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刀具安全管理的通告

為了確保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順利舉行,根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本市促進和保障世博會籌備和舉辦工作的決定》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會舉辦期間,對刀具採取特別管理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刀具安全管理的通告
  • 文號: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
  • 發布部門:上海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發布令,通告內容,

發布令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刀具安全管理的通告》已經2010年4月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韓正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通告內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刀具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公布)
為了確保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順利舉行,根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本市促進和保障世博會籌備和舉辦工作的決定》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會舉辦期間,對刀具採取特別管理措施:
一、本通告適用於管制刀具、陶瓷刀、菜刀、大型水果刀、工藝品刀、銼刀等危險性刀具。
二、禁止銷售陶瓷刀,禁止攜帶陶瓷刀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對管制刀具實施管理。
三、對管制刀具、陶瓷刀以外的菜刀、大型水果刀、工藝品刀、銼刀等其他危險性刀具(以下簡稱危險性刀具)實行定點銷售制度。
危險性刀具銷售單位向所在地的區、縣商務部門申領《上海世博會期間刀具銷售定點單位》證後方可銷售。刀具銷售定點單位的名錄由市商務部門向社會公布。
四、刀具銷售定點單位應當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明確安全管理責任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技術防範設施。
五、危險性刀具實行實名購買和銷售登記制度。刀具銷售定點單位應當查驗購買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單位證明,登記購買人身份信息、單位名稱、購買刀具的品種和數量等情況,並將登記情況每周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六、刀具銷售定點單位不得向行為異常或者精神異常人員以及未成年人出售危險性刀具,發現行為異常或者精神異常人員購買危險性刀具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攜帶危險性刀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攜帶人應當採取防護措施。
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的管理人員發現攜帶危險性刀具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應當告知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拒不改正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八、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所持有的刀具。
九、違反刀具禁售或者定點銷售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予以取締,沒收非法銷售的刀具,並可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十、刀具銷售定點單位未按照規定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明確安全管理責任人員或者配備必要的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的,由商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商務部門取消其刀具銷售定點單位資格。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本通告規定予以處理:
(一)攜帶陶瓷刀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的,沒收陶瓷刀,並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攜帶危險性刀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未採取防護措施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三)刀具銷售定點單位未履行查驗、登記或者備案義務的,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刀具銷售定點單位向行為異常、精神異常人員以及未成年人銷售危險性刀具,或者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十二、本通告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