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道路、水路貨運市場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1992年12月24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道路、水路貨運市場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現已失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道路、水路貨運市場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 文種:通知
  • 發文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92-12-24
  • 執行日期:1992-12-24
  • 生效日期:2002-9-2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通過整頓治理道路、水路運輸市場,我省運輸市場環境有所改善,運輸秩序有了好轉,正逐步向著開放、有序的方向發展。貨運市場的管理,經過試點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經驗和效果。但在全省範圍來講,新的貨運市場運行機制尚未形成,一些市、縣的貨運機構和為市場交易服務的貨運交易市場還未建立,壟斷倒賣貨源、強行代辦、偷漏稅費的情況仍很嚴重。為了加強貨運市場管理,建立良好的貨運秩序,使貨運市場建設更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特作如下通知
一、道路、水路貨物運輸要在國家巨觀調控指導下,逐步建立起社會主義運輸市場經濟體制,搞活流通渠道,促進貨暢其流。
二、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貨運市場的調控管理,在保質、保量、按時完成防洪、搶險、救災和戰備運輸物資的基礎上,按照組織協調和市場調節組織運輸。
(一)外貿、大宗、重點和跨省大批量運輸物資,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港站運輸物資,由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貨運機構,根據運力和運量情況進行綜合平衡、組織協調,組織承托雙方簽訂運輸契約,統籌安排鐵路、公路、水路的聯運銜接工作。
大宗(外貿、重點)運輸物資的批量,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二)其他運輸物資,實行市場調節,由承托雙方通過貨運交易市場依法自由交易,擇優運輸。
三、各種營運力量的安排,按照公有制交通專業運輸企業為主體,個體運輸經濟為補充的原則,進行合理分工。屬組織協調的運輸物資,主要由交通專業運輸企業承運;廠礦企業的車隊、船隊,除擔負本單位的物資運輸外,具備營運條件的,也可以參加社會運輸。
四、在大中城市,在交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可組建道路貨物運輸中心,負責組織、管理轄區內屬組織協調的運輸物資,並配套組建若干個貨運交易市場;其他市、縣,由交通主管部門指導,組建適當規模的貨運交易市場,為承托雙方公開交易提供服務。
廣州、湛江、汕頭市可組建水路貨物運輸中心。其他市、縣可由縣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按照一城一港的管理原則,授權當地的一個國營港務機構(港務局、所)負責水路貨物運輸的具體組織管理工作,增掛“××市、縣水路貨物運輸中心”的牌子。
五、道路、水路貨物運輸中心和授權的港務機構的業務職能是:
(一)負責貨源、運力的調查,為當地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門制訂年度交通運輸計畫和發展規劃提供資料數據;
(二)定期召開協調平衡會議,組織、平衡、協調、安排大宗(重點、外貿)物資運輸;
(三)監督、檢查國家有關道路、水路貨物運輸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實施;
(四)定期發布、傳遞運力和貨源信息,提供諮詢服務;
(五)對本市轄區內的貨運交易市場進行指導、監督;
(六)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門匯報組織協調物資運輸情況和運輸市場的動態情況;
(七)負責跨省長途運輸物資的配載;
六、貨運交易市場屬運輸服務業,主要為承托(運)雙方提供交易場地,傳遞運輸信息,開展配載服務,代辦有關業務,可按規定收取服務手續費。
七、列入組織協調範圍運輸物資的託運單位,應按規定向當地貨物運輸中心(港務機構)報送年、季、月度運輸計畫;參與運輸的運輸企業以及廠礦企業的車隊、船隊,均應按規定定期報送運力計畫。
八、物資託運單位及運輸企業應履行運輸契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壟斷、倒賣貨源,強行代辦,非法牟利。
九、所有從事營業性貨物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交通、物價部門核准的價格費率及浮動幅度標準,使用稅務部門統一規定的運輸票據。
運輸票據管理辦法,由省交通廳與省稅務局聯合制定。
十、各市可根據本通知制訂具體貫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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