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安全檢查特別措施的通告

為了確保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順利舉行,根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本市促進和保障世博會籌備和舉辦工作的決定》,市政府決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會舉辦期間,實施下列安全檢查特別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安全檢查特別措施的通告
  • 施行時間: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 提出單位:市政府
  • 性質:政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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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5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安全檢查特別措施的通告》已經2010年4月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韓正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關於實施安全檢查特別措施的通告

(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5號公布)
一、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職務過程中,經表明身份,可以對可疑的人員、物品和車輛實施安全檢查。
二、民用機場、鐵路車站、長途汽車站、客貨運碼頭、軌道交通車站等公共運輸站點的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統稱交通站點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定安全檢查設備,配備安全檢查人員,對進入的人員、物品和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拒絕接受檢查的,交通站點運營單位應當阻止其進入。
三、公車、長途客運車、旅遊觀光車、渡輪等交通工具的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統稱交通工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本市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拒絕接受檢查的,交通工具運營單位應當拒絕其乘坐交通工具。
四、郵政企業和其他提供快遞服務的企業(以下統稱寄遞企業)應當依法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如實登記寄遞物品和寄件人信息;對寄往上海世博會園區的物品,還應當查驗寄件人有效身份證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檢查。寄件人拒絕接受驗視檢查的,寄遞企業不予收寄。
五、交通站點運營單位、交通工具運營單位、寄遞企業發現攜帶、寄遞槍枝彈藥、管制刀具、陶瓷刀以及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等物品(目錄詳見附屬檔案)或者疑似上述物品的,除採取阻止進入、禁止乘坐交通工具或者不予收寄的措施外,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本通告予以處罰:
(一)交通站點運營單位、交通工具運營單位、寄遞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安全檢查的,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交通站點運營單位、交通工具運營單位、寄遞企業未按照規定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或者履行報告義務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逃避或者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人員,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七、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舉報非法攜帶、寄遞目錄所列物品的行為。
八、本通告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屬檔案

禁止非法攜帶、寄遞的物品目錄
一、槍枝、軍用或者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一)公務用槍:手槍、步槍、衝鋒鎗、機槍、防暴槍等。(二)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三)其他槍枝:樣品槍、道具槍、發令槍等。(四)軍械、警械、警棍等。(五)國家禁止的槍枝、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六)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二、爆炸物品類:(一)彈藥:各類炮彈和子彈等。(二)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等。(三)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四)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三、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
四、陶瓷刀。
五、易燃易爆物品:以燃燒為主要特徵的氫氣、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液化石油氣、氧氣、水煤氣等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汽油、煤油、柴油(閃點≤60℃的)、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釋劑)、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製品等易燃液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片、油紙及其製品等易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濕易燃物品;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六、毒害品:氰化物、汞(水銀)、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七、腐蝕性物品:鹽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硫酸、硝酸、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或者注有鹼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蝕品。
八、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寄遞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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