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關於加強本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的通告

為了加強對本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簡稱渣土垃圾)處置的管理,維護城市環境衛生,根據《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出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關於加強本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的通告
  • 發布日期:1995-09-28
【發布單位】809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09-28
【生效日期】1995-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關於加強本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的通告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為了加強對本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簡稱渣土垃圾)處置的管理,維護城市環境衛生,根據《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通告如下:
一、產生渣土垃圾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上海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向渣土管理部門辦理渣土垃圾排放處置計畫申報手續。施工單位應當配備管理人員,對渣土垃圾的處置實施現場管理,並如實填報《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日報表》。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實施現場管理、填報《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日報表》的,由渣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承運渣土垃圾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按照渣土垃圾排放處置計畫,將渣土垃圾卸在指定的受納場所。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未按規定申報即擅自處置渣土垃圾或承運者任意傾倒渣土垃圾的,由渣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每噸100元處以罰款;污損環境的,按每噸200元處以罰款,並由渣土管理部門取消違章車(船)三個月承運渣土垃圾的資格,責令承運者到指定地點清運其任意傾倒量10倍的渣土垃圾;情節嚴重的,對承運者,由渣土管理部門取消違章車(船)承運渣土垃圾的資格;對違章車輛及其駕駛員,由渣土管理部門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依法弔扣一個月以內行駛證和駕駛證;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由渣土管理部門移送建築業管理部門責令其停工整改。
三、建設工程或低洼地、廢溝浜、灘涂等需要回填渣土垃圾的,有關單位應向渣土管理部門辦理申請審核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申請審核手續,擅自受納渣土垃圾的,由渣土管理部門責令其補辦有關手續,沒收其非法所得,並按每噸100元處以罰款。
四、渣土垃圾受納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配備管理人員,對渣土垃圾的受納情況實施現場管理,並如實填報《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日報表》。未按規定實施現場管理,造成渣土垃圾任意傾倒、排放的,渣土管理部門除對承運者實施處罰外,可對受納場所的管理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定如實填報《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日報表》的,由渣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公民有權制止違反本通告的行為,並有權向渣土管理部門舉報。
對舉報有功者,渣土管理部門可按照處罰金額的10%-30%給予獎勵。
六、本通告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市過去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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