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廢鋼鐵管理辦法的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廢鋼鐵管理辦法的通知》是1988年1月8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廢鋼鐵管理辦法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8-01-08
  • 生效日期:1988-01-08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辦[1988]2號
【發布日期】1988-01-08
【生效日期】1988-01-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廢鋼鐵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府辦(1988)2號一九八八年一月八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國家計委、經委、省政府已先後決定取消回收廢鋼鐵指令性計畫,不再從地方上調廢鋼鐵,鋼鐵企業所需廢鋼鐵,由企業用鋼材串換或直接與回收部門自行訂購解決。根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廢鋼鐵計畫管理體制的精神,結合我市情況,現將改革廢鋼鐵計畫管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從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取消回收上交和分配廢鋼鐵指令計畫。取消廢鋼鐵指令性計畫後,廣州鋼鐵廠、廣州合金鋼廠生產所需的廢鋼鐵,除保留一部分指導性計畫定點供應(由鋼廠直接採購)外,其餘可由物資部門採用組織訂貨,簽訂購銷契約,確立穩定供應渠道的辦法解決。回收部門廢鋼鐵的銷售,應在滿足本市鋼廠生產需要的前提下,多餘部份(或工廠不要貨)才能外銷或出口。廢鋼鐵出市、出口,仍按市政府辦公廳穗府辦〔1986〕14號檔案規定辦理。
取消廢鋼鐵指令計畫後,對廣州合金鋼廠廢鋼鐵價差補貼問題,由市計委與有關部門商定。
二、根據“先利用,後回爐”的原則,對能利用的鋼材邊角料、頭尾料,優先供應小農具和小商品生產的需要;為防止供需脫節,對磁性化工、鈦白粉、鉛合金、鐵合金、水暖、精鑄等生產使用的輕薄料、花鐵、鋼(鐵)屑等廢鋼鐵,仍保留指導性(定點供應)計畫;計畫由市計委下達,由供需雙方具體銜接。
三、國家逐年縮減我市指令性鋼材分配,市計委可根據廢鋼鐵資源情況,統籌一部分廢鋼鐵與外地串換鋼材或組織出口創匯,進口緊缺原材料。
四、取消回收廢鋼鐵指令性計畫後,原屬物資、商業系統的回收部門(含各代購點)進行回收的渠道不變。其他任何單位、個人未經市回收經營主管部門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得經營。
五、取消廢鋼鐵指令性計畫後,同時取消廣州市廢鋼鐵指令性計畫的收購和供應臨時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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