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於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特殊困難人員實施分類施保意見的通知

隨著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全面建立,城市貧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問題得到初步解決。但是,在已納入低保範圍的城市居民中,仍有部分人員因各種原因導致生活十分困難。為了改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特殊困難人員的生活狀況,在進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時,通過劃分類別,對特殊困難人員進行重點救助。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於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特殊困難人員實施分類施保的意見》,已經省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關於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 
特殊困難人員實施分類施保的意見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
(二○○五年六月)
隨著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全面建立,城市貧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問題得到初步解決。但是,在已納入低保範圍的城市居民中,仍有部分人員因各種原因導致生活十分困難。為了改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特殊困難人員的生活狀況,在進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時,通過劃分類別,對特殊困難人員進行重點救助。
一、分類施保的對象
分類施保的對象包括已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三無對象”、老年人、殘疾人、長期臥床病人、單親家庭成員。
“三無對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或法定贍養人喪失贍養能力)的人員;
老年人是指年滿60歲及60歲以上的人員;殘疾人是指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主要包括:視力殘疾二級以上、聽力殘疾三級以上、語言殘疾二級以上、智力殘疾中度以上、肢體殘疾二級以上、精神殘疾二級以上和綜合殘疾人員);
長期臥床病人是指臥床半年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員;
單親家庭是指配偶一方離異或已故,由一方撫養一個或多個未成年人的家庭。
二、分類施保辦法及審批程式
(一)救助辦法:
“三無對象”每人每月增發20元;60—69歲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增發10元,70歲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增發20元;
殘疾人和長期臥床病人每人每月增發20元;
單親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增發10元。
以上人員同時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條件的,只能享受符合條件中較高一級的救助標準,不能同時享受多種待遇。
(二)審批程式:
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嚴格按照《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規程》規定的程式進行審批,並實行動態管理。
三、資金來源及實施時間
分類施保所需資金從各級政府安排的低保金(包括各地歷年低保結餘資金)中列支。
本《意見》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分類施保審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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