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菸草專賣管理的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菸草專賣管理的通知是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1985-12-03發布的地方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菸草專賣管理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85-12-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律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辦[1985]145號
【發布日期】1985-12-03
【生效日期】1985-12-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菸草專賣管理的通知
(穗府辦(1985)145號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保證捲菸按計畫正常流通,進一步貫徹執行《菸草專賣條例》,整頓捲菸市場,糾正我市捲菸經營中存在的多頭批發、無證經營、非法轉手倒賣等問題,根據省人民政府粵府[1985]134號文《關於加強捲菸市場管理的緊急通知》的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嚴禁無證經營捲菸批發和零售業務。菸草屬專賣品,捲菸批發業務應由市菸草公司統一經營,其它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經營批發業務。
從事捲菸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市菸草專賣管理局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能開業。領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應同時向發證部門領取《菸草專賣品準購證》,憑證到指定的批發部進貨。沒有營業執照、準購證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不得從事捲菸零售業務。
二、捲菸貨源組織、分配和調運。捲菸是國家計畫商品,由市菸草公司統一向上級公司報送計畫,並負責按時按量銜接進貨,統籌安排全市(包括郊區、轄縣)貨源。市轄區、縣菸草專賣部門(或糖菸酒公司)均應按分配計畫從市菸草公司進貨,負責當地捲菸市場供應業務。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從省(市)外購進捲菸。
凡是進口和國產捲菸,跨市、縣運輸或超量攜帶(拾條以上),進出市境均須持廣州市菸草專賣管理局簽發的《準運證》。
三、加強菸草專賣管理,整頓捲菸市場。市菸草專賣管理局、菸草公司、工商、公安、交通、銀行等部門要緊密配合,切實整頓好捲菸市場;對經營捲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經營戶及其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全面進行登記審核。凡不符合菸草專賣條例規定的,應予取締。
四、對違反《菸草專賣條例》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沒收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積極維護菸草專賣管理的有功單位和個人,應予表揚和獎勵。
以上通知,希照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向市商委反映。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