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安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安全管理的通告是一項由最高分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安全管理的通告
  • 文號: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
  • 時間: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發布令,通告內容,

發布令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安全管理的通告》已經2010年4月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韓正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通告內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公布)
為確保2010年上海世博會順利舉辦,根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本市促進和保障世博會籌備和舉辦工作的決定》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會籌備和舉辦前後,對本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統稱建築渣土)運輸安全管理採取如下措施:
一、建築渣土運輸車輛除應當符合本市《建築垃圾車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DB31/T398-2007)的規定外,還應當安裝符合市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規定的轉彎信號、語音提示裝置。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運輸車輛不得承運建築渣土。
二、建築渣土運輸車輛少於20輛的運輸單位,不得從事建築渣土運輸作業。
建築渣土運輸車輛駕駛員應當具備3年以上駕駛大型車輛的經歷,並經綠化市容、公安交通和交通港口管理部門組織的建築渣土運輸安全專項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三、建築渣土運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從事建築渣土運輸的車輛不符合本通告規定要求的;
(二)從事建築渣土運輸的駕駛員不符合本通告規定要求的。
建築渣土運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擅自傾倒、堆放、處置建築渣土或者承運未取得處置證的建築渣土;
(二)運輸建築渣土未使用密閉機械裝置;
(三)運輸車輛超載運輸建築渣土。
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在30日內被處罰3次以上的,由市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吊銷其建築渣土運輸許可證。
四、發生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建築渣土運輸車輛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1次或者主要責任2次的,不得從事建築渣土運輸。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累計造成3人以上死亡,建築渣土運輸車輛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由市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吊銷該駕駛員隸屬建築渣土運輸單位的建築渣土運輸許可證。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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