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關於採取措施盤活房地產資金的通知

《廣東省政府關於採取措施盤活房地產資金的通知》是廣東省人民政府於1996-08-19頒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政府關於採取措施盤活房地產資金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6-08-19
  • 生效日期:1996-08-1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粵府[1996]71號
【發布日期】1996-08-19
【生效日期】1996-08-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採取措施盤活房地產資金的通知
(1996年8月19日粵府〔1996〕71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近幾年來,我省房地產業發展較快,對推動我省城鄉建設和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同時也存在著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據最近對省內房地產開發行業的調查,普遍存在批出土地過量,閒置的開發用地多;開發規模失控,在建規模過大;房地產開發各種費用過高,房價居高不下,商品房空置量大等現象,從而造成大量資金沉澱在房地產上,加劇了資金緊缺的矛盾,影響了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為解決房地產市場發展中存在問題,省人民政府決定按照“消化、調整、盤活”的方針,嚴控增量,消化存量,理順價格,促進銷售的原則,盤活房地產占壓資金。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控制房地產開發用地供應
(一)各級政府要責成國土部門牽頭立即組織調查,摸清已批出的開發用地的存量、構成及開發情況,提出控制開發用地的措施,制定年度開發用地計畫並公布實施。
(二)從今年8月份到明年底,為我省房地產調整、消化期。在此期間,除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工程外,各市原則上不得新批商品房開發用地,嚴格控制其它建設用地轉為房地產開發用地。舊城區原劃撥的土地,經批准並補辦出讓手續改為開發用地的,應納入年度開發用地計畫,並從嚴審批。
(三)對開發企業現存開發用地進行清理,重新合理配置。
1.開發企業已取得規劃部門發出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但超過1年未向國土部門申請用地,或已申請但未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書》的,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並由規劃部門註銷。
2.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使用單位無資金和開發實力,逾期不投入開發的,政府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四)各地要立即制止無計畫、無節制用地。在經濟建設中“以土地集資”、“以地換路”、“以地換項目”的,其所用土地要依法經過用地審批方可實施。
二、嚴格控制房地產建設規模和新開工項目
(一)各地應集中資金搞好現有開發項目的建設。國發〔1995〕13號檔案規定的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在調整、消化期期間,一律不再立項和開工。
(二)各類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開發區,除與高新技術項目、工業項目相配套的商品房外,一律不得上其它的商品房項目。嚴禁借高科技開發區、工業開發區名義上大型別墅項目和旅遊度假村項目。
(三)加強對外資經營房地產項目的管理,確保外資按時按量到位。利用外資經營房地產的項目,外商要在契約規定的時間內,按投資比例用外匯繳足股本金,不得在國內金融機構貸款作股金投入。所繳股本金必須按規定用在項目建設上,不得擅自抽走。
(四)嚴禁房地產企業以外的企業將流動資金以各種名義轉移到房地產項目,違者要追究領導人的責任並限期追回所挪用的資金。
三、清理房地產各項收費和地價,理順商品房價格,降低售價
各級政府要責成物價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認真清理房地產各項收費和地價,減輕房地產綜合開發的負擔。
(一)要按照省府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於制止向房地產開發企業亂收費抑制商品房價格不合理上漲的通知》(粵府辦〔1995〕83號文)要求,對房地產各項收費進行全面清理,取消各種不合理的收費,把房地產各項收費降到占開發成本的20%左右。物價部門會有關部門核價時,應相應調整其售房價格。
(二)要合理解決房地產開發中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配套設施費用分攤過重的問題。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統一確定房地產開發配套標準併合理明確建設責任,對於商業性、盈利性設施的建設應實行誰經營、誰收益、誰負責投資的原則,由有關企業合理負擔。
(三)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開發用地的地價和繳款期限,切實解決一些地區地價偏高的問題。
(四)地方政府及財稅部門應在職權範圍內合理調整房地產稅收的基數、比率和徵收方式,減輕稅負。
四、狠抓商品房促銷工作,儘快回籠資金
各級政府和銀行要密切配合,有針對性地大力開展商品房促銷工作,解決商品房滯銷問題,儘快回籠資金。
(一)由政府及有關部門牽頭,創造條件,比照有關政策和優惠條件,使部分滯銷的商品住宅轉化為微利房、解困房,由政府組織收購併出售、出租給住房困難戶。
各地可按實際情況增加安居工程建設,緩和城鎮普通居民住房困難。
(二)銀行要有選擇地開展商業銀行房地產按揭業務,啟動盤活銀行資產存量。
1.各家商業銀行在開展自營住房貸款業務時必須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自營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規定》(銀髮〔1995〕220號文)的規定。
2.目前我省各銀行自營住房貸款的發放,只限於城市居民個人購置住房。發放時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1)借款人的住房購買價格基本符合貸款銀行或其委託的國家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省統一考核的房地產估價員,所評估的價值;(2)借款人購房首期付款不低於所購買住房價格的30%;(3)借款人具有穩定的可以用於按期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收入。現階段不得對高級商業用房、豪華住宅、別墅提供個人購房按揭。
3.有條件的城市,均可開展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為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省各商業銀行要做好資金調度,優先在廣州、深圳、汕頭、珠海、東莞、中山、佛山、江門、惠州、湛江等大中城市開展此項業務。
4.為了促進商品房銷售,優先開展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城市,各商業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允許的範圍內可適當提高按揭比例和年限,並在貸款利率上給予優惠。
(三)開展按揭業務所回籠的售房資金,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首先用於歸還所欠銀行貸款;銀行對所收回的貸款套用於增加企業流動資金。
(四)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要減少辦事環節,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房地產產權登記發證工作,為商品房交易和存量房屋二次交易提供便利條件,促進流通。政府有關部門要強化服務功能,為房地產交易洽談、買賣、租賃、抵押、信貸、保險等業務提供各種便民服務。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牽頭組織搞好房地產的清理和住宅小區的配套建設,推行小區物業管理,提供優質服務,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物價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管理,取消各種不合理收費。公安、環保、環衛等部門也要加強對居民住宅區的管理,為居民創造良好的居住條件。
以上通知,各地人民政府、省各有關部門、銀行要各司其職,制定具體落實措施,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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