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3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07〕61號印發《六安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徵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6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徵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07〕61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7年9月3日
- 施行時間:2007年9月3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徵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六政辦〔2007〕6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六安開發區、葉集試驗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六安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徵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7年8月17日市政府第37次市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六安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徵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7年8月17日市政府第37次市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九月三日
暫行辦法
六安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徵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的徵集、使用、管理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規定,結合六安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是指為了保障在六安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且未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按照個人、集體、政府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籌集的專項資金。
六安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以下簡稱“資金”)實行市級統籌。
第三條 金安區、裕安區、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屬經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根據政府的征地計畫和當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收支情況,於每年9月底前編制下年度資金預算草案,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初審、市財政部門審核後,按預算編製程序報經批准後執行。
資金預算一經批准下達,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准的預算執行。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在商業銀行設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專用核算賬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用於資金的接收和撥付。
財政專戶接收的資金包括從國庫劃入的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收入、村(組)集體出資部分和政府出資部分的資金及其他收入,該賬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個人自願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其本人到所在區經辦機構辦理參加養老保險審核、確認手續後,到市地稅局征管分局申報繳納。
具體繳費標準,由被征地農民個人在《六安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六政[2006]27號)第八條確定的標準中自願選擇。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代扣應由村(組) 集體出資部分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並在代扣後的次月10日前,將代扣資金解繳市地方稅務局入國庫,同時附分宗、分筆清單。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繳納情況,分宗、分筆出具徵收票據。
市國土資源局在代扣應由村(組) 集體出資部分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時,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監製的《安徽省行政事業單位往來結算收據》。
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按月將地稅部門徵收繳入國庫的由被征地農民個人及村(組)繳納的養老保險資金轉入財政專戶;根據資金支出進度,負責將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中應由政府出資的部分及時轉入市財政專戶;負責管理財政專戶資金收支運行;監督經辦機構的支出執行情況。
第八條 經辦機構按批准的資金支出預算,按月提出用款計畫,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初審、市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市財政部門將資金分別撥付至各區財政專戶。
第九條 經辦機構應嚴格按規定支付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金,並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十條 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調劑和挪用。
第十一條 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告資金收支和結餘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經辦機構應按季與財政、地稅、人民銀行等部門對賬,做到賬賬相符,賬款相符。
第十二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對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不定期地向相關部門通報資金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審計部門要不定期地對資金收支和結餘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 各縣及葉集試驗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是指為了保障在六安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且未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按照個人、集體、政府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籌集的專項資金。
六安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以下簡稱“資金”)實行市級統籌。
第三條 金安區、裕安區、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屬經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根據政府的征地計畫和當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收支情況,於每年9月底前編制下年度資金預算草案,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初審、市財政部門審核後,按預算編製程序報經批准後執行。
資金預算一經批准下達,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准的預算執行。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在商業銀行設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專用核算賬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用於資金的接收和撥付。
財政專戶接收的資金包括從國庫劃入的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收入、村(組)集體出資部分和政府出資部分的資金及其他收入,該賬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個人自願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其本人到所在區經辦機構辦理參加養老保險審核、確認手續後,到市地稅局征管分局申報繳納。
具體繳費標準,由被征地農民個人在《六安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六政[2006]27號)第八條確定的標準中自願選擇。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代扣應由村(組) 集體出資部分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並在代扣後的次月10日前,將代扣資金解繳市地方稅務局入國庫,同時附分宗、分筆清單。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繳納情況,分宗、分筆出具徵收票據。
市國土資源局在代扣應由村(組) 集體出資部分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時,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監製的《安徽省行政事業單位往來結算收據》。
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按月將地稅部門徵收繳入國庫的由被征地農民個人及村(組)繳納的養老保險資金轉入財政專戶;根據資金支出進度,負責將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中應由政府出資的部分及時轉入市財政專戶;負責管理財政專戶資金收支運行;監督經辦機構的支出執行情況。
第八條 經辦機構按批准的資金支出預算,按月提出用款計畫,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初審、市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市財政部門將資金分別撥付至各區財政專戶。
第九條 經辦機構應嚴格按規定支付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金,並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十條 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調劑和挪用。
第十一條 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告資金收支和結餘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經辦機構應按季與財政、地稅、人民銀行等部門對賬,做到賬賬相符,賬款相符。
第十二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對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不定期地向相關部門通報資金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審計部門要不定期地對資金收支和結餘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 各縣及葉集試驗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