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整頓河道采砂活動的通知,是2001年1月15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整頓河道采砂活動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1年1月15日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2001]8號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2001]8號
【發布日期】2001-01-15
【生效日期】2001-02-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整頓河道采砂活動的通知
(穗府〔2001〕8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執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水利部關於加強長江中下遊河道采砂管理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0〕94號)和省水利廳、國土資源廳、交通廳、公安廳《轉發水利部、國土資源部、交通部、公安部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水利部關於加強長江中下遊河道采砂管理意見的通知》精神,加強我市河道采砂的管理,打擊非法采砂活動,市政府決定對我市河道采砂活動進行清理整頓。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成立廣州市河道采砂整頓領導小組。組長由張桂芳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鄭春海(市水利局局長)擔任;組員由陳芹芳(市礦辦副主任)、洪濤(廣州港務局副局長)、梁賞猷(市公安局處長)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水利局)。
各區、縣級市政府接到本通知後,要儘快成立本轄區內河道采砂整頓領導小組,並報市河道采砂整頓領導小組備案。
二、珠江幹流廣州河段、流溪河、增江河(以下簡稱市管河道)的采砂整頓工作,由廣州市會同沿河有關區、縣級市聯合組織實施;市轄區其他河道采砂的整頓,由所在地區、縣級市負責組織實施。
三、凡在市管河道從事采砂(包括砂石、砂金)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同時持有由市水利局核發的廣州市河道採挖許可證和由礦產部門核發的採礦許可證。申請在市管河道從事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按先到市水利局申領廣州市河道採挖許可證,後到礦產部門申領採礦許可證的程式辦理手續。現只持有其中一證,並符合採砂條件的,應於2001年2月15日前補辦相關手續。
市轄區內其他河道的采砂,由河道所在地的水利和礦產部門負責辦理河道採挖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
四、禁止無證采砂。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無證采砂或以其他方式違章采砂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采砂作業。違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未同時具備河道採挖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或雖具有河道採挖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但未按許可證載明的時間、地點、範圍、數量和方式作業的,一律視作無證采砂處理。
五、市管河道的下述區域劃定為禁止采砂區域:
(一)橋樑上下游各500米之間的區域。
(二)攔河壩上下游各2000米之間的區域。
(三)跨河電纜兩側各300米之間的區域。
(四)兩岸堤防距離堤腳100米之內的區域。
(五)流溪河除上述範圍為禁挖區域外,以下區域亦為禁挖區域:
1.河心洲下至白米埠(樁號9+110至20+080);
2.人和一中至龍塘(樁號21+390至25+170);
3.打魚莊至何莊上(樁號28+930至34+210);
4.李溪壩下至新成莊(樁號34+590至64+260);
5.沙貝村至新塘下(樁號76+850至87+680)。
六、各區、縣級市可根據省、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轄區內清理整頓河道采砂的實施辦法,要積極做好宣傳、發動和解釋工作,堅決取締非法采砂的單位和個人。
七、本通知自2001年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