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道路、水路營運車船投放額度管理辦法

《廣東省道路、水路營運車船投放額度管理辦法》是廣東省人民政府1991年3月25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道路、水路營運車船投放額度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1991年3月25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執行時間: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
註:本法規已於2004年1月2日失效
(1991年3月2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對運輸市場運力投放的巨觀調控,有計畫地發展運力,適應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營運車、船的投放,應按照公有制運輸力量為主體,私營和個體運輸力量為補充,充分發揮國營專業運輸骨幹力量的作用,有比例地發展的原則進行安排。
第三條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道路、水路營業性運輸的企業、單位、部隊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是營運車、船投放的主管機關。全省營運車、船投放的調控管理由省交通廳負責。
第五條 營運車、船的投放,實行額度計畫管理。省交通廳和各市、縣交通局應在各地政府的領導下,會同計委、經委做好調查研究和預測工作,制定下年度的營運車、船投放額度計畫。
第六條 營運車、船投放額度,是指新投入運輸市場的車、船控制額度,包括新購進和新增加的車、船,以及車、船更新後淨增的運力。
第七條 營運車、船額度計畫,應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客貨流量、流向和運力分布情況,結合道路、航道、港站設施通過能力以及車船效率、燃油供應等情況,按照合理調整運輸經濟結構、運力結構和運力布局的原則,進行編制。
第八條 全省營運車、船投放額度計畫,自下而上編制,逐級匯總上報,由省交通廳綜合平衡審定下達。其中縣內運輸部分由縣交通局負責編制;跨縣運輸部分由市交通局負責編制;跨市運輸部分,由市交通局提出初步計畫,分別報省航務管理局和省公路運輸管理局,由省航務管理局和省公路運輸管理局負責編制;道路跨省運輸部分,由省公路運輸管理局負責編制;水路跨省運輸部分,由省航務管理局按規定報交通部審定。
第九條 各市、縣交通局應在省下達的營運車、船投放額度計畫指標內,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營運車、船的投放(包括擬購置、建造車、船或將自用非營業性運輸車、船投入營業性運輸),不得越級審批,不得突破計畫指標。
第十條 未經交通主管部門批准的自行購置、建造的營運車、船,船舶檢驗、公安車輛管理、工商、運輸管理等主管部門一律不予辦理檢驗、發放牌、證等手續。
第十一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營運車、船投放額度計畫執行情況的檢查,省每半年一次,市每季度一次,必要時由省交通廳進行適當的調整。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