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區犬類管理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城區犬類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 第101號)、《安徽省犬類管理辦法》(皖政〔1987〕9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為進一步加強城區犬類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 第101號)、《安徽省犬類管理辦法》(皖政〔1987〕9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城區犬類管理實行政府部門監管、飼養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市公安、農業、衛生、城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分工,做好犬類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門負責收容處置流浪犬,捕殺處置狂犬、攻擊性犬,處理犬只擾民、傷人引起的治安案件。
(二)農業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疫苗的供應、預防接種、登記以及《犬類免疫證》、免疫標牌的發放;
(三)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疫苗的供應、預防接種、登記和狂犬病人的診治;
(四)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因養犬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和無照售犬行為的查處。
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以及業主委員會等協助做好犬類管理工作。
鼓勵社會公眾對養犬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定養犬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管理部門舉報。
二、本市城區為限制養犬區。限養區內,有合法身份證明、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固定住所的居民,在為犬只辦理免疫接種取得《犬類免疫證》和免疫標牌後,一戶可飼養一隻小型觀賞犬。盲人和肢體重殘人每人限養1隻導盲犬或扶助犬。
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等犬類。烈性犬、大型犬等禁止飼養犬類的分類,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市農業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三、飼養人應規範養犬、文明養犬,不得危害他人安全,不得擾亂公共秩序,不得損害市容環境。飼養犬只必須圈養,嚴禁放養。攜犬外出,應束犬鏈、掛免疫標牌、由成年人牽領。不得攜犬進入機關、學校、醫院、博物館、圖書館、體育場館、影劇院、商場以及其他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公共場所,不得攜犬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犬只戶外排泄的糞便,飼養人應立即清除。犬只傷害他人的,飼養人應立即將受傷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並依法承擔責任。
四、對城區流浪犬實行收容管理。市公安部門設立流浪犬收容站,負責收容市民主動送交放棄飼養的犬只、捕捉的流浪犬、以及沒收的未按規定飼養的犬只。對於收容的符合條件的犬只,可由市民領養,領養人領養時應同時攜犬進行免疫接種,領取《犬類免疫證》和免疫標牌。
五、各級各部門要廣泛宣傳犬類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戶曉。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組織要通過廣泛宣傳、制定文明公約、參與調處糾紛等方式,積極參與、配合城區犬類管理工作。
六、公安部門應當嚴格執行限養區內犬類管理“三個一律”原則:對烈性犬、大型犬等禁止飼養的犬只一律予以收容;對戶外未束犬鏈、未掛免疫標牌的流浪犬一律予以收容;對狂犬一律予以捕殺。
七、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飼養人,由公安、農業、衛生、城管、工商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查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犬類管理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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