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的實施意見

2012年6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鼓勵和引導的重點領域、保障措施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的實施意見
  • 發文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 發布日期:二〇一二年六月
  • 類別:意見
基本信息,指導思想,鼓勵和引導的重點領域,保障措施,

基本信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信建設。鼓勵民間資本以參股方式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支持民間資本開展增值電信業務。加強對電信領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促進公平競爭,推動資源共享”的要求,促進電信業持續健康發展,結合電信行業特點,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指導思想

鼓勵電信業進一步向民間資本開放。引導民間資本通過多種方式進入電信業,積極拓寬民間資本的投資渠道和參與範圍。加快推進電信法制建設,堅持依法行政,為民間資本參與電信業競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鼓勵和引導的重點領域

(一)鼓勵民間資本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通過競爭促進服務提升和資費水平下降,為用戶提供更便捷、優惠和多樣化的移動通信服務。
(二)鼓勵民間資本開展接入網業務試點和用戶駐地網業務,促進寬頻發展。完善相關監管制度和手段,保障企業實現平等接入,用戶實現自由選擇,推動提高寬頻接入性價比。
(三)鼓勵民間資本開展網路託管業務。引導電信企業將自有或租用的國內的網路、網路元素或設備,委託民營企業第三方進行管理和維護服務,促進專業化分工,提升服務水平。
(四)鼓勵民間資本開展增值電信業務。支持民間資本在網際網路領域投資,進一步明確對民間資本開放網際網路數據中心(IDC)和網際網路接入服務(ISP)業務的相關政策,引導民間資本參與IDC和ISP業務的經營活動。
(五)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申請通信工程設計、施工、監理、信息網路系統集成、用戶管線建設以及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等企業資質。凡具有相應資質的民營企業,平等參與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不得設立其他附加條件。
(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基站機房、通信塔等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維護。引導基礎電信企業積極順應專業化分工經營的趨勢,將基站機房、通信塔等基礎設施外包給第三方民營企業,加強基礎設施的共建共享。
(七)鼓勵民間資本以參股方式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鼓勵基礎電信企業在境內上市,通過降低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比例或增資擴股的方式引入民間資本。支持基礎電信企業引入民間戰略投資者。
(八)鼓勵民營電信企業“走出去”,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支持民營電信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開拓國際市場。

保障措施

(一)推動電信法制建設,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用戶信息保護、網路與信息安全、規範市場競爭秩序等相關立法。加快出台試點辦法和規章制度。抓緊研究出台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的具體事項和試點辦法,以及電信業務的申請條件、期限和程式等配套政策和規定,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及時發布,不斷提高政策透明度。
(二)加強對電信業的監管制度和能力建設。保護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培育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加強對電信領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促進公平競爭,推動資源共享。加強對增值電信業務的套用示範和引導,鼓勵中小電信企業創新。
(三)完善對民間資本投資電信業的服務。積極履行行業管理服務職責,加強政策宣傳,搭建與民間投資主體交流溝通的平台。進一步發揮行業協會等組織的作用,為民間資本提供政策諮詢和服務,推動民間資本在電信領域健康發展。
(四)加強對民營電信企業“走出去”的支持和服務。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為民營電信企業“走出去”爭取公平的投資、貿易和優惠政策,積極為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
(五)加強指導和監督。督促電信企業遵守電信業相關法律法規,指導民營電信企業完善內部規章制度建設,提高自身素質和能力,依法經營,誠實守信,積極履行企業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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