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管理辦法

《蘇州市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管理辦法》是蘇州市人民政府為加強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管理,防治揚塵污染,規範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市場秩序,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管理辦法
  • 文號:蘇府規字〔2011〕12號
  • 發文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1年11月14日
政府通知,管理辦法,

政府通知

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府規字〔2011〕12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管理,防治揚塵污染,規範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和《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從事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及其相關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是指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過程中以及建築物、構築物的修繕和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以及其他廢棄物的場外運輸。
第三條 交通運輸、市容環衛、住建、公安、財政、物價、環保、園林和綠化、水利(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運輸車輛應當具備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和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車輛密閉,應當按照市公安機關的規定,安裝側開啟平蓋式密閉廂蓋、側面防護裝置、後下部防護裝置、補盲外後視鏡等機械裝置,並經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審驗備案。
第五條 從事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的單位應當具備道路運輸經營資質,取得交通運輸部門所屬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運輸車輛應當取得道路運輸證件,車輛駕駛員具有相應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件。
第六條 從事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的單位應當向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申請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三)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運輸車輛審驗備案證明;
(四)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以及專職經營管理、安全管理人員和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證明材料。
第七條 從事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的單位,應當取得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後,方可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車輛通行證》。
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車輛的道路通行規定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條 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運輸車輛不符合密閉化運輸及安全通行技術要求的,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不予發放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發放《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車輛通行證》。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公布領取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車輛名錄。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取得《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車輛名錄。
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取得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的單位名錄。
第十條 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相關證件,按照承載限額裝載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運輸線路、時間行駛,運輸至核准的儲運消納場所,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泄漏、撒落、飛揚。
第十一條 從事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的單位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帳,定期向相關部門上報數據信息。
第十二條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車輛管理進行聯合執法。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管理許可權,對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市場實施統一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車輛信息平台,並與市市容環衛、交通運輸、住建等部門共享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車輛運行信息。
第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經營的,由交通運輸部門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未取得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擅自運輸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對運輸單位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運輸車輛沿途泄漏、拋撒,或者車輪帶泥行駛污染道路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交通運輸、市容環衛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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