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建築垃圾處置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和《福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二十七條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於2007年8月21日頒布的《福州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辦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17年8月1日
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全文

福州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築垃圾處置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和《福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規劃區範圍內處置建築垃圾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建築垃圾處置是指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拆除、清理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淤泥、余渣、泥漿及其他垃圾的排放、中轉、運輸、回填和消納活動。
第三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規劃區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道路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建築垃圾處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單位或個人處置建築垃圾的,應當委託具有建築垃圾準運資格的企業運輸。個人和未取得建築垃圾準運資格的企業不得從事建築垃圾運輸活動。
第五條申請從事建築垃圾(渣土)運輸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運輸企業法人資格;
(二)取得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許可;
(三)自有不少於10輛符合本市建築垃圾專用運輸車輛技術規範的智慧型環保建築垃圾車,機動保潔車不少於2輛,沖洗車不少於1輛;
(四)運輸車輛在本市登記報牌,車況完好,車型、裝備等符合要求;
(五)有與車輛規模相適應的專用停車場所;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七)五年內未被記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體記錄。
第六條申請從事建築垃圾(二次裝修垃圾)運輸的,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四)、(五)、(六)、(七)項規定的條件,且有不少於5輛符合本市輕型自卸專用運輸車輛技術規範的智慧型環保建築垃圾車,機動保潔車不少於1輛,沖洗車不少於1輛。
第七條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稱的本市建築垃圾專用運輸車輛技術規範和輕型自卸專用運輸車輛技術規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布實施。
第八條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應當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材料。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向申請的企業頒發建築垃圾準運證,並按企業運輸車輛數量配發運輸標識,一車一標識,標識上載明建築垃圾準運證號碼及運輸車輛類型、號碼等。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核發建築垃圾準運證情況向社會公示。
第九條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取得準運證後增加的運輸車輛應當符合第五條、第六條相關規定,並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增加配發運輸標識;運輸車輛報廢或者轉讓的,應當到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運輸標識註銷或者變更手續。
第十條取得建築垃圾準運資格的運輸企業需要運輸建築垃圾的,應當提供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簽訂的建築垃圾承運契約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以及運輸企業三方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並向運輸企業配發車輛運輸單,運輸單記載下列事項:
(一)建築垃圾的種類、數量;
(二)運輸車輛行駛路線和時間;
(三)卸放建築垃圾的指定地點。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需經過限行道路的,運輸企業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市區臨時通行證。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加強監管,對信譽優良的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給予扶持,對違法失信企業依法予以限制。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運輸企業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密閉性能、車容車貌等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規範要求的車輛撤銷運輸標識;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不得從事建築垃圾運輸。
第十二條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所屬運輸車輛及其駕駛員的管理,建立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和駕駛員的動態管理制度,並實時將相關信息錄入資料庫,與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全市建築垃圾處置監控平台共享信息。
第十三條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的下列運輸車輛禁止在市區辦理過戶手續: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車輛;
(二)違法行為未處理的車輛;
(三)記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體記錄的車輛。
第十四條建設施工場地應當設定規範的淨車出場設施,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離開施工場地前應當沖洗車輛,淨車出場。
運輸車輛應當適量裝載,隨車攜帶建築垃圾運輸單,並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運輸途中不得泄漏、遺撒。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定期清潔保養,保持車況完好,符合建築垃圾運輸要求。
第十五條建築垃圾消納場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和有關規定,按照就近適用的原則統一設定,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管理,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管、調劑使用。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定建築垃圾消納場。
第十六條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配備相應的碾壓、降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出入口道路應當硬化並設定規範的淨車出場設施。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需要消納建築垃圾回填基坑、窪地的,應當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調劑使用。
消納建築垃圾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應當指派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按照方便居民和利於保潔的原則,組織小區物業或村(居)民委員會設定二次裝修垃圾臨時堆放點或者收集容器。臨時堆放點應當圍蔽,並設專人管理。
第十九條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對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在資金等方面給予扶持。
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市政工程設施、園林綠化設施等項目應當優先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鼓勵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工程項目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使用可現場回收利用的建築垃圾。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將建築垃圾交給無準運證運輸企業或個人處置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對施工單位處10萬元罰款,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處3萬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離開施工場地未沖洗車輛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施工企業改正,限期清洗路面,並承擔清洗費用,同時按每車次處以2000元罰款,可依據有關法規規定暫扣運輸車輛。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據有關法規規定暫扣運輸車輛,並處以罰款;對受污染的路面,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運輸企業限期清洗,並承擔清洗費用:
(一)未經批准運輸建築垃圾的,處3萬元罰款;
(二)運輸車輛未取得運輸單進行運輸、傾倒的,每車次處5000元罰款;
(三)運輸車輛未密閉運輸建築垃圾的,每車次處1萬元罰款;
(四)運輸過程滴、撒、漏的,依據有關規定處5萬元罰款;
(五)未按指定地點卸放建築垃圾的,處3萬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立消納場消納建築垃圾,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清理,恢復原狀,並依法處以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可代為清理,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運輸車輛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作出處罰的部門將該車及駕駛員記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體記錄,且該車駕駛員不得從事建築垃圾運輸活動,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配發建築垃圾運輸單,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市區臨時通行證:
(一)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駕駛員發生一次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一個月內因遮擋號牌、污損號牌、未懸掛或不按規定懸掛號牌、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駛入二環路高架橋、在學校門口發生交通違法行為、占用非機動車道行駛、遇人行橫道線不避讓行人(或者非機動車)、非法改裝車輛或者人為禁止(破壞)衛星定位系統被處罰2次以上。
第二十五條運輸企業有下列情節特別嚴重的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作出處罰的部門將該運輸企業記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體記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採取禁入措施,撤銷該企業準運資格,三年內不予核准其許可:
(一)一年內所轄運輸車輛有2輛以上發生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所轄運輸車輛腳踏車月累計受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處罰10次以上,或者因遮擋號牌、污損號牌、未懸掛或不按規定懸掛號牌、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駛入二環路高架橋、在學校門口發生交通違法行為、占用非機動車道行駛、遇人行橫道線不避讓行人(或者非機動車)、非法改裝車輛的違法行為,腳踏車月累計受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5次以上;
(三)所轄運輸車輛單月有10輛以上記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體記錄。
第二十六條市容環境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於2007年8月21日頒布的《福州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辦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同時廢止。

解讀

一、制定的必要性
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是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重要環節,我市於2007年頒布的《福州市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7號,以下簡稱原《辦法》),從規範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的角度出發,在全國較早實行建築垃圾運輸準入制和市場化運作,在當時對規範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建設規模的不斷擴大,建築垃圾的產生量逐年增長,因執法監管不力、無固定建築垃圾消納場等原因,建築垃圾市場亂象嚴重,建築垃圾亂卸倒、運輸車輛未淨車出場、沿途滴灑漏、交通違法等問題較為突出。而原《辦法》在管理措施、處罰力度等方面與現有建築垃圾的管理需求的不適應性逐步凸顯出來。市委市政府對建築垃圾管理高度重視,2017年1月出台了《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嚴厲打擊渣土處置違法行為的通告》,重拳整治建築垃圾處置管理亂象。為進一步構建宜居生態環境,推進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建立健全建築垃圾運輸市場主體和運輸車輛準入標準,健全我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長效機制,重新制定《福州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辦法》成為當務之急。
二、主要內容說明
(一)明確了建築垃圾處置管理體制(第三條)
為了確保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落實到位,《辦法》第三條建立了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為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部門及鄉鎮(街道)協作配合的多層次建築垃圾管理體制,即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設、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配合做好建築垃圾處置管理工作。
(二)調整了建築垃圾運輸許可條件(第五條、第六條)
1.降低了建築垃圾(渣土)運輸企業車輛數量的準入條件。為了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本參與我市建築垃圾(渣土)的運輸市場公平競爭,將原《辦法》對申請的運輸企業要求的“運輸車輛總載重量不少於400噸”修改為“自有不少於10輛智慧型環保建築垃圾運輸車”,同時要求申請的運輸企業“五年內未被記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體記錄”。
2.增加了對二次裝修建築垃圾運輸的準入條件。多年來我市二次裝修建築垃圾管理較為薄弱,亂倒現象屢禁不止,個體從事二次裝修建築垃圾運輸的車輛有1000多部,都未經審批。為了有序規範二次裝修建築垃圾運輸市場,《辦法》第六條規定了從事二次裝修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的條件,除運輸車輛不少於5輛智慧型環保建築垃圾運輸車和機動保潔車不少於1輛外、其它條件與建築垃圾(渣土)運輸企業的申請準入資質要求相同。
(三)強化了對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的管理(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1.《辦法》第十一條要求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綜合評價體系,加強監管,對信譽優良的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給予扶持,對違法失信企業依法予以限制。
2.《辦法》第十二條要求建築垃圾運輸企業自身應當加強所屬運輸車輛及其駕駛員的管理,建立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和駕駛員的動態管理制度,並實時將相關信息錄入資料庫與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建立的全市建築垃圾處置監控平台共享信息。
3.為加大對建築垃圾運輸企業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的舊式淘汰車輛、違法行為未處理的車輛,以及記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體記錄的車輛禁止在市區辦理過戶手續。
(四)規範了建築垃圾消納調劑和管理工作(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根據今年1月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福州市建築垃圾綜合管理提升實施方案>的通知》(榕委辦發〔2017〕1號)中關於“將五城區和市區周邊的高新區、閩侯縣、長樂市、連江縣、永泰縣範圍內消納建築垃圾直接由市城管委統一安排調劑”的要求,《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建築垃圾消納場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設定,所在地縣(市)區政府統一管理,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調劑;第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需要消納建築垃圾回填基坑、窪地的,應當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調劑。消納建築垃圾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應當指派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五)強調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第十九條)
為了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建築垃圾綜合利用工作,推動建築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辦法》第十九條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對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在資金等方面給予扶持。對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市政工程設施、園林綠化設施等項目應當優先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鼓勵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工程項目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使用可現場回收利用的建築垃圾。
(六)建立了建築垃圾運輸企業退出機制(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為了加大對失信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和駕駛員的懲戒力度,《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駕駛員發生一次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個月內人為原因被處罰2次以上的,由作出處罰機關將違法運輸車輛及駕駛員記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體記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配發建築垃圾運輸單,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市區臨時通行證。《辦法》第二十五條還規定了運輸企業所轄車輛一年內有2輛以上發生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所轄運輸車輛腳踏車月累計受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處罰10次以上、腳踏車月累計受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5次以上、運輸企業單月有10輛以上記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體記錄等行為之一的,由作出處罰的部門將該運輸企業記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體記錄,並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採取禁入措施,撤銷該企業準運資格,三年內不予核准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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