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道路運輸行業協會

廣州道路運輸行業協會是廣州地區道路運輸行業及其相關行業的單位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廣州道路運輸行業協會
  • 公司性質:協會
  • 主要職能:編輯行業刊物和網站平台資料
  • 內設機構:會員單位約有820個
主要職能,內設機構,其他相關,協會章程,

主要職能

(一) 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溝通企業和政府管理部門的聯繫,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搞好行業管理,承辦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交辦的工作事項;
(二) 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三) 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四) 參與有關企業資質評估和行業標準的論證,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五) 開展全行業經濟技術信息的調查、收集、研究和整理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本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和標準以及行業管理立法等方面的建議。
(六) 協調會員之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關係,推動企業橫向經濟聯繫和業務交流,開展諮詢服務,為會員及時提供和通報國內外經濟技術資料和市場信息、組織專業性的交流活動,指導、幫助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為企業及有關方面服務,促進行業協調發展。
(七) 組織本行業的技術開發和業務技術培訓,推廣新技術、新工藝,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八) 加強行業經濟技術理論探討,接受政府相關部門委託組織與行業發展有關的課題研究。興辦本行業生產、技術方面的有償服務。
(九) 發展與國內外同類社團組織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推動本會各項活動的開展。
(十) 倡導行業正氣、反對不正當競爭,組織行業從業者制定有關道路運輸行業的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目的。
(十一)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行業經營的情況,加強與各部門、社會集團的聯繫,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二)編輯行業刊物和網站平台資料,傳播行業信息,宣傳企業形象。

內設機構

協會自一九九九年九月成立以來,在上級主管部門和運輸企業的大力支持下,積極開展各項業務工作。經近五年的努力,協會不斷發展壯大。目前,協會的會員單位約有820個。其中包括會長單位1個、副會長單位11個、常務理事單位59個、共71個。各區及各專業委員會屬下的會員單位如下;社團8個、駕培8個、客運73個、貨運45個、市場配載224個、搬屋5個。各區交管總站聯絡處10個、各區屬下會員單位445個、共818個。
協會屬下的會員單位又按專業分為10個委員會,計有;旅客運輸、貨物運輸、貨運市場與貨物配載、客運站場、駕駛員培訓、危險品運輸、汽車租賃、公交、旅遊包車客運、和搬屋等專業委員會。

其他相關

協會地址:廣州市廣園中路338號六樓603
郵政編碼:510180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廣州道路運輸行業協會,英文名稱:Guang-zhou Association of Highway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英文縮寫:GAHTI。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廣州地區道路運輸行業及其相關行業的單位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發揮其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為全行業的經濟發展、技術進步、科學管理、學術研究、信息交流服務,實現道路運輸現代化,更好地為國民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廣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活動地域為廣東省廣州市。
第六條本會住所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廣園中路338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溝通企業和政府管理部門的聯繫,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搞好行業管理,承辦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交辦的工作事項;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三)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四)參與有關企業資質評估和行業標準的論證,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五)開展全行業經濟技術信息的調查、收集、研究和整理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本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和標準以及行業管理立法等方面的建議。
(六)協調會員之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關係,推動企業橫向經濟聯繫和業務交流,開展諮詢服務,為會員及時提供和通報國內外經濟技術資料和市場信息、組織專業性的交流活動,指導、幫助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為企業及有關方面服務,促進行業協調發展。
(七)組織本行業的技術開發和業務技術培訓,推廣新技術、新工藝,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八)加強行業經濟技術理論探討,接受政府相關部門委託組織與行業發展有關的課題研究。興辦本行業生產、技術方面的有償服務。
(九)發展與國內外同類社團組織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推動本會各項活動的開展。
(十)倡導行業正氣、反對不正當競爭,組織行業從業者制定有關道路運輸行業的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目的。
(十一)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行業經營的情況,加強與各部門、社會集團的聯繫,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二)編輯行業刊物和網站平台資料,傳播行業信息,宣傳企業形象。
第三章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並從事道路運輸業的個體運輸業戶、專業運輸業戶(包括其分支機構)和相關行業的單位。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四)按規定辦妥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提供各項服務的優先權、優惠權;
(四)對本會各項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本會幫助解決符合本會宗旨的有關問題。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推選有責任感、在行業內資歷較深的企業代表作為會員企業代表人;會員企業代表人如因工作調動等情況難以繼續任職的,原會員單位應向秘書處提交調整報告。
(五)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六)積極參加本會所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七)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500元;
(五)客運、旅遊、租賃、駕培企業。按營運車台計:100 台以上每年會費2500元;51 台至99台每年會費2000 元;50 台以下每年會費1500元。
(六)貨運企業。普通貨物、物流。按營運車台計:100 台以上每年會費2500元;51 台至99台每年會費2000元;21 台至50台每年會費1500 元;11台至20台每年會費800元:6台至10台每年會費600元;6 台以下每年會費400元;個體運輸業戶每年會費100元;
(七)客運站場:一級站場每年會費2500 元;二級站場每年會費2000 元;三級站場每年會費1500元;
(八)貨運市場:每年會費2500元;
(九)貨運市場內配載業戶每年會費300元(如配載業戶有運輸貨車經營則按營運貨車計收會費);
(十)其他:與本運輸行業相關社團單位等每年會費2000 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會員如有嚴重損害本會利益和聲譽,嚴重違返本章程以及行業共同達成的行規行約的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因轉產、停業、破產,其會籍相應自然取消。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 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會員代表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由會員單位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理事的人數為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報告、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授權秘書處向新會員發會員證;
(八)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重大管理制度和行規行約;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全體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二)、(三)、(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 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熟悉本行業情況,熱心為本會服務,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和領導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責。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可授權秘書長簽署)。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三)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損贈;
(三)政府部門的購買服務及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出版宣傳刊物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本會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人代表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07年1月26日二屆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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