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養犬管理的通告

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會議通過,2010年3月21日開始實行的養犬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養犬管理的通告
  • 通過時間:2010年3月15日
  • 試試時間:2010年3月2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通知,全文,

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養犬管理的通告》已經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韓正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全文

(2010年3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公布)
為了確保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順利舉行,根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本市促進和保障世博會籌備和舉辦工作的決定》,市政府決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會籌備和舉辦期間對本市的養犬行為採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上海世博村區域內禁止養犬。
二、禁止攜帶犬進入下列特定區域和公共場所:
(一)上海世博會園區;
(二)人民廣場地區、陸家嘴金融貿易區、外灘風景區、徐家匯廣場地區、五角場地區、豫園商城地區、新天地地區等區域;
(三)體育場(館)、展覽館、圖書館、賓館、飯店、商場、軌道交通車站、候車(船)室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
前款第(二)項所列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三、攜帶犬外出,應當束以犬鏈(大型犬還應當佩戴嘴套),由成年人牽領,並主動避讓老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四、攜帶犬外出,應當隨身攜帶清潔工具,及時清除犬排泄的糞便。
五、養犬人應當為所養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確保所養犬處於有效免疫狀態。
六、對咬傷多人或者其他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立即報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並將犬送往指定地點限期留驗。
七、鼓勵市民向公安、動物防疫、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舉報違反本通告規定的養犬行為。
八、對下列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由公安部門、動物防疫部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實施處罰:
(一)違反第二條關於攜帶犬進入特定區域和公共場所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條關於攜帶犬外出採取防護措施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條關於清除犬糞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五條關於為犬免疫規定的,由動物防疫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養犬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公安部門。
(五)違反第六條關於及時報告和留驗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九、飼養以及攜帶執行安保任務的犬、導盲犬等特殊用途犬進入特定區域和公共場所,不受本通告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限制。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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