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關於調整商品房預售項目工程形象進度條件的通知》是一款條例章程,生效時間是2001-01-02。
【發布單位】廣東省
【發布文號】粵建房字[2001]2號
【發布日期】2001-01-02
【生效日期】2001-01-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粵建房字[2001]2號
【發布日期】2001-01-02
【生效日期】2001-01-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關於調整商品房預售項目工程形象進度條件的通知
(粵建房字[2001]2號)
(粵建房字[2001]2號)
各市、縣建委(規劃國土局),房地產管理局: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的決定,並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省商品房預售項目工程形象進度條件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1年2月1日起,《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預售商品房項目工程形象進度條件調整為:“七層以下(含本數)的商品房項目,已完成結構工程並封頂;七層以上(不含本數)的商品房預售項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結構工程”。其他各項條件不變。
二、各市、縣建委或房地產管理部門從2001年2月1日起,必須嚴格按照調整後的條件審批商品房預售項目,制止違反預售管理的行為,保護購房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