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進一步健全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長效機制,根治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辦發〔2016〕1號檔案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6〕4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和在建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納入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監管平台)管理。施工契約價不足400萬元的項目,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納入監管平台管理。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與建設單位簽訂承發包契約的
工程總承包、
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等企業(以下簡稱承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協定銀行(以下簡稱協定銀行)應按規定使用監管平台,及時錄入相關信息。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等應當通過監管平台,對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實施全過程監管。
第四條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各市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監管平台建設、使用相關工作。同時,做好該監管平台與住建系統實名制管理平台的銜接工作,確保不增加企業負擔。
第五條 監管平台將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資專用賬戶、承包企業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等制度系統整合,通過政府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承包企業、農民工、銀行等各方信息互聯互通,實現對在建工程項目工資專用賬戶、實名制管理信息、銀行代發工資等全過程實時監管,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測預警和統計分析。
第六條 監管平台採用“政府+服務商+銀行”的模式,即由政府部門牽頭、技術服務商保障、銀行提供支持,實現制度和要求標準化、流程化、規範化。
第七條 全面落實
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承包企業勞資專管員負責所承接項目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相關工作。農民工進場施工前,用人單位應當與其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並在監管平台上傳準確信息。用工過程中,承包企業應當健全農民工進退場、考勤計量、工資支付等管理台賬,按規定在施工現場公示項目基本情況、農民工考勤及工資支付情況、維權投訴渠道等信息,落實工資支付責任。
第八條 全面落實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人工費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承包企業應當在項目所在地選擇合作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工資專戶,另行制定管理辦法),並與建設單位、合作銀行簽訂三方協定,委託合作銀行負責日常監管,確保工資專戶資金專項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九條 嚴格落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承包企業將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入工資專戶,繳存比例實行動態管理,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發生嚴重拖欠不良行為的提高繳納比例。
工程建設期間,建設單位每月將一定比例的人工費撥入工資專戶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十條 嚴格落實承包企業委託銀行代發工資制度。承包企業負責為農民工辦理個人工資支付銀行卡,委託協定銀行通過工資專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支付銀行卡。
第十一條 建立企業拖欠工資等違法信息的歸集、交換和更新機制。將工程建設違法違規行為、欠薪違法行為和惡意討薪違法行為等信息納入監管平台及時曝光。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監管平台套用培訓,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台進行維護,及時協調解決系統運行中的問題;配合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督促符合條件的在建工程項目納入監管平台管理,並落實實名制管理、工資專戶等各項制度。
第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促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平台管理,督促相關工程參建主體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資專用賬戶、銀行代發工資等制度規定。
第十四條 人民銀行負責對被列入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企業和個人納入徵信系統並實施懲戒,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銀行開立工資專戶的合規性及專款專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開戶銀行負責做好工資專戶使用情況的日常監督管理,為農民工個人領取工資提供便利和服務,不得藉此搭售或推薦任何產品。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負責按時足額將工資保證金和人工費撥付至工資專戶,督促承包企業落實農民工工資支付各項制度。
第十七條 承包企業負責落實工資保證金、實名制管理、工資專用賬戶、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等各項制度。在項目施工現場按實名制管理要求配備相應軟硬體設備,並根據監管平台數據標準及時將項目基本情況、農民工基本信息、考勤情況、工資支付等內容上傳監管平台。
第十八條 其他相關工程參建主體應配合建設單位、承包企業做好監管平台相關信息錄入工作。
第十九條 相關工程參建主體不按規定使用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台,不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資專戶、承包企業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等制度或在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相關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協定銀行在農民工工資的代發、預警和管理工作中存在違規行為的,由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並退出監管平台。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承包企業、協定銀行和其他責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並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及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並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由政府投資、招商引資項目,因拖欠工程款引發的欠薪,由政府負直接責任並帶頭清償,逾期未清償的,要追究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落實監管平台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資專戶、代發工資等相關制度不到位的市,由省就業和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對相關市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協調機構負責人進行約談,並採取公開通報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條 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6日。
內容解讀
《辦法》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築、市政、交通運輸、水利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監管平台依法歸集工程款支付擔保、實名制、工資專用賬戶、工資保證金、工資發放等信息,實施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鏈條全過程動態監管。
《辦法》明確了各方責任,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總包單位、建設單位等要按照職責要求,及時將項目概況、工程款支付擔保、農民工實名制、工資專用賬戶、工資保證金等信息歸集至監管平台,確保各項數據及時、完整、真實、準確。
《辦法》要求,監管平台對工程款支付擔保、農民工實名制、工資專用賬戶、工資保證金等制度落實情況實施監測並及時預警,設定預警類別,根據風險程度劃分預警等級,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工程建設項目各參建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責任和時限要求,處置化解預警信息,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減少預警信息產生。
《辦法》明確,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相關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建設單位、總包單位、分包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由主管單位督促整改,造成不良影響的,除依法依規予以行政處理處罰外,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