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辦法》在2007.08.21由福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08.21
- 實施時間:2007.10.01
經2007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福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規劃區範圍內處置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統稱建築垃圾)處置是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淤泥、余渣及其它廢棄物的排放、中轉、運輸、回填和消納活動。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處負責。規劃、建設、國土、公安、交通、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各區城市管理執法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建築垃圾處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項目的建設或施工單位處置建築垃圾的,應當委託具有建築垃圾準運資格的企業運輸。未取得建築垃圾準運資格的企業和個人不得從事建築垃圾運輸活動。
第五條 申請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渣土運輸企業法人資格;
(二)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三)取得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許可;
(四)運輸車輛總載重量不少於400噸,機動保潔車不少於2輛,沖洗車不少於1輛;
(五)運輸車輛在本市登記報牌,車況完好,車型、裝備等符合要求,並安裝GPS定位系統;
(六)有與車輛規模相適應的專用停車場所;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具備上述條件的企業應當向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材料。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請的企業頒發建築垃圾準運證。
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應當將核發建築垃圾準運證情況向社會公示。
第六條 取得建築垃圾準運資格的渣土運輸企業需運輸建築垃圾的,應當與建設或者施工單位簽訂建築垃圾(渣土)承運契約。並持承運契約向市城市管理執法局申領腳踏車運輸卡,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
建築垃圾運輸卡按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數量發放,一車一卡。建築垃圾運輸卡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建築垃圾準運證號碼;
(二)建築垃圾的種類、數量;
(三)運輸車輛類型、號碼;
(四)運輸車輛行駛路線和時間;
(五)卸放建築垃圾的指定地點。
前款第(四)項內容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
第七條 建設施工場地應當設定規範的淨車出場設施,運輸渣土的車輛離開施工場地前應當沖洗車輛,淨車出場。
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應當定期清潔保養,保持車況完好。符合建築垃圾運輸要求。鼓勵推廣使用符合要求的大型運輸車輛,限制並逐步淘汰中小型、陳舊破損的運輸車輛。
運輸車輛應當適量裝載,隨車攜帶建築垃圾運輸卡,並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運輸途中不得泄漏、遺撒。
第八條 工程建設或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標準繳納城市建築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 建築垃圾受納場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和有關規定,按照就近適用的原則統一設定,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統一管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定建築垃圾受納場。
第十條 建築垃圾受納場應當配備相應的碾壓、降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出入口道路應當硬化並設定規範的淨車出場設施。
第十一條 建設工地、規劃開發用地需要受納建築垃圾回填基坑、窪地的,應向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提出申請,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統一安排調劑。
第十二條 未取得建築垃圾準運資格的單位或個人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運輸渣土的車輛離開施工場地未沖洗車輛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責令施工企業改正,限期清洗路面,按每車次處以2000元罰款,並可暫扣違法運輸車輛。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責令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補繳,並按工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予以處罰,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責令改正,暫扣運輸車輛,並予以處罰;
(一)運輸車輛未取得運輸卡進行運輸、傾倒的,每車次處2000元罰款;運輸車輛未隨車攜帶運輸卡的,處500元罰款;
(二)運輸車輛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的,處以100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罰款;
(三)未使用密閉車輛運輸建築垃圾的,處5000元罰款;
(四)車輛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造成路面污染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路面嚴重污染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受污染的路面,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責令運輸企業限期清洗。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設立受納場受納建築垃圾,單位設立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處1萬元罰款;個人設立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處3000元罰款。
第十七條 取得建築垃圾準運證的運輸企業所屬車輛腳踏車月累計3次受到行政處罰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對該企業予以黃牌警告;腳踏車月累計5次受到行政處罰的,暫停該企業建築垃圾準運資格三個月;企業月累計受罰車輛達到10輛或者腳踏車累計10次受到行政處罰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取消該企業建築垃圾準運資格。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有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各縣(市)參照本辦法規定施行。市人民政府於2004年12月20日頒發的《福州市市區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辦法》(榕政[2004]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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