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7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以六政〔2012〕29號印發《關於促進全市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切實減輕企業稅費負擔、大力扶持中小微型企業、促進企業多渠道融資、大力促進企業轉型升級、加強企業幫扶工作5部分33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全市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實施意見
- 發布時間:2012年4月27日
- 目的:促進企業多渠道融資
- 工作號:六政〔2012〕29號
發布信息
意見全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中小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一系列政策和省政府《關於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若干意見》(皖政〔2012〕50號)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努力緩解當前制約經濟發展,特別是中小微型企業面臨的突出問題,保持全市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切實減輕企業稅費負擔
(一)認真落實國家結構性減稅政策。2012年,暫緩調整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標準,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按許可權報批後予以減免;對因不可抗力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受到較大影響的企業,或者當期貸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企業,可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手續,幫助企業解決暫時困難;暫緩徵收河道灘地臨時占用補償費、鐵路護路聯防費。相關費用除省承擔的部分外,由市縣財政分擔。
(二)2012年,允許困難企業緩繳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緩繳期限暫定6個月;參保企業醫療保險費降低30%,參保企業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率降低50%;按不低於上年失業保險基金結餘額的50%支付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補貼;對參保企業人均工資低於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按企業實際工資總額核定。
(三)清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嚴禁任何政府部門指定中介機構為企業服務或擅自增加收費性服務項目。對於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研究逐步轉由地稅部門徵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凡收費標準有上下限的,最高按下限的50%收取。對企業貸款涉及的房地產評估、登記收費,繼續執行六政辦〔2006〕55號檔案,實行單證最高限價;企業抵押期滿,繼續利用同一抵押物作抵押貸款並委託原中介機構再次評估的,其收費不超過前次收費總額的20%。
二、大力扶持中小微型企業
(四)積極向上爭取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各級工業發展、中小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科技創新等涉企專項政策扶持資金要按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及時兌現到企業,對原定按年度兌現的,改為半年兌現一次,儘可能緩解企業資金緊張的壓力。
(五)2012年,對本市職業院校、技工院校組織當年畢業生(學制1年以上),在本地企業就業達到一定比例並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經審核確認,由當地政府按每人500元給予一次性補貼。對各類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民辦職業中介機構,介紹技能型人才和職業院校、技工院校、高校畢業生,到本市工業企業就業並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經審核確認後,由同級財政按每人250元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六)2012年,勞動者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培訓合格的按安徽省人社廳、財政廳《關於公布2012年就業技能培訓工種目錄和補貼標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98號)的規定,給予個人以200-1200元培訓補貼;企業新錄用人員並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契約,進行上崗前技能培訓的,由當地政府給予不低於人均300元補貼;企業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按職工培訓後取得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數,分別給予企業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和3000元的培訓補貼。
(七)2012年,市政府設立創業就業扶持專項資金300萬元,採取貼息、獎勵、補貼、擔保等方式,重點支持創業培訓、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安排120萬元用於市中小企業服務平台和人力資源平台建設;安排400萬元支持科技孵化器建設;安排20萬元用於企業經營管理者培訓。
(八)對當年新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城鄉各類登記失業人員達到企業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從事娛樂業、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咖、氧吧以及其他國家產業政策不鼓勵的企業除外),經人社和財政部門認定,貸款額度在200萬元(含200萬元)以內的,由同級財政按銀行同期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貸款額度在20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500萬元)以內的部分,按同期基準利率的25%予以貼息。
(九)強力清理閒置、低效用地,依法收回供而未建、閒置2年以上的項目用地,清理出的土地優先保障重點項目需求。鼓勵企業在符合規劃並不改變工業用地原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進行改造、改建及開發地下空間,提高土地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鼓勵類投資項目,用地達到省政府規定的集約用地標準以上的,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十)對工業企業可以使用租賃、短期出讓等靈活用地制度。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民自願的前提下,工商、旅遊和經營性企業可以採取租賃方式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投資設施農業、竹木加工占用農用地,可不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但農業生產、竹木加工生產設施占用耕地的,經營者應在生產結束後及時組織復墾,其附屬設施占用耕地,由經營者先補後占。
(十一)落實促進民間投資政策,重點圍繞市政設施、保障性住房、社會事業等領域,推出一批項目吸引民間資金進入。鼓勵全民創業,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退役士兵和殘疾人設立50萬元以下有限責任公司的,實行創業註冊資本“零首付”,但須在2年內繳足註冊資本。對註冊資本50萬元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免收註冊登記費。
(十二)對企業出口信用保險保費及中小企業申請國際認證、專利、商標等發生的費用,在省財政補貼的基礎上,同級財政再給予10%的獎勵。按照省財政統籌對2012年擴大出口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企業進口先進設備促進技術改造,對機電設備及關鍵零部件進口每美元獎勵2分錢。
(十三)對中小微型企業參加政府鼓勵並組織的重大國際展會,由同級財政給予每個展位3000元的補貼,每戶企業最多補貼兩個展位。積極組織地產品銷售展會及其他產品促銷活動,為地產品銷售搭建平台。
(十四)鼓勵本地建築、整機、日用消費品企業及政府性投資項目,採用本地建材、木竹板材、家俱、設備、配件及包裝物等,對一次性採用本市上述產品價值超過500萬元的,由同級財政按核定的採購金額給予1%的獎勵。引導和鼓勵本市產品與服務供應商積極參與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控股企業涉及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公共服務等方面的招標或採購活動。
三、促進企業多渠道融資
(十五)加強銀企對接,定期向金融機構推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市轉型發展導向的項目,推介中小微企業融資項目,定期調度和通報銀企對接情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投向實體經濟領域中小微型企業貸款規模及增幅作為年度金融機構考評獎勵及財政公存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十六)對符合產業政策且當年入庫稅金增幅10%(含10%)以上的成長型中小微工業企業,由同級財政按其當年新發生貸款同期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額給予2個點的貼息,並對該類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擔保額給予1個點的貼費。
(十七)完善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對經確認的小微企業延期貸款擔保損失及針對小微企業的非動產質押貸款擔保損失,由同級財政給予金融機構、擔保公司損失額20%的補償,單筆貸款補償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十八)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增放中長期貸款、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經國資擔保公司擔保實行貸款展期或還貸後及時接續,各有關部門要加快涉企權證辦理髮放效率。各級政府性投資公司可單獨或與金融機構聯合設立貸款接續資金,對企業還貸信譽良好並承諾還款期限、銀行放貸守信並承諾還款後繼續貸款的,給予資金過橋或接續,解決企業臨時資金周轉困難。
(十九)進一步深化農村金融機構改革,大力發展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積極引導金融機構在沿淮地區和大別山區設立分支機構,延伸營業網點;加大村鎮銀行組建力度,規範發展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典當行。
(二十)對新引進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開業年度起,前兩年繳納的營業稅,同級財政給予50%的獎勵,其中20%可用於上級機構及本級高管人員獎勵;其高管人員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本市留成部分,兩年內給予100%的獎勵。
(二十一)對域外金融機構為本市中小微型企業發放貸款總規模超過2000萬元且利率不高於基準利率30%的,按當年實際新增貸款額的0.5%、最高50萬元給予獎勵,其中50%用於獎勵管理團隊及行銷人員。
(二十二)對成功發行集合債券及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的中小企業,由同級財政在省財政補貼的基礎上再給予發行費用20%的補貼;對發行銀行給予0.5%、最高20萬元的獎勵;對發行未成功的,同級財政按50%、最高30萬元的標準補償發行費用。
(二十三)加大企業上市扶持力度,對股份公司與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簽訂上市服務契約並通過上市輔導驗收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獎勵;股份公司向證監會報送發行申請材料並獲得受理的,給予一次性50萬元的獎勵;對2012年在境內外成功上市的,給予一次性150萬元的獎勵;上市公司註冊地遷至本市的,參照以上標準執行;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上採用增發等方式,進行再融資並將募集資金投入市內項目的,給予每億元投資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按財稅級次由市、縣(區)財政分級承擔,財稅級次在縣(區)的企業,市財政承擔30%。
(二十四)市政府從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基金中切塊安排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授權市工業投資公司出資20%發起設立有限合夥制的投資基金,委託專業機構管理,支持成長性和科技型企業發展。對新設立投資公司及其管理公司,其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本市留成部分,兩年內給予100%的獎勵。
四、大力促進企業轉型升級
(二十五)對屬於國家產業政策淘汰類或限制類的中小微型企業或其生產線轉產國家鼓勵類產業、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在項目竣工納稅後,給予主體設備投資額3%的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十六)對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其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新增部分地方留成,按50%的比例獎勵給企業用於技術創新投入。對新認定的國家和省級新產品,分別給予其研發團隊以10萬元和5萬元的獎勵。對主持制定國家及行業標準的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和10萬元的獎勵。
(二十七)對企業推進節能技術改造或套用節能新技術的,項目竣工投產後年節能量達到500噸(含500噸)標準煤以上的,按每噸標準煤200元予以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十八)對社會投資者投資開發多層標準化廠房、創業園區及科技孵化器,其標準化廠房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可按一站式收費最低標準收取,本級政府分成部分可按50%返還;除享受招商引資、工業地價、政府資助等優惠政策外,由同級財政給予入駐及孵化企業30%的租金補貼。
(二十九)對於中小企業技術、物流、服務等面向本市服務企業外包的,由同級財政給予其外包服務費5%且單戶企業不超過20萬元的補助;對於企業信息化建設,按其項目支出的10%且單戶不超過50萬元的標準,由同級財政予以資助。
(三十)大力推進城鎮化“11221”工程,今年力爭全市城鎮化率提高2個百分點。加快城市、縣城和小城鎮基礎設施建設、農村危房改造和村莊整治步伐,實施清潔工程34個鄉鎮、農村危房改造13228戶,完成195個村莊整治。加快城市老舊小區整治和城中村改造,新增棚戶區改造任務12922套(戶)。
(三十一)進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確保10月底前新增2.2萬套保障性住房全部開工建設,年內基本建成2.5萬套,新增補貼發放1000戶,對建成的廉租房、公租房實物配租8000戶。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優先安排計畫,優先落實供地,以不低於10%的比例從土地出讓金、財政預算、地方政府債券和利用公積金貸款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加大普通商品住房供應,落實首套住房信貸政策,按照國家規定對居民家庭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和貸款利率適當予以優惠。
五、加強企業幫扶工作
(三十二)各級、各有關部門和領導幹部要深入企業一線調研和解決實際問題。對困難較多的企業,採取“一企一策”的辦法,開展針對性扶持。對重點項目,由市級領導牽頭聯繫和協調,骨幹企業派駐聯絡員,重點企業專門成立幫扶小組,上門服務。
(三十三)強化工農業生產要素銜接與保障,保障重要物資及時供應。切實加大企業外部環境的整治力度,堅決制止和查處一切變相增加企業負擔的行為,全面推行“企業寧靜生產日”制度,嚴格執行行政處罰“兩告知一簽字”規定,設立“企業困難幫辦”熱線電話,全面提升工作效能,改善企業發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