金需求,由同級財政在一般預算資金中安排。
2.各縣區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與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工作。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重點救助對象,要採取多種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開展扶貧幫困活動,形成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的有效銜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與就業聯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與扶貧開發銜接機制,鼓勵積極就業,加大對有勞動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就業扶持力度。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處於失業狀態的城市困難民眾,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時,要先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向登記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及時的就業服務和重點幫助;對實現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以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
三、強化工作保障,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建立由民政部門牽頭的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與扶貧開發、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其他社會救助政策的有效銜接,推進和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同時,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納入政府目標責任管理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政府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和幹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按照國家、省社會救助工作考核相關要求,進一步完善和細化社會救助工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評辦法,制定符合實際的實施方案,並組織開展對各縣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績效考評工作。
(二)加強能力建設。各縣區要結合實際,科學整合相關機構及人力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社會救助工作力量,明確從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原則上每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備不少於1名專職社會救助工作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有專門負責救助工作的社區工作者,具體負責轄區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通過人員調配、政府購買服務、設定公益崗位、使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等方式,確保事情有人管、工作有人做、責任有人負。要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業務培訓,保障好工作場所、條件和待遇,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務水平。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及時對接全國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統。
(三)加大經費保障。各縣區要根據城鄉低保工作任務、管理和服務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事定費”的原則據實核定本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足額保障。縣區財政要最佳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切實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投入。
(四)加強政策宣傳。各縣區要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相關要求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的認定條件、評議公示、審核審批、分類施保、動態管理等政策規定為重點,利用微博、微信、論壇、網站等新興媒體和廣播、電視、報刊、宣傳欄、宣傳冊、明白紙等方式,深入開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傳,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開的針對性、時效性和完整性。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大力宣傳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導公眾關注、參與、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五)落實管理責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各級政府分級管理負責制度。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總責。各縣區負責本轄區內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對象認定、審核審批、規範運行、動態管理、工作機構和人員配備、經費保障等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受理、入戶核查、民主評議、張榜公示等工作。
(六)強化責任追究。各縣區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監督檢查長效機制,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對因重視不夠、管理不力、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地方政府和部門負責人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對無理取鬧、採取威脅手段強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機關要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相關處罰。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外,還應將有關信息記入徵信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