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運輸市場管理的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為加強運輸市場的管理,根據國家經委、交通部經交〔1982〕84號檔案,省政府粵府〔1984〕25號和粵府〔1984〕123號檔案的精神,結合我市的具體情況,為更好地使運輸業適應開放、改革的形勢,特作如下通知.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85]26號
【發布日期】1985-03-05
【生效日期】1985-03-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運輸市場管理的通知
(穗府(1985)26號一九八五年三月五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國家經委、交通部經交〔1982〕84號檔案,省政府粵府〔1984〕25號和粵府〔1984〕123號檔案的精神,結合我市的具體情況,為更好地使運輸業適應開放、改革的形勢,特作通知如下:
一、凡從事營業性運輸、裝卸、搬運的單位、個人、聯戶,須經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發給營業執照,併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和到交通主管部門辦理營業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營業,未經批准,不得從事營業性運輸、裝卸、搬運業務。
二、從事營業性運輸、裝卸、搬運業務的單位、個人、聯戶,必須服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交通部門和稅務部門的管理;遵守交通運輸規章制度,執行統一里程運價的收費標準;依章繳納稅款和養路費,按營業收入總額的百分之一繳交運輸管理費,個人、聯戶還要按營收額百分之一繳交工商行政管理費。另外,要辦理有關保險手續,保質、保量、按時完成運輸任務。
三、從事營業性運輸、裝卸、搬運的單位、個人、聯戶,必須統一使用市交通局擬訂由市稅務局印製發售的專用統一運輸、裝卸、搬運收款收據(印製、發售、管理辦法,由市稅局、交通局、工商局聯合制定)。
四、對從事營業性運輸、裝卸、搬運的單位、個人、聯戶,違反有關政策、規定,應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罰款的處理,情節嚴重者,要給予扣留運輸工具和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理(吊銷營業執照由工商部門執行),直至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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