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關於整頓治理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的通告

《廣州市關於整頓治理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的通告》是廣州市人民政府1990年4月13日發布的通告。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0]32號
【發布日期】1990-04-13
【生效日期】1990-04-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整頓治理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的通告
(穗府(1990)32號一九九零年
四月十三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發)
為加強我市交通運輸市場的巨觀調控和管理,保護合法經營,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經濟的穩步發展。根據國家交通部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整頓治理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的有關規定精神,特作如下通告:
一、整頓治理本市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由廣州市整頓治理運輸市場辦公室具體負責,交通、航運、港口、城市客運交通等管理部門(以下統稱交通管理部門),按各自的職責範圍組織實施。
公安、稅務、工商、物價等部門,應密切配合,協同把本市整頓治理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的工作做好。
二、整頓治理的重點和要求:取締無牌無證經營;制止偷漏稅費、抬高運價和超標準收費;打擊壟斷、倒賣貨源和居間盤剝的行為;劃清企業經濟成份和改善車、船運行安全技術狀況。
三、整頓治理的範圍:凡在廣州行政區域內的道路、水路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含摩托快艇、微型汽車),旅客運,出租汽車,港口碼頭作業,搬運裝卸,以及從事車船維修、鄉鎮企業的船舶製造、聯運、運輸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含中外合作、合資、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以及非交通運輸部門和部隊、武警從事營業性運輸單位),均在這次整頓治理範圍之內。
四、整頓的辦法:凡納入整頓治理範圍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上述整頓治理的重點內容和要求做好經營資格、經營行為、繳納稅費等的自查工作,並於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一九九0年六月三十日前,按業務歸口到所在地縣以上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複查或補辦經營許可證的登記手續。
凡未領取經營許可證、技術合格證的,必須立即停止營業,直至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繼續營業。已領取有關證照的,應辦理複查登記手續。經交通管理部門審核認為符合規定的,重新發給經營許可證;不符合規定的,發給限期改正通知書;經整頓仍不符合條件的,責令停業,收回證照。如在審核登記中發現有違法行為者,應依法查處。
逾期不辦理複查或補辦經營許可證手續的,按無證經營論處。
五、交通管理部門對營業性車船運力的投放要進行綜合平衡,額度控制。今後凡需購置或更新營運車輛、船舶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先向縣以上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辦理有關購置手續。如未經交通管理部門審核批准,有關部門不得發給證照。
六、非交通運輸部門的企事業單位、部隊或武警單位自有的客、貨車和船,如參加營業性運輸的,應實行單獨核算和納入營業運輸管理,並應按規定繳納稅費。
七、為確保交通安全,村鎮渡船必須實行定渡船、定碼頭、定渡工、定載額、定規則的“五定”制度。嚴禁無證照渡船、渡工從事渡運業務。營業性運輸的水上摩托快艇,必須經船檢部門檢驗,按安全技術要求核定載客定額,駕駛人員必須經航政部門考核。對無牌無證或違章從事經營客、貨運輸的,應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人員作出處理。
微型貨車不得從事客運,不得人貨混載。違者,應依法處理。
對在車站、碼頭、賓館等公共場所出現的“拉客仔”和非法爭攬客人的,一律取締。
八、凡從事經營性交通運輸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使用經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運輸統一票證,不準用其他票據代替。違者,應依法查處。對倒賣、偽造或非法印刷運輸發票的行為,應依法嚴厲打擊。
九、本通告規定對違章行為的行政處罰,由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公安、工商、稅務、物價、勞動和港、航安全監督等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或規章的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律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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