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房屋拆遷基地空置房屋、建築工地臨時宿舍和臨時改建宿舍安全管理的通告》已經2010年4月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房屋拆遷基地空置房屋、建築工地臨時宿舍和臨時改建宿舍安全管理的通告
- 文種:通告
- 時間:2010年04月15日
- 文號: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
通告,具體信息,
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
市長 韓正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房屋拆遷基地空置房屋、建築工地臨時宿舍和臨時改建宿舍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公布)
具體信息
為了確保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順利舉行,根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本市促進和保障世博會籌備和舉辦工作的決定》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會舉辦期間,對本市的房屋拆遷基地空置房屋、建築工地臨時宿舍和臨時改建宿舍採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房屋拆遷基地內的空置房屋不得住宿。
房屋拆遷基地的拆遷人或者其委託的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對房屋拆遷基地內原住戶已搬遷的空置房屋採取關閉、封閉等措施,並定期巡查。發現在空置房屋內住宿或者在房屋拆遷基地內搭建臨時窩棚住宿的,應當勸其搬離;對不聽勸阻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二、建築工地內的臨時宿舍不得用於非本工地工作人員住宿。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將住宿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信息每周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三、閒置廠房、倉庫等非居住房屋臨時改建的宿舍(以下簡稱臨時改建宿舍)的房屋產權人,應當按照本市相關規定辦理手續後,方可出租給與本市企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契約或者勞務契約的來滬務工人員。
臨時改建宿舍的房屋產權人應當登記住宿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信息,並將登記信息每周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對下列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實施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關閉、封閉職責的或者將臨時改建宿舍出租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住宿的,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責令房屋拆遷基地的拆遷人或者臨時改建宿舍的房屋產權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建築工地內的臨時宿舍有非本工地工作人員住宿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建築施工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登記、報備住宿人員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本通告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